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 目錄 講授者序言 13 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校勘記 15 梵網經菩薩戒本 37 梵網經菩薩戒本科判表 76 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 79 開講前言 79 壹、釋經題 82 貳、釋品名 90 一、總名釋 91 二、專名釋 95 參、釋譯人 101 肆、正釋經文 103 一、敘說戒原由 103 【一】 長 行 ︵一︶正述跡佛弘法 104 ︵二︶方明以戒攝生 112 【二】 偈 頌 ︵一︶頌盧舍那佛始授 116 ︵二︶頌釋迦轉授 119 ︵三︶勸信受奉持 121 【三】 經家敘事 ︵一︶佛欲結戒 124 ︵二︶放光表瑞 126 ︵三︶大眾願聞 127 【四】 釋迦自說 ︵一︶舉自誦勸人 129 ︵二︶明放光因緣 135 ︵三︶勸大眾習學 136 二、列重輕戒相 141 【一】 十 重 戒 ︵一︶總標 141 ︵二︶別釋 142 第一 殺 戒 143 第二 盜 戒 164 第三 淫 戒 175 第四 妄語戒 185 第五 酤酒戒 196 第六 說四眾過戒 203 第七 自讚毀他戒 212 第八 慳惜加毀戒 218 第九 瞋心不受悔戒 227 第十 謗三寶戒 234 ︵三︶總結 243 【二】 四 十 八 輕 戒 ︵一︶總標 246 ︵二︶別釋 247 第一 不敬師友戒 247 第二 飲酒戒 255 第三 食肉戒 260 第四 食五辛戒 266 第五 不教悔罪戒 270 第六 不供給請法戒 277 第七 不往聽法戒 282 第八 心背大乘戒 289 第九 不看病戒 294 第十 畜殺眾生具戒 299 第十一 國使戒 303 第十二 販賣戒 308 第十三 謗毀戒 311 第十四 放火焚燒戒 315 第十五 僻教戒 320 第十六 惜法規利戒 324 第十七 依官強乞戒 329 第十八 無知為師戒 332 第十九 f謗欺賢戒 338 第二十 不行放救戒 342 第二十一 無慈酬怨戒 347 第二十二 慢人輕法戒 353 第二十三 輕新求學戒 357 第二十四 背大向小戒 364 第二十五 為主失儀戒 368 第二十六 待賓乖式戒 372 第二十七 受別請戒 377 第二十八 故別請僧戒 382 第二十九 惡伎損生戒 386 第三十  違禁行非戒 392 第三十一 見厄不救戒 396 第三十二 畜作非法戒 401 第三十三 觀聽作惡戒 404 第三十四 堅持守心戒 410 第三十五 不發大願戒 415 第三十六 不起十願戒 420 第三十七 故入難處戒 429 第三十八 眾坐乖儀戒 439 第三十九 應講不講戒 445 第四十  受戒非儀戒 450 第四十一 無德詐師戒 460 第四十二 非處說戒戒 467 第四十三 故毀禁戒戒 473 第四十四 不敬經律戒 477 第四十五 不化眾生戒 480 第四十六 說法乖儀戒 485 第四十七 非法立制戒 489 第四十八 自壞內法戒 494 ︵三︶總結 499 三、勸大眾奉行 500 ︵一︶舉所誦法 500 ︵二︶囑通流人 501 ︵三︶明流通益 501 ︵四︶重勸奉行 502 ︵五︶時眾歡喜 502 四、結示流通 503 ︵一︶遍結說心地品 503 ︵二︶略舉總十處說 504 ︵三︶明所說之法 504 ︵四︶明大眾奉行 506 五、偈讚法益 507 ︵一︶讚持法益 507 ︵二︶序學法事 510 ︵三︶發度生願 514 講授者序言   余於中華民國四十四年春創立中國佛教三藏學院於所住持之台北市十普寺內,以﹁毘尼嚴淨、定慧等持﹂為院訓,功課遂亦三學並修,未敢偏重焉。余先後主講經、律、論各五種至八種不等,至五十一年春均陸續講畢。其中梵網經菩薩戒本一課,明欽同學已整理其筆記,參照余所製表解,作成講記凡十六萬餘言,謂近年我國佛學新著琳琅滿目而弘戒扶律者尚少,因擬與諸同學斥資印行,而請序於余。又謂:凡余所講比丘戒本、比丘尼戒本、沙彌律儀、在家菩薩戒本及諸經論十餘種,亦各有同學分司整理筆記,除遺教經講記已先印出外,其餘當可陸續出版,茲編乃傳戒律善法饒益有情之作,未審得許付印否?余曰:課堂所講,徵引較繁,涉及遂廣,重在增進理解,啟發新知,以闡顯戒法深義而便躬行實踐,議論當不免於龐雜,體例難期其嚴謹,故余講授諸課必先依古德疏注詳立表解,用作範疇,冀得稍減其浮泛。不知茲編亦能存其精要而汰其蕪雜否?若果能如此,固屬甚善;然戒本大都為佛徒生活行為之硬性規定,既未能如世間法律隨時修改,則亦必須如世間法律之有解釋的救濟與補充;否則,時移世易地不同,戒相間或有其扞格難行之處,乃至部份成為具文,全體不免僵化,而去原來創制之意旨遠矣!故講授時亦曾推原制戒宗旨而作融會貫通因時因地制宜之解說。凡此雖不足以言創說新義,但亦未盡拘守於陳言。又不知汰削之餘,亦能保有其不可汰削者否?   為會重戒法,余原擬詳加審閱,乃以訪外歸來,諸事待理,短期內無暇及此;不得已抽覽數則,知其系統體例概遵古籍,對余之推演解說亦尚存其大要,引證多用原文,錄語則用語體,文體遂新舊並存,要亦尚無大礙,乃勉予同意刊行,藉求就正於有道。   中華民國五十二年國慶日 沙門白聖序於中國佛教三藏學院       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校勘記   秋陽正烈,熱惱逼人,中國佛教三藏學院助教明欽法師以所作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稿囑為之校勘。其言曰:﹁吾師 白公上人講授此戒本於學院中歷時三年始竟,吾與諸同學皆有聽課筆記。上人嘗謂:﹃吾輩行持應始於小乘律儀,終歸大乘戒法,而最通行適用之大乘戒法則為此梵網經菩薩戒本。﹄吾不自揣量劣身鈍質,以課堂筆記參照吾師製發之表解,更依天台智者大師所作﹁梵網經義疏﹂,明雲棲寺袾宏蓮池大師所著釋此義疏之﹁戒疏發隱﹂,明末靈峰山智旭蕅益大師補發隱之缺之﹁梵網合註﹂諸書作成講記。其實吾師所製表解已是綜括﹁合註﹂、﹁發隱﹂直至﹁義疏﹂,而成一脈相傳之梵網戒本講義;吾不過就此表解更記其講說戒義之大要以成此講記,雖近十七萬言,實乃未著一字。惟仍恐不免紕繆,應請予以校勘,匡補其缺失焉!﹂   我聞而辭之曰:﹁是殆非我所宜任與所能勝任之役也。猶記民國十八年我讀時賢佛學論文,每見引用梵網經﹃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汝是當成佛,我是已成佛﹄,﹃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位同大覺已,真是諸佛子﹄,﹃孝名為戒,亦名制止﹄諸文句,頗覺新鮮有趣,因於漢口請問太虛大師:﹃梵網經容易看懂否?﹄師曰:﹃此經為鳩摩羅什公所譯,文詞曉暢,自易看懂。不過,此經下卷是菩薩戒本,如未受此戒而先閱知戒相,則將成盜法重難,所以然者,先知難行之戒相,則將怯於受戒,見有易行之戒相,則又輕視菩薩,故不可也。﹄當時我尚未能完全聽懂虛公的方言,僅領解其大意如此。自是之後,我即連此經之上卷亦未一讀,更無論其下卷之菩薩戒本矣。似此,如何適任校勘之役?﹂   欽師似以發急的神情說:﹁有是哉!此非具足戒五篇七聚之比也。經中明言:﹃但解法師語,盡得受戒﹄。況已為菩薩優婆塞者,閱之何妨?﹂   其詞甚辯,我無以難之,遂允如小學生重溫戒學第一課後,再說。我為隨分所宜,先讀菩薩優婆塞五戒威儀經,檢出﹁在家律要廣集﹂,翻到卷第七讀完後,意外的見到卷第八即為﹁梵網經心地品菩薩戒疏註節要﹂,驚悉梵網經菩薩戒本也屬在家律要之內,始信我果可讀此出家菩薩戒本︵叫做出家菩薩戒本是習俗使然,其實經中並無明文規定,且有極多的反證,可證明非專為出家菩薩而立之戒本︶。我以激動而急切的心情匆匆地讀完,對其內容不覺有了幾個不敢自信成熟的概念和疑問。   我不成熟的疑問且置,茲先將我不成熟的概念寫在下面:   一、具體可行的心地法門│此戒本出自梵網經菩薩心地戒品之下半品。心為心法,從法立名;地為色法,從喻為名。心以無住為義,迷則流轉六道,悟則同於四聖;地以能載荷生長為義,喻此心法能平等教化負荷一切眾生,生長殊因妙果。我國人的習慣,談到心法佛理多是認為可以胡天胡地地談玄說妙,而少具體可行之內容。今此心地戒本雖具甚深微妙之理,而乃是規定佛弟子應為與不應為之生活規律,獨重在躬行實踐。   二、平等共攝的全體大用│經中曾說:﹁光明金剛寶戒是一切佛本源,一切菩薩本源佛性種子,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一切意識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性戒中。﹂又曰:﹁是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又有偈云:﹁一切有心者,皆應攝佛戒。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此類經文皆是說明眾生、菩薩與佛同樣具有平等清淨覺性,眾生所以成為真佛子,菩薩所以為菩薩與其所以成佛者,其根本皆在此同具之佛性,其成就皆在能受持此菩薩大戒。眾生受此戒即入同於大覺之位,而是真佛子,故此戒正名菩薩戒,亦曰佛戒,一名一切眾生戒,如經文云:﹁吾今當為此大眾重說無盡藏戒品是一切眾生戒。﹂這些明示應可使人正確認識此戒本之全體大用矣。   三、慈悲心與孝順心為持戒的根本要義│戒相雖開立十重、四十八輕,而受持之根本要義不外慈悲心與孝順心,二心且可由一孝字總攝之,此乃這一戒本之最大特色。戒文中提示﹁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生慈悲心、孝順心﹂,二心並舉者甚多,更有單提慈悲或孝順者亦不少。慈悲心之涵義頗與我國古聖﹁仁心﹂之義相近,更與孟子所說﹁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的惻隱心略同。慈悲為菩薩道之根本,慈悲主義亦即佛教之根本主義,是人所共知共喻而無人否認的,尤以固有仁心惻隱心之教的我國古今人見之,就一點也不覺得是陌生的外來教法,而彷彿是自己的家中的故有物。其實佛教已常說此心並非由外入來,而正是自己的家珍。此一為我國古今人對佛法所應有而又是獨有的感覺,對孝順心尤見其然,下面將說到孝順心。   梵網菩薩戒本十重、四十八輕戒相文中各有六處提到孝順心,且重輕戒皆以孝順心貫徹其始終│十重之第一戒與第十戒,四十八輕之第一與其第四十八戒皆舉出孝順心為要件,這是顯而易見的。經文且云:﹁此戒為孝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亦名制止。﹁此乃就戒之本質言,孝即是戒,戒即孝之異名,就戒之功用言,亦名制止諸惡,惡止而善生,篤行孝道即必不作諸惡,且必力行諸善,故孝已具足戒法之功用,且更顯得有積極的意義,例如我國古代聖人說:﹁其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作亂者,未之有也。﹂又曰:﹁戰陣無勇,非孝也。﹂此一類說孝具有止惡生善功用的名言,似更為具體而著明。佛經中說孝者甚多,獨梵網經以孝名戒最為特色。又其不以慈悲名戒亦另有道理,因慈悲之根本亦是孝,孝可攝慈悲而慈悲尚未能攝孝道故也。前已言之,慈悲大致同於我國仁道之意義,﹁論語﹂云:﹁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歟!﹂故孝為慈悲︵仁︶之本,本可攝末,由此可得到梵網經以孝名戒而不以慈悲名戒之解釋。﹁論語﹂雖有孝弟並稱之處甚多,但請不用懷疑另有與孝道對立之弟道,因弟道以及一切正行皆是從孝道發出,﹁論語﹂所說﹁惟孝友于兄弟,施於有政﹂,已說之甚明。﹁論語﹂學而章曾說:﹁弟子入則孝,出則弟,謹而信,汎愛眾而親仁。﹂這所說做事要謹慎而信實,當然就是防止身口意三業過非的戒條;汎愛親仁又明明是慈悲之道。如就此原則性的指示,開立幾十條戒相條文,也就與十重、四十八輕大致相同而無多出入了。我想孔子此段名言正好作為﹁孝名為戒,亦名制止﹂的正確訓詁。又我國古格言││﹁孝為百行先﹂孔子亦云:﹁吾志在春秋,行在孝經。﹂春秋一書是國家社會倫理學;孝經一書是個人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的大經大法。孝經首言﹁先王有至德要道﹂所指的便是孝;今梵網經亦云﹁孝順至道之法﹂,正是譯者所採﹁至德要道﹂的省文,是孝經稱為我國文化教材中的戒經亦無不可。不過,我國孝道以對人行之為限,慎終追遠及於鬼神的﹁祭如在﹂,亦只是對人的延伸,其意義仍屬對人的範圍,充其量對民族行其大孝。然而佛家行孝,則上對諸佛,中對父母師僧,下對一切眾生平等普及,本經戒文說之甚明,其意義與範圍乃最為深遠廣大。究竟了義大乘戒法的梵網經菩薩戒本最為我國人士樂為信受奉行者,必是得力於﹁孝名為戒﹂這一特色者居多,當不待言矣。   四、犯意為結罪之主要條件│此菩薩戒本戒相文,對於違犯之成立,皆以有其故意為主要條件,故其戒相文常用﹁若故﹂字樣明定之。﹁若故﹂者即設若故意之意,連下文解之,即為設若故意如何如何,便犯重罪或輕垢罪。犯罪能否成立以有無犯罪之故意為斷,此固心地戒以心意為主之本色,亦與世間最進步的刑法立法意旨完全符合;可是,此戒法出現於世,僅就釋迦傳授時起算,已早於進步到現代之刑法二千餘年,故世間刑法之進步或亦受其影響。   上來所述皆是我初步的概念,原不敢自信為成熟;今到寫此校勘記之時,頗信此諸概念縱或不無偏差,但所偏差者決不甚遠。下面將談到我初步的幾個疑問。我深知對佛經戒文是只宜信受而不容懷疑的;但我確是先經過一番懷疑階段,今始得到大部分的了解,禁不住內心的一團高興,仍想將我所疑與所解的坦白寫出,尚請閱者憫恕其狂愚而指教之!   一、戒本的作為法︵寫作法︶似嫌僵硬,難以活用。整個戒本,規定十重四十八輕共五十八戒條,全似世間法律之刑法分則,卻無法例性之總則,似無以適應事態之錯綜複雜性,例如照刑法分則正條規定應成立犯罪,而依總則審酌之,其罪行如另有正當之理由,則﹁不為罪﹂,或犯罪之要件不足動機不惡而﹁不罰﹂,或情可憫恕得﹁減免其刑﹂,得﹁免除其刑﹂,得﹁量刑從輕﹂,亦有犯者之身分與動機等惡性重大者得﹁加重其刑﹂。此類活用分則之規例皆為此戒本所未有。   二、戒本中全無開緣之規定,亦未逐條附以懺法。雖第三十三憍慢僻說戒提示自誓受戒之懺悔法,但未明許應用於其他各條。蕅益大師云:﹁菩薩之行,或順,或逆,方便甚多,故殺盜淫妄容有開遮。﹂此戒本對此似將無以適應。又懺法不立,阻塞犯者悔改自新之路,故世間刑法亦有自首,或事後確有悔意,或當庭向被害人道歉安慰,得減免罪刑之規定,然此戒本未開示及之。   三、十重、四十八輕皆為對事犯之規定,全不涉及理犯,似難以通用於事理二犯,而對高級之犯罪者未免失出。又事犯者多屬凡夫,既為菩薩戒自非專對凡夫而立;且事雖不犯而有理犯者,亦非可無罪,何可放任?如必予放任,那就不名菩薩戒矣。   四、性遮二罪與重輕罪相之分別似欠嚴格與分明。依現世凡夫的眼光看,佛教的具足戒與菩薩戒均有此類令人疑惑之點。一般的解釋:殺、盜、邪淫︵此就在家人而言︶、妄語四戒為性戒,因此四者本性是戒,不待佛制,犯之即得罪,以在國法上亦應有罪故。飲酒等戒本性非罪,惟以飲酒能犯諸戒,佛特制戒遮止之,是謂遮戒。犯遮戒,僅得犯佛戒之罪,而於世法不為罪。又據涅槃經卷十二說二種戒大意如下:一、性重戒││殺、盜、淫、妄之四重也。此四者自性是極重之罪,故云性重。二、息世譏嫌戒│飲酒以下之諸戒,佛以大慈為息世譏嫌特向內眾而制者,即一切之遮戒也。   如依上述一般所說性遮二罪區分之準據,性罪應是不待佛制而於國法亦為犯罪;遮罪應是在國法不為罪,僅為犯佛戒之罪。就其所舉殺盜淫妄四重來講:殺人在國法上當然有罪,可是,此菩薩戒第一重戒明言﹁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包括人以外之一切眾生亦不得殺,其制戒意旨可謂至當,但是殺人以外之一切有命者國法上不盡為犯罪。淫戒方面,在出家眾原無配偶,自應斷淫,在家眾只戒邪淫,但在國法上無配偶者互相通姦,只要女方不是未成年者即不為罪,因之對已無配偶之出家二眾通姦即無所禁,對在家之未婚配者亦然。妄語戒無論大小妄語只要不生損害於大眾,原則上國法是無所禁戒,尤其自言或教人言證得十地、辟支、四果、四向等之大妄語;在佛戒認為惡性重大,而國法如不認為損害他人即採放任。反之,在此戒本所認為遮戒者,若﹁通致男女,交會淫色﹂等,在國法亦為犯罪;又禁酒之區,飲酒有罪,酒類由公製公賣之區,私釀私賣均得罪,皆不待佛制也。由是言之,以國法是否有罪而分別佛戒之性遮二罪,豈能盡適當?又依上述涅槃經以性罪為重罪,遮罪為輕罪,殆屬原則性大概如是之談,如以衡之此十重、四十八輕之菩薩戒本,又殊不盡然,例如淫戒舊云﹁非性唯遮﹂,智者義疏云:﹁淫欲非性罪,殺是性罪。﹂然已列為十重之第三戒。又如酤酒戒舊說皆云:﹁此唯遮業,以國法所不禁故。﹂可是已列為十重之第五戒。不僅此也,遮戒之中復間有可以重罪論者,如四十八輕之第十四放火焚燒戒│﹁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又如第二十九邪命戒│﹁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第三十經理白衣戒│﹁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淫色,作諸縛著,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如此之類,惡性重大,國法所禁之罪,此戒本列為輕垢罪,似亦不無可議。   五、此戒本中亦如具足戒間有低級與瑣泛之戒相。淫戒中有非道行淫乃至不擇畜生及六親行淫之戒,第九瞋心不受悔戒和第三十經理白衣戒等,皆為稍能自好所不為,乃竟舉以戒出家之菩薩,似嫌低級,且未免褻瀆乃至侮辱出家者之人格。第二十九邪命戒對自手作食,自磨自舂者作遮止之戒,而就世法言,乃賢者而後有此,嬾惰之不賢者所不犯。又第三十三邪業覺觀戒中,觀一切男女等ㄜx陣兵將劫賊等ㄐA聽吹貝鼓角琴瑟箜篌等,似亦賢者所難免,蓋此類客觀的事實現前,常有無能走避者,今舉以為戒,似嫌瑣泛,如嚴格持守之,恐將無所措手足矣。   以上各點原為我初步所疑,因之無法恝置,進而一讀再讀有關疏註,上來所疑雖不敢說渙然冰釋,亦自覺漸已得到大部份的解答,還是坦白的寫在下面,作為假設,以待求證。   一、關於戒本分則而無總則之疑問:對此問題我初以為類似現世刑法總則的部分,佛教則付之﹁律」來解決。今此菩薩戒本顧名思義乃是單純的戒本,以列敘戒相條文為已足,至於活用戒條之原則性規例當然不在此中。那未,總則性的規定應確是由﹁律﹂來擔任了。可是,我又見到兩處經文有﹁戒本應稱律﹂之句,而且此菩薩戒本關於涉及律儀部分者亦屬不少,戒相文中標明﹁經律﹂、﹁律義﹂、﹁法律﹂者更數數見,故﹁戒本應稱律﹂而戒與律不可強分,是可信的。但我就此戒本卻看不出有總則性的律義,於是再作推敲,我發現梵網經心地戒品上半部︵盧舍那佛說心地法︶和下半部之敘說戒原由分,已多有對此戒法原則性之提示。又發現戒相條文,共有六個小結文,每一小結文最後都有一句交代,不能忽略過去。其十重的結文末後語是﹁八萬威儀品當廣明﹂,輕垢第十戒後結文末後語是﹁下六度品中廣明﹂,第二十戒後結文末後語是﹁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相﹂,第三十戒後結文末後語是﹁制戒品中廣明﹂,第三十九戒後結文末後語是﹁梵壇品當廣明﹂,第四十八戒後結文,即是十重四十八輕的總結文,其末後語是﹁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廣明﹂。上列各品皆指大本全部梵網經之品名,皆為分別詳說此十重、四十八輕戒的廣義之各品。惜乎原文未譯傳到我國,今且梵文本亦早已佚失矣。其內容究竟如何,固難懸揣;然既明言廣明此重輕戒條,則其必然為總則性之規定而具有﹁律﹂的意義,應是可以推定的。不然的話,戒相既用條文明明白白的規定了,何用更作此多餘的指示?再就上開品名之較顯明者,試作顧名思義之文字解釋,則﹁八萬威儀品﹂當然是律儀,﹁滅罪品﹂當然是懺法,﹁制戒品﹂當然涉及制戒因緣和意旨,其餘亦可類推。所以大本全部梵網經畢竟是戒律俱備,總分則兩全的。今此菩薩心地戒品之下半部原來便是全經中專列戒相條文之部分,在我國正名為梵網經菩薩戒本,實可謂至為恰當。其缺少總則性的部分自是當然的體例。   又此梵網經心地戒品在我國是由鳩摩羅什所誦出。既曰誦出,可知當時已無梵本在手,故彼於全經僅記品數,而所能照梵文本誦出者乃為其日常誦戒已熟之此心地戒品。這無寧是情理事實中可信之事。明乎此,則疑此經此品為什公所臆造者應可釋然矣。此為我附帶推想所及之一點,未敢自信有當,亦可姑作假設視之。   二、關於此戒本中無開緣與懺法規定之疑問:我曾細審戒相條文之寫作法,大都是寫明菩薩應如何如何︵規定其所應為︶,若反而故意如何如何︵假使應為而不為,反而不應為而為以致有了某種特定犯行和結果︶,則犯某種重戒罪或輕垢罪。既以具有故意為成立犯罪之要件,則如缺此要件者,依戒相文字的當然解釋,應不成立犯罪。據此而論,是各戒相文中已有結罪重輕,開遮因緣與觀心理解之明示。至懺悔行法,大本有滅罪等品,當有詳說,前已言之矣;且此戒本第四十一戒中規定犯十重之懺悔應見好相︵取相懺︶,犯四十八輕對首懺悔︵作法懺之一種︶,已作總括通用之規定,可謂疏而不漏矣。本講記所宗之天台一系疏註乃於大本梵網經不傳之情況下,依據此戒本所示有關之各品名,更綜合諸經律有關戒法之文義,倡立﹁十門明義﹂之註釋法。其中﹁隨文釋義﹂、﹁性遮重輕﹂、﹁七眾料簡﹂、﹁大小同異﹂、﹁善識開遮﹂、﹁觀心理解﹂、﹁懺悔行法﹂各門,實已分別盡量解決了此類有關之問題,大足補充僅有戒相條文之不足,而且彌縫了大本梵網經未傳來之缺陷。   三、關於此戒本中有事犯而無理犯之疑問:古籍中相傳梵網經與華嚴同部,就此可知全部之梵網經必為理事圓融事事無礙之作,今僅憑列敘戒相之心地品下半部,自然不易看出理的部分。但經蕅益的﹁合註﹂祖述先哲遺意,立起﹁十門明義﹂的體例,逐一戒相各依十門闡彰圓義,其中﹁觀心理解﹂、﹁懺悔行法﹂之﹁無生懺﹂、﹁修證差別﹂、﹁性惡法門﹂等各門即係即事戒而入理戒達到理事一如的境界。此中境界最極微妙者為﹁性惡法門﹂,而最費解者也是它。對它驟視之好像全是事戒的翻案,締觀之正是理事圓融的妙法,本講記乃遵循前範,述而不作。   古人有關於﹁性惡法門﹂之言曰:﹁明義至此,造極登峰,見地甚高,境界甚深,初學菩薩未容藉口。﹂趙宋杭州靈芝寺元照律師亦云:﹁今時愚者錯解佛乘,皆謂理觀寂爾無思,空然無境,取捨不得,能所俱亡,頑然寂住便是真如,任情放蕩即為妙用。由是不禮聖像,不讀真經,毀戒破齋,嗜酒噉肉,誇為大道,傳化於人,惡業相投,率多承習。此乃虛妄臆度,顛倒輪迴。豈知達法皆真,何妨泯淨?了真即用,豈礙修行?是故悟理則萬行齊修,涉事則一毫不立。﹂此皆恐誤解錯用性惡法門而痛切言之也。講記中對此已有略說;惟念了解此一法門,尚應從﹁性具﹂說起。性具又曰體具、理具,意謂本覺之性︵性體或理體︶具有菩薩以下九法界之惡法和佛法界之善法,總具十界三千之善惡諸法。此說由天台智者大師於﹁觀音玄義﹂一書中始發之,至唐荊溪湛然於﹁止觀輔行﹂中盛述之,後至宋四明知禮擴張其義,遂成為天台一系之極說。按真如純真無妄,惟有性具之善而不具惡,惡乃依無明之妄緣背性而起,原為大乘諸家之通說,華嚴圓教之極說亦然。天台則以他宗之極說未盡性具,總貶之為別教所談而不取。然賢首之﹁菩提心章﹂曰:﹁隨舉一門亦具一切,隨舉一義亦具一切,隨舉一句亦具一切;然此具德門中,性具善惡法性實德,法爾如是。﹂以此為證,是華嚴宗亦分明有性具之說,而與天台之立論相符合。考天台性具善惡之根據,在於善惡同一性體;既性體不二,則善是性具,惡亦當然。又性惡乃對修惡而言,依關係而起之惡謂之修惡,本來真如理性所具之惡謂之性惡。修善既即性善,修惡當即性惡,性善不斷,性惡當亦不斷也。﹁觀音玄義﹂云:﹁佛雖不斷性惡而能達於惡。以達惡故,於惡自在,故不為惡所染,修惡不得起,故佛永無修惡。以自在故,廣用諸惡法門化度眾生。﹂今佛說此大戒以化眾生當然不能少此性惡法門。此﹁合註﹂立此門之所由來。   ﹁性惡法門﹂為佛教化度眾生廣用之法門,如名醫之於良藥與毒藥。毒藥對症即為特效良藥,良藥如與病症相違,立即成為毒藥,故二者皆為治病法門,問題只在自己是否了達病理與藥性之名醫而已。因此,台宗特開此﹁性惡法門﹂,以待了達性惡於惡不染之人。假使不有此法門,則將坐令此類人向隅,且使此菩薩大戒的至大至高的妙用無由發揮盡致,而此戒法也要顯得低級了。   四、性遮重輕罪的劃分欠嚴明之疑問:性遮二戒之名,未見於此經此品此戒本,何況劃分?我往年對此曾於佛典中尋得我自認為滿意之解釋,錄在手簿中,幾經播遷,今竟大索不得,唯有置之不論,免滋妄謬。今且錄大日經疏卷十七之一段:﹁菩薩戒略有二種:一在家,二出家。此二眾中復有二種戒:一自性修行,二是制戒。今此十戒是菩薩修行戒也。以此性善故,一切菩薩應行之。即涅槃所謂﹃性自能持戒﹄,或云:﹃自性戒﹄也。﹂此乃由說自性戒而兼及制戒之名,或亦可供參考。至於重輕罪相之劃分問題,或不可以一時一地的眼光來判斷其當否,或不可以斷章取義作論據。我上述疑問有此兩失,誠不敢自諱,然亦終未能自信其釋然無疑義也。好在此為戒本結構體例的形式問題,對戒法本質的關係不大重要,既自未得解,唯當續加研求;倘求之弗得,且讓我疑下去吧。   五、關於此戒本間有低級瑣泛戒相之疑問:此菩薩戒本,就時間言,它是適用於億兆劫的戒法,既不可以某一段時代之所宜或不宜而加評騭,亦不可倒轉時代大輪開倒車,譬如現在往印度去可坐飛機,唐玄奘大師往印度就要步馬跋涉萬里。吾人不能說奘師犯了﹁冒難遊行戒﹂,也未可說今人坐飛機是不尊古。反之,今人如果效法奘師步馬往來於印度,或法顯大師之遵陸徒步往,遵海帆船歸,那就十足的犯了﹁冒難遊行戒﹂。又就空間言,此戒本是適於大千世界無量數國土的,各國土的能解法師語之受戒者,風俗習慣有異,智識根機各殊,在吾人所視為戒之難行難信高遠處,安知殊勝國土的受戒者不視為平實輕鬆可信可行?其在吾人所視為一低級瑣泛之戒,又安知不有落後地區或特異國土的受戒者最為適用?況經以梵網名,即示所被之機與能被之教,喻如梵網之重重無盡;又他經常提到印度之婆羅門等四種姓,而此經無之,可見非為一時一地所通用而已也。倘放大眼光這樣來看此菩薩戒本,則應無間然矣。   末了,我猶欲有言者:此一單具戒條,有如世間刑法分則之菩薩戒本,既已大本不傳,遂致律儀未能備載,而今猶能蘊義盡宣應用無礙者,則皆賴我國諸古德為之作義疏註釋闡揚之功也。﹁十門明義﹂之開立,尤為完滿周備,集其大勳。今此講記既循十門之軌範,而又因時地之宜,揭宣了若干新義,發前人所未發,或亦當有其應有之貢獻和價值;然吾知講者、記者以及執校勘之役的我,固皆未嘗意計及此也。如有一微塵許的功德,都應歸之此梵網經菩薩戒本之本身與來此世界弘宣傳授之本師釋迦牟尼佛。是為記。       吳 仲 行 五十二年九月九日作                                           梵網經菩薩戒本 姚秦三藏法師鳩摩羅什譯   爾時釋迦牟尼佛。從初現蓮華臺藏世界。東方來入天王宮中。說魔受化經已。下生南閻浮提。迦夷羅國。母名摩耶父字白淨吾名悉達七歲出家三十成道。號吾為釋迦牟尼佛。於寂滅道場。坐金剛華光王座。乃至摩醯首羅天王宮。其中次第十住處所說。時佛觀諸大梵天王網羅幢。因為說無量世界。猶如網孔。一一世界。各各不同。別異無量。佛教門亦復如是。吾今來此世界八千返。為此娑婆世界。坐金剛華光王座。乃至摩醯首羅天王宮。為是中一切大眾。略開心地法門竟。復從天王宮下至閻浮提菩提樹下。為此地上一切眾生。凡夫癡暗之人。說我本盧舍那佛心地中。初發心中常所誦一戒。光明金剛寶戒。是一切佛本源。一切菩薩本源。佛性種子。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一切意識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性戒中。當當常有因故。當當常住法身。如是十波羅提木叉出於世界。是法戒。是三世一切眾生頂戴奉持。吾今當為此大眾。重說無盡藏戒品。是一切眾生戒。本源自性清淨。  我今盧舍那 方坐蓮華臺 周匝千華上 復現千釋迦  一華百億國 一國一釋迦 各坐菩提樹 一時成佛道  如是千百億 盧舍那本身 千百億釋迦 各接微塵眾  俱來至我所 聽我誦佛戒 甘露門即開 是時千百億  還至本道場 各坐菩提樹 誦我本師戒 十重四十八  戒如明日月 亦如瓔珞珠 微塵菩薩眾 由是成正覺  是盧舍那誦 我亦如是誦 汝新學菩薩 頂戴受持戒  受持是戒已 轉授諸眾生 諦聽我正誦 佛法中戒藏  波羅提木叉 大眾心諦信 汝是當成佛 我是已成佛  常作如是信 戒品已具足 一切有心者 皆應攝佛戒  眾生受佛戒 即入諸佛位 位同大覺已 真是諸佛子  大眾皆恭敬 至心聽我誦   爾時釋迦牟尼佛初坐菩提樹下。成無上正覺已。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孝順父母師僧三寶。孝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亦名制止。佛即口放無量光明。是時百萬億大眾。諸菩薩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十六大國王。合掌至心。聽佛誦一切諸佛大乘戒。佛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誦諸佛法戒。汝等一切發心菩薩。乃至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諸菩薩亦誦。是故戒光從口出。有緣非無因故光。光非青黃赤白黑。非色非心。非有非無。非因果法。是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是故大眾諸佛子。應受持。應讀誦。應善學。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己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已略說菩薩波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咒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淫因。淫緣。淫法。淫業。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淫。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淫。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毀他因。毀他緣。毀他法。毀他業。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事向自己。好事與他人。若自揚己德。隱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緣。慳法。慳業。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人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以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諍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剌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善學諸仁者。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汝等一切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應先受菩薩戒。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既得戒已。生孝順心。恭敬心。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德。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癡心。瞋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亦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渠。是五辛。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難。一切犯戒罪。應教懺悔。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床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不懈。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毘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處。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若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若不至彼聽受諮問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見一切疾病人。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鬥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若故畜者。犯輕垢罪。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度品中廣明。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鑪。行菩薩行。而鬥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相。   若佛子。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ジ。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憍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毘曇。雜論。一切書記。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應生慈心。善和鬥諍。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鬥諍。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若佛子。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咒術。工巧。調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毒。都無慈愍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以惡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淫色。作諸縛著。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明。   佛言。佛子。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發心菩薩。一切經律。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不得販賣刀杖弓箭。畜輕秤小斗。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貓狸豬狗。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以惡心故。觀一切男女等鬥。軍陣兵將劫賊等鬥。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箜篌。歌叫妓樂之聲。不得摴蒲。圍棋。波羅塞戲。彈棋。六博。拍ス。擲石。投壺。牽道。八道行城。爪鏡。蓍草。楊枝。缽盂。髑髏。而作卜筮。不得作盜賊使命。一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戒。猶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繫比丘。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諸佛是已成之佛。發菩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常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願得好師。同學善知識。常教我大乘經律。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使我開解。如法修行。堅持佛戒。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已。持佛禁戒。作是誓言。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重周匝纏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復作是願。寧以此口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口。食於信心檀越百味飲食。復作是願。寧以此身臥大流猛火。羅網熱鐵地上。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種床座。復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剌身。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復作是願。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復作是願。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復作是願。寧以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視他好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劖刺耳根。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聽好音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嗅諸香。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斷其舌。終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淨食。復作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觸。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悉得成佛。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結夏安居。常用楊枝。澡豆。三衣。缾。缽。坐具。錫杖。香鑪奩。漉水囊。手巾。刀子。火燧。鑷子。繩床。經。律。佛像。菩薩形像。而菩薩行頭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常布薩。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若誦戒時。當於諸佛菩薩形像前誦。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亦一人誦。誦者高座。聽者下座。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若結夏安居時。亦應一一如法。若行頭陀時。莫入難處。若惡國界。若惡國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師子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毒蛇。一切難處。悉不得入。頭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諸難處。皆不得入。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黃門。奴婢。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次第而坐。莫如外道癡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賊難。父母。兄弟。和尚。阿闍梨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講說大乘經律。一切齋會求願。行來治生。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吹船舫。江湖大海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乃至一切罪報。三惡。八難。七逆。杻械枷鎖繫縛其身。多淫。多瞋。多愚癡。多疾病。皆應講此經律。而新學菩薩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壇品當廣明。   若佛子。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天。六欲天子。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逆罪不。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梨。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逆。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得受戒。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者。而菩薩法師以惡心瞋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他人作教誡法師者。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尚。阿闍梨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者。師不應與受戒。若無七遮者。得與受戒。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便得滅。不同七遮。而教誡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若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習種性。長養性。性種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多求。貪利弟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為供養故。是自欺詐。亦欺詐他人。故與人授戒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若外道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說。除國王。餘一切不得說。是惡人輩。不受佛戒。名為畜生。生生之處。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頭無異。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腳ズ。一切世人皆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若故毀正戒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常應一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律。剝皮為紙。剌血為墨。以髓為水。析骨為筆。書寫佛戒。木皮穀紙。絹素竹帛。亦悉書持。常以七寶無價香華。一切雜寶為香囊。盛經律卷。若不如法供養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切眾生。應當唱言。汝等眾生。盡應受三歸十戒。若見牛馬豬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生。發菩提心。而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皆使一切眾生發菩提心。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常應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高座上坐。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座。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犯輕垢罪。   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於國王。百官前說佛戒者。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繫縛事。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師子身中蟲自食師子肉。非餘外蟲。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若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如三百矛剌心。千刀萬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寧自入地獄。經於百劫。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況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諸佛子。是四十八輕戒。汝等受持過去諸菩薩已誦。未來諸菩薩當誦。現在諸菩薩今誦。   諸佛子聽十重四十八輕戒。三世諸佛已誦。當誦。今誦。我今亦如是誦。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持菩薩戒者。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得見千佛。為千佛授手。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常生人道天中。我今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大眾。當一心學波羅提木叉。歡喜奉行。如無相天王品勸學中一一廣明。三千學士。時坐聽者。聞佛自誦。心心頂戴。歡喜受持。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所說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千百億釋迦亦如是說。從摩醯首羅天王宮。至此道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千百億世界。蓮華藏世界。微塵世界。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藏。如是一切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喜奉行。若廣開心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  明人忍慧強 能持如是法 未成佛道間 安獲五種利  一者十方佛 憫念常守護 二者命終時 正見心歡喜  三者生生處 為諸菩薩友 四者功德聚 戒度悉成就  五者今後世 性戒福慧滿 此是諸佛子 智者善思量  計我著相者 不能生是法 滅壽取證者 亦非下種處  欲長菩提苗 光明照世間 應當靜觀察 諸法真實相  不生亦不滅 不常復不斷 不一亦不異 不來亦不去  如是一心中 方便勤莊嚴 菩薩所應作 應當次第學  於學於無學 勿生分別想 是名第一道 亦名摩訶衍  一切戲論惡 悉從是處滅 諸佛薩婆若 悉由是處出  是故諸佛子 宜發大勇猛 於諸佛淨戒 護持如明珠  過去諸菩薩 已於是中學 未來者當學 現在者今學  此是佛行處 聖主所稱歎 我已隨順說 福德無量聚  迴以施眾生 共向一切智 願聞是法者 悉得成佛道   梵網經菩薩戒本科判表 一、放光發起分 此屬上半品,今釋下半品菩薩戒本故從略 一、盧舍那說心地法 一、正述D佛弘法 一、不敬師友戒 長 行 二、飲酒戒 二、方明以戒攝生 三、食肉戒 四、食五辛戒 一、頌盧舍那始授 五、不教悔罪戒 偈 頌 二、頌釋迦轉授 六、不供給請法戒 三、勸信受奉持 七、不往聽法戒 八、心背大乘戒 一、佛欲結戒 九、不看病戒 二、放光表瑞 十、畜殺眾生具戒 三、大眾願聞 十一、國使戒 一、舉自誦勸人 十二、販賣戒 二、明放光因緣 十三、謗毀戒 三、勸大眾習學 十四、放火焚燒戒 一、敘說戒原由 十五、僻教戒 十六、惜法規利戒 一、殺 戒 十七、依官強乞戒 二、盜 戒 十八、無知為師戒 三、淫 戒 十九、V謗欺賢戒 四、妄語戒 二十、不能救生戒 五、酤酒戒 二十一、無慈酬怨戒 六、說四眾過戒 二十二、慢人輕法戒 七、自讚毀他戒 二十三、輕新求學戒 八、慳惜加毀戒 二十四、背大向小戒 九、瞋心不受悔戒 二十五、為主失儀戒 十、謗三寶戒 二十六、待賓乖式戒 二十七、受別請戒 一、總標 二十八、故別請僧戒 一、十  重 二、別釋 二十九、惡伎損生戒 三、總結 三 十、違禁行非戒 一、總標 三十一、見厄不救戒 二、四十八輕 二、別釋 三十二、畜作非法戒 三、總結 三十三、觀聽作惡戒 三十四、堅持守心戒 一、舉所誦法 三十五、不發大願戒 二、囑流通人 三十六、不起十願戒 三、勸大眾奉行 三、明流通益 三十七、故入難處戒 四、重勸奉行 三十八、眾坐乖儀戒 五、時眾歡喜 三十九、應講不講戒 四 十、受戒非儀戒 一、B結說心地品 四十一、無德詐師戒 二、略舉總十處說 四十二、非處說戒戒 三、明所說之法 四十三、故毀禁戒戒 四、明大眾奉行 四十四、不敬經律戒 四十五、不化眾生戒 一、讚持法益 四十六、說法乖儀戒 一、觀察法體 四十七、非法立制戒 二、序學法事 四十八、自壞內法戒 二、護持戒相 三、發度生願 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 菩薩戒比丘白聖大師講授 菩薩戒比丘尼弟子明欽述記 開講前言   未釋經題與譯人之前,先應說明此經的來歷。梵網經原與華嚴經同部,如據梵文本完全譯出,則有一百十二卷︵經序云﹁可有一百二十卷﹂︶,六十二品。鳩摩羅什三藏法師於長安譯諸經論,鑒於所譯少及律藏,而姚秦主乞受大戒,亟需戒本。又以我國僅聞知梵網經之經名品數而未有譯傳,特於最後譯出是經中專明菩薩心地戒品第十之一品。相傳什公口誦,道融筆受,惜乎甫經譯成,未及修飾潤色經文詞句,而什公示寂。幸而當時其門下道融,道顥等三百餘人讀經歡喜,即依此下半品受菩薩戒,且寫八十一部流通於世。漢文藏中所稱之梵網經,其實即是此梵網經菩薩心地戒品之略稱,更有略去﹁戒﹂字而名為﹁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者。此品又分上下兩半品:上半品為釋迦世尊於第四禪天普接大眾使歸蓮花藏世界之紫金剛光明宮中,台上盧舍那佛先後對千百之釋迦及華光王大智明諸菩薩廣說十住等三十心及十地之法門,因說者受者皆是聖人,當然於凡夫之機難盡契合。下半品為釋迦世尊受持上說心地法門竟,由蓮花藏世界沒,於十處示現成佛說法後,在娑婆世界閻浮提之菩提樹下轉出盧舍那佛所結示十重四十八輕之菩薩戒法。此戒法實即特明三聚淨戒,以為定慧之基本,而備菩薩六度萬行之躬履實踐也。佛門因而對此下半品稱﹁菩薩戒經﹂。自天台智者大師與賢首法藏大師皆未為上半品作疏而專疏此下半品,定名﹁梵網經菩薩戒疏﹂,於是此下半品得名為﹁梵網經菩薩戒本﹂,且為我國傳授菩薩大戒通用之戒本。今所講者,即此下半品,稱為梵網經菩薩戒本者是也。又三國時吳支謙譯有梵網六十二見經,係與姚秦時佛陀耶舍與竺佛念共譯之長阿含梵動經同本異譯。今見漢譯南傳藏長部亦有與梵動經同本之梵網經,但皆非此大乘梵網經而是同名異實,不可不知。   中國翻譯佛經在什公以前者,其文詞多有襲用老子、孔子乃至莊子書中成語之處,遂使佛經蒙上中國文化思想之色彩,雖能使國人易於解受,但不免間失原義。自什公始創佛門自己的文體從事譯述,既較洽於經義,復以文詞清新流利,經公認為第一流文學作品,遂能行之甚遠,轉而影響到中國一般文體之革新,其功誠不可沒。不過此經文詞以其未及重校修正故,卻未能與什公其他譯品媲美齊觀。惟相傳什公以此經乃佛在四禪天說,須存直說而拒修飾。今以什公所譯諸經論之文詞比較之,此說似屬可信。至有謂此經非於梵本有據而為什公所臆誦者,殆為傳者之臆說,不足採信也。   自此經譯出,後來我中國結壇傳戒,對出家新戒必於最後傳授菩薩戒,合初壇沙彌戒,二壇比丘戒而稱三壇大戒。此為我國大乘佛教戒法之特色。三壇菩薩戒正授之戒相即為此經菩薩戒本所結示之十重、四十八輕戒。我國古今較完善的戒壇無不注重說戒;但為戒期時間所限,所說明者大都僅及戒相條文,未暇全宣深義。本人歷次主持傳戒曾勉力以圖戒相與法義並重的解說,亦未能盡如所願。   現在我們在學院開講是經,時間較為充裕,本人誠願與諸仁者深入研究此無上大戒經,以求由解起行,上報諸佛恩,下濟眾生苦。   更有須為諸仁提示者│此菩薩戒經既為釋迦世尊在四禪天轉示盧舍那佛所說之戒法,同經上半品固是凡位所難測知,即此下半品,亦為陳義甚深微妙之心地法門,必要發大菩薩心、大菩薩願,始有少分相應。願各人即發大心大願趣向悲智雙運之菩薩行,敬謹受持此經! 壹、釋經題 佛說梵網經   佛說│佛說者,謂此經先由盧舍那佛後由釋迦牟尼佛所親口宣說也。佛者梵語﹁佛陀﹂之省譯,漢語義翻﹁覺者﹂。自覺、覺他、覺行圓滿乃名為佛,以別於二乘人自覺而覺他不足,菩薩自覺、覺他而覺行尚待圓滿也。一般解釋如此;但如各人外出講經時,仍須將自覺、覺他與覺行圓滿之義加以深入淺出的說明,庶幾初機聽者易生信解。但此經猶應不以一般的講解為己足,因此梵網經菩薩戒本,既不以凡位眾生為當機,何以凡夫可受持此戒?這是必須依天台所立之﹁六即佛﹂義以說明之。又此經先由廬舍那佛說,後由釋迦牟尼佛說,前者非以應化身說,後者非以法身或報身說,因此又須講到佛之﹁三身﹂。茲分別列表解說之。 一、理 即 佛: 一切眾生皆有佛性,性相常住,B一切處,所謂一色一香無非 中道也。但三惡道之眾生身,雖有佛性而未之聞知,致無一毫 之修善,誠可悲矣!唯本具理性,仍與佛同,故名為理佛。即 此理性與佛同,就是凡夫位分的眾生有資格受菩薩戒的由來。 二、名字即佛: 從知識或經卷得聞一實菩提之道,而於名字中通達了知一切法 皆為佛法,一切佛法皆可成佛,故曰名字佛。此為凡位眾生可 依菩薩戒法行菩薩行乃至成佛之由來。 三、觀行即佛: 由解知名字,更進而依教修行,心觀明了,理慧相應,理慧明 了,行持相應,是名觀行佛。此示凡位眾生信受菩薩戒法已, 依戒起行,念念觀心,即得此修學佛道之位。 四、相似即佛: 觀行功深,諸垢消落,具六根清淨之德,彷彿證佛理而與真解 相似者,是名相似佛。凡位眾生受持菩薩淨戒,成就六根清淨, 即入此位,不復名為凡夫。 五、分證即佛: 由觀行之力而發真智,漸次斷一品之無明,證一分之中道,所 分證者,即同於佛,是名分證即佛。 六、究竟即佛: 破四十二之元品無明,具究竟圓滿之覺智者,即究竟妙覺佛陀 位也。佛徒受菩薩戒行菩薩道所冀成就者,即為此究竟佛果。   止觀一之三曰:﹁此六即者始凡終聖﹂。輔行一之三曰:﹁體不二義故名為即﹂。所以天台觀行疏云:﹁理佛即是名字佛,乃至即是究竟佛也。彼此六佛互相即,故云即﹂。我國大乘佛教依此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授菩薩戒之理由在此,蓋以受此戒者既具與菩薩相同之體性,雖現非菩薩而現已具有修行菩薩戒法之資格也。彼不達六即佛義者乃始有可否傳授菩薩戒之妄議。雖說如此,然智者大師所說菩薩戒義疏,曾論授戒師之德業云:﹁梵網經言:﹃為師必是出家菩薩,具足五德:一、持戒;二、十臘;三、解律藏;四、通禪思;五、慧藏窮玄。﹄什師所傳,融師筆受,流傳至今,此其正說。﹂此為傳戒師必須具備之條件。就此可知受戒易而授戒師大不易得,足資吾人深自警惕省察。我是常為慚愧的!    法身︵本覺性體︶佛名毘盧遮那︵依天台︶,譯言光明B照。    報身︵始覺智圓︶佛名盧舍那︵依天台︶,譯言淨滿。    化身︵慈悲應現︶佛今名釋迦牟尼︵依天台︶,譯言能仁寂默。   以上為天台宗以三佛配三身之說。按晉譯華嚴皆稱盧舍那佛,而無毘盧遮那佛名;唐譯諸經皆稱毘盧遮那佛而無盧舍那佛名。因此,明末蕅益大師則謂:﹁只是梵音楚、夏,未必專以此分法、報。﹂今依英譯梵語及藏譯諸經考之,皆以毘盧遮那之音較為完整;其義毘盧為大日,遮那為奐荂A非如世間日之照不能哄A且含有諸惡都淨,眾德悉圓義,故義亦較為完正。是以知為一名異譯也。何以異譯?殆晉代傳譯者讀音微異或省譯毘字音耳。天台介於晉唐之間,其時已一名兩譯並出,以之配法報二身,原無不可,似非出於誤認。又華嚴對同為一佛而有時名為釋迦,有時或名為毘盧遮那,是法化兩身之佛名亦有不加分別之例,正與天台分一佛以配法報二身無殊,所謂﹁本無異體﹂也。此誠如蕅益大師所云:﹁惟此經盧舍那自坐華台,釋迦據百億界,當知三身非一非異,機緣不同,見一異耳。﹂又密教大日如來成佛神變加持經等經,傳為法身佛毘盧遮那所說,傳之金剛薩埵,金剛薩埵再傳示於龍樹菩薩。其傳承事例正與盧舍那佛說梵網經傳之釋迦,釋迦再轉示於諸佛子相同。此是法身佛亦有說法之例,不必限於報身佛或化身佛也。篤實言之,三身即一佛,止觀輔行言之甚明。其言曰:﹁從體,三身相即無暫離時,既許法身咫@切處,報、應未嘗離於法身;坁k身處二身常在,故知三身遍於諸法,何獨法身乎?﹂執泥法身祗是理體不能現身說法,觀乎此言,宜可釋然矣。   基上諸義,此梵網經先為報身佛盧舍那所說,無論盧舍那即為法身佛毘盧遮那,而報身未嘗離於、法、化二身可知矣。此經後為化身佛釋迦牟尼所轉說,而化身未嘗離於法、報二身又可知矣。三身非一非異故,佛佛道同皆具三身故,所以此經題首標﹁佛說﹂。   又佛之三身各有單複二義,單謂單一不雜,複謂複雜不一,茲以與本經義有關,特列表略明之。至複義之中有又開多義者,一一皆彰妙理,亦為學佛說教人所當明了者,惟於此經題關係不太重要,祗望各人自行詳細研明,茲不多說。   法身 單義││指本來清淨理體。    複義 一、本性清淨法身,即眾生本源自性天真佛。 二、離垢妙極法身,即諸佛所證究竟法界理。   報身 單義││指無上功德智慧。    複義 一、自受用報身,即諸佛智斷二德究竟實果。 二、他受用報身,即地上菩薩隨其心量所見剎塵相好,一一 相好皆是無分別之佛身。   化身 單義││指應現如水中月。    複義 一、應現身,示成八相,又應物示現,如天空一月影映千水 ,現出處處水中月也。 二、變化身,無而忽有,隨類變現。   梵網經│梵者以清淨為義,網者以喻立名。梵網乃大梵天王羅珠網幢。經云:﹁時,摩醯首羅大梵天王宮中,觀彼天宮上,因陀羅網幢而說。﹂其網幢以無量百千萬億摩尼寶珠所成,而一一寶珠光色,各各別異不同,光光映射,互相攝入,故每珠互含眾珠之光色。其光色文彩重重,互不相i,以形成整個珠網光色之總相。總相之中每一寶珠亦各存光色之別相。佛因之為說無量世界之總體,猶如無量數寶珠所結成之網孔,無量網孔所形成之梵網;一一世界,各各不同,亦猶每一網孔之寶珠各具別相也。佛說教門,亦復如是,其總體猶如一網。其如網孔諸教門之每一教法猶如每一寶珠。因其教法無量,故十方菩薩依教修證,亦參差無量而各不同。但隨機無量,其理一統,如梵王網之孔與珠雖無量,其網唯一,故從事物作喻立名梵網也。具體言之,佛法一味如梵網,此經即如網孔。其心地品或菩薩戒本喻如各各明珠。各各明珠光色的存在,已不僅是單獨各別的存在,而只是整個珠網光中的各個不可分的個體光。其總體之一網光與無量的珠光相即圓融,以是即一即多故,故名梵網。若就戒本釋梵網者,如梵王網孔多珠,法王戒法,當復亦爾,雖隨事輕重有多條戒相,然清淨尸羅總歸一道,是故經從喻名曰梵網。約法言,梵網即是眾生心性,乃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也。自性本源清淨名梵,微塵剎土雖然各別,而清淨本源之心性則一也。由此心性,建立無量世界之法,及施無量教門之法,法法雖殊,終歸一味,楞嚴所謂﹁方便有多門,歸元無二路﹂也。所以華嚴亦云﹁心、佛、眾生,三無差別。﹂以上釋明梵網之義,其義咿P萬法。本經單以喻立名,即喻如梵網之一孔,而一孔之光,即與全網總體以及各個珠光相即相入,互攝互融而無礙周咫]。   經者,梵語修多羅,此云契經,上契諸佛之妙理,下契眾生之群機。異教之書雖亦有以經為名者,但或契機而不契理,契理而不契機,或竟機理兩不契合,終不得謂之契經。又經有經常之義,謂今古常然;經有線絡貫串始終義,謂始終一貫;經有經行道路義,謂必經之路,故名為經。又此契經者具有教、行、理三種義;所言教經者,大聖垂慈,隨類開示,所有訓誥,法界同遵,故名為經。所言行經者,一行、五行、萬行、微塵數行,三乘聖眾之所共由,決無異趣,故名為經。所言理經者,有佛無佛,性相常住,魔外不能令其壞,大聖不能有所作,豎窮橫哄A體極真如,故名為經。又文字即成教經,契機即成行經,契理即成理經。以要言之,六塵體是法界,故一一無非教經,亦無非行經,亦即無非理經,但隨根有利鈍,致使迷悟別異耳。此正釋佛陀聖言記載定名為經之義,向來解釋雖多,大致不外如此。經字之釋,又有通別二義。就此﹁佛說梵網經﹂而言,上四字為別,下一字為通。本經則以人,法喻為目,梵網是喻,佛、菩薩是人,連品名言,心地是法。關於諸經立名之準則歷次講說已多,不必重為辭費,諒亦各能知此經梵網是別名,別餘經故;經是通名,一切佛所說教法同名經故。教,行,理三者,亦皆論通別;惟對大眾講經時,不必過於繁瑣,今不多講,留待各人自行研究。 貳、釋品名   現在講到釋品名,此經此品又有其特異之處,別經各品品名,每品總只一名;惟有此經此品於總名菩薩心地品之中又有下半品菩薩戒本之專名。今所講者正是專名之菩薩戒本而非全品。然欲釋品名又不得不先明總名,次及專名。 一、總名釋 菩薩心地品   菩薩者以人立名,當初釋之,心地者以法立名,當次釋之,最後釋品字義。   菩薩梵音具云菩提薩埵。菩提譯言道或覺,薩埵譯言眾生或有情,故中國舊譯﹁道眾生﹂,新譯﹁覺有情﹂。前者謂其為具修自利利他之道的眾生,後者謂其上求佛道︵菩提︶,下利有情。尊稱之,則曰摩訶菩提薩埵,即﹁大道心眾生﹂或﹁大覺有情﹂。尊稱之中,並簡取大故,則稱菩提薩埵摩訶薩埵,簡讀菩薩摩訶薩,乃專指證位十地以上諸大菩薩而言。至謂具云菩提質帝薩埵者,乃梵音之緩讀,致現多音之異。又我國譯音尚簡,故略為菩薩;尊稱時,又多漢梵並舉而曰大菩薩,更有全以漢義名曰大士者,謂其上求下化能建大事也;又云開士,謂能自行開悟並開化一切眾生也。   關於菩薩階位各經論所說有開合增減之不同。大日如來經依十住而明十位,又同經亦明十地之十位;勝天王般若經單明十地之十位;金光明經明十地及妙覺之十一位;唯識論明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妙覺之四十一位;智度論加入等覺明四十二位;仁王般若經明十信、十住、十行、十迴向、十地、妙覺之五十一位;菩薩瓔珞經加入等覺明五十二位;楞嚴經於十信前更加乾慧,十迴向後,明四加行,並取最初三漸次行以為能歷,五十七位是其所歷,能所合稱,共為六十聖位。若單就所歷,復除乾慧非真,妙覺非路,則名五十五位真菩提路。天台四教儀謂﹁位次周足,莫過瓔珞。﹂今依天台所說列表略示五十二位如左: 一│十信 外凡   二│十住 凡 五十二位分為七科,   三│十行 內凡,又名三賢 又分為凡聖之二,   四│十迴向 凡聖又各分為二,   五│十地 即外凡、內凡與   六│等覺 因 因聖、果聖也。   七│妙覺 果   聖   心地者,乃一切聖凡之本源。分言之:心為萬法之本,以法本為義;地謂能生諸法,從喻為名;法喻並舉,乃名心地。心、意、識總名為心,三業中,心業最勝,修行者依心而進行,故曰心地。楞嚴經卷二曰:﹁本心元地。﹂此謂心為萬法生起之本,如地能生萬物也。大日經疏亦云:﹁如世人舉趾動足皆依於地,菩薩亦如是依心進行,故名此心為地。﹂此謂修行者依心起行,如人依地開步也。大乘本生心地觀經曰:﹁三界之中以心為主,能觀心者究竟解脫,不能觀者究竟沉淪。眾生之心猶如大地,五榖五果從大地生;如是心法生世、出世善惡五趣,有學、無學、獨覺、菩薩及於如來。以此因緣,三界唯心,心名為地。﹂此謂心為聖凡本源,如地並生嘉禾惡卉也。就本品而言:在凡心迷,流轉三界,成為六道、四生;在聖心悟,而復本真源,截生死之流轉。菩薩欲還本源,故依此心地正戒,以為勝因,而證盧舍那之極果。以地為喻者,謂菩薩修行六度萬行,教化負荷一切眾生,不起憎愛,殊因妙果,由之增長,譬如大地之無不載,淨穢無所嫌,輕重無所分,萬物因之生長,菩薩心之平等亦復如是。是以天台為之疏其義曰:﹁品言心地者,菩薩律儀咧黎T業,心、意、識一體異名;三業之中,意業為主,身、口居次,據勝為論,故言心地也。﹂又就本品經文言之,上半品開示發趣十心、長養十心、金剛十地、體性十地。下半品則云:﹁乃至十發趣、十長養、十地諸菩薩亦誦,我今亦如是誦。﹂是誠一切菩薩之要用與所依,名曰心地,法喻極臻於融通矣。   品者梵語跋渠、漢譯為品,品類之義,經文聚義類相同者為一大段,或一章,稱為品也。又以品別為義,彼此章段,各有其不盡相同之義理,故名品也。以上二義,法華文句嘉祥疏卷一說之甚明。如依現代語文釋之,佛經之品即世間諸書所分之章或段也。   本經此品重在示教修行,明本心地,而復分上下。上半品明菩薩以定慧力修證三賢、十聖之階位。下半品專令菩薩依本源心地戒法為定、慧正因,故三賢、十聖乃至等覺皆當誦持。 二、專名釋 菩薩戒本   菩薩心地品名義上面已釋,今所講者,當為﹁菩薩戒﹂與﹁戒本﹂諸義。簡要言之,菩薩者人也,戒本者法也,此下半品亦為以人法立名。但尤有應加說明者,關於菩薩戒經典,漢藏中有與此菩薩戒本同名或名稱極相近似者,不可不辨;然亦皆為有關菩薩戒之經,故亦不可不先提及之。   一、菩薩戒本一卷,彌勒菩薩說,唐玄奘譯。此與北騞韏L讖譯之菩薩戒經同本;但中有開性罪之八條,為曇譯本所無。此為瑜伽宗稟承說之戒本,其攝律儀戒與聲聞律之所說相同,即比丘之二百五十戒也。今此梵網經菩薩戒本所說戒相為十重禁、四十八輕戒,即以是為攝律儀戒,而與奘譯菩薩戒本有別。因此,一般稱奘譯菩薩戒本為瑜伽稟承宗菩薩戒本。   二、菩薩戒本經一卷,曇無讖︵法豐亦稱伊波勒菩薩,中印度人︶譯,即上說奘譯菩薩戒本之同本異譯。然此譯最善,佛門每半月所誦之戒本即此也。後來以須別於梵網經菩薩戒本之故,稱瑜伽菩薩戒本,蓋亦瑜伽稟承宗之戒本也。   三、菩薩善戒經,一名菩薩地經,九卷,劉宋求那跋摩︵功德鎧︶譯。此經有三十品,其第一序品與大寶積經優婆離會第二十四同。此乃序佛說三十五佛懺悔除罪之法,優婆離請廣說決定毘尼,佛為分別聲聞、菩薩之持犯不同,次敕文殊說究竟毘尼。第二品以下皆與瑜伽論中之菩薩地品意旨相同。彌勒菩薩以此經為宗,成十地論,而菩薩地持經又錄出別行,故地持經與此善戒經大致略同。更有一卷之菩薩善戒經,明六重、八重、四十八輕,說菩薩受戒之法,實際是上經戒品中之別出,與玄奘譯之菩薩戒本、菩薩戒羯磨文大同小異。   四、菩薩內戒經,一卷,求那跋摩譯。此經以佛十五日說戒之時,文殊請問初發意道俗之菩薩當作何功德?佛為說十二時戒法。   五、菩薩瓔珞經,十四卷,姚秦竺佛念譯。此經另有一名為﹁現在報經﹂,說種種大乘之法門。瓔珞者,以喻立名,取菩薩以十德莊嚴其體之義,亦即菩薩戒之精意也。   今所講者,為由梵網經第十品菩薩心地品中,錄出其表顯菩薩戒相以便於誦持之菩薩戒本。此菩薩戒本中所明戒相,久為我國傳授出家菩薩戒所用,︵在家菩薩戒用優婆塞戒經受戒品之六重、二十八輕戒︶,在隋代天台祖師智者亦曾名之曰菩薩戒經,後乃名為菩薩戒本。其弟子章安灌頂依智者所說作菩薩戒經義疏二卷,所疏者即此菩薩戒本也。   菩薩戒者,大乘菩薩僧之戒律也。其總名為三聚淨戒。三聚淨戒者,唯識論卷九曰:﹁戒學有三:一、攝律儀戒,謂應遠離所應離法;二、攝善法戒,謂正證應修證法;三、饒益有情戒,謂正利樂一切有情。﹂此三者積聚,故名三聚。三聚戒具足清涼妙淨,故曰三聚淨戒。具體言之,一、攝律儀戒有廣狹二義:狹義說,謂受持五戒、八戒、十戒、具足戒諸戒律,即沙彌十戒、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三百四十八戒等小乘戒是;廣義說,則出家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在家菩薩六重、二十八輕戒,三聚戒等大乘戒均是。二、攝善法戒者,以修持一切善法為戒行,不如是作持,即為犯戒。三、饒益有情戒,一名攝眾生戒,以饒益一切眾生為戒行,不如是作持,即為犯戒。大乘律儀戒之本質即攝善法與饒益有情兩大類戒法為主,而亦兼有律儀戒在內,以菩薩上求佛法,下利眾生,其戒相必是具足三聚淨戒,故曰菩薩戒之總名即為三聚淨戒。小乘律儀戒比較的著重於防非止惡,未能盡攝善法與饒益有情,故其屬於出家戒相者,亦名聲聞律儀。前者富於積極性的行為,後者著重於消極的諸惡莫作,此其大較也。雖然如此,但小乘戒相為佛因弟子所犯而制,亦饒有清淨解脫之功用,所謂﹁以戒為師﹂者,即係指此。是故我國傳出家戒,久已是先授十戒、次授具足戒,最後授菩薩戒,可謂大小俱備,三聚齊彰矣。   講至此處,已涉及大小乘戒法之分別,但這是習慣上的說法,不必過於執泥。據我研究中國祖師所傳大乘戒法,其主要部分是即小乘戒是大乘戒,只有菩薩戒才是純大乘戒,但也是能將小乘戒︵律儀︶攝入的戒法。茲分三點說明之如下:   一、聲聞律儀在中國成為大乘│就我國通行的四分律比丘戒本而言,在道宣律師以前,原為聲聞律,屬於小乘戒。惟因道宣律師曾參玄奘大師譯場,善能應用大乘唯識學,發明無作戒體屬於大乘。其說略以當戒壇作法授受戒法時,受者發願答言,即於戒體八識田中種下清淨無漏種子,熏本有之無漏種子,而起防非止惡之現行功能。這樣的無作戒體,依大乘唯識原理,自然應屬大乘。自是之後,聲聞律在中國成為大乘戒法,不復以小乘視之。此為即小乘戒是大乘戒之一據。   二、攝律儀戒居三聚之首│我國所傳大乘戒法,不外乎上面所說的三聚淨戒。這三聚戒中的第一聚戒法便是攝律儀戒。最初視為純小乘戒之聲聞律儀,竟居大乘戒之首要地位,已是鐵的事實。此為即小乘戒是大乘戒之又一據。   三、三聚圓戒的說法│我國有三聚圓戒之說,例如持不殺戒是律儀戒,不殺本身是善法,能持此戒即是持善法戒。又不殺即於有情有益,故能持此戒亦即是持饒益有情戒。這樣持一戒即同時持了三聚淨戒,故謂之圓。一多相即,無戒不圓,故謂之圓戒。此亦即小乘戒是大乘戒的有力之一據也。   如此說來,戒體本一,戒相三聚,一三相即,大小乘戒法之分,在理上是多餘的了。但小乘戒以制身不犯為已足,大乘戒心念不起為持戒,這才是大小乘戒法上的分別。   戒本者,從廣律中,簡取戒律之各條而為廣律之根本,故云戒本。又為說戒之所本,故稱戒本。四分戒疏卷一上曰:﹁戒為教本,一部廣律,祗解戒行之文。﹂又云:﹁戒為說本,在座勸誡,有所依承。﹂戒之梵音為﹁尸羅﹂,原具積極得益的清涼與消極克過的戒禁二義,以三業如火,長燒行人,戒能防息之而得清涼也。本者根本義,如以喻言,教之有戒,猶樹木之有根也;說戒依本,亦如此喻。 參、釋譯人 姚秦三藏法師鳩摩羅什譯   姚秦者,姚是姓,秦是國號,姚秦是以其國主之姓冠於其國號上,以示有別於周後漢前之嬴秦與東晉末年之苻秦也。苻秦亦稱前秦,姚秦亦稱後秦,皆史家所特為標示之區別,不是本來有前後之稱。姚秦當時國號也只一秦字,後來史家才加一姚字。   三藏者,藏以含藏為義,謂經、律、論各包藏文義,故名。經說定學,律說戒學,論說慧學,佛家對通三藏達三學之人稱為三藏法師,蓋美之也。又特為諸大譯經師之美稱,以其能善譯經、律、論三藏之深文妙義也。本院名﹁三藏學院﹂,並以三學為院訓,取義於勉勵同學通三藏,達三學耳。但天台宗判教所立有三藏教,簡稱藏教,指一切之小乘教,因之而稱小乘之學人為三藏學者,則大非我之所望,想亦諸仁所不能自甘者也。又聞有以英文﹁藏教﹂譯稱本院為﹁藏教學院﹂者,殊違本義,亦望見時加以辨正。今講梵網經菩薩戒本正是一修多羅藏之大乘律藏。依攝大乘論所說,大乘中有三藏:華嚴經等為經藏,梵網經等為律藏,阿毘達磨經等論藏。︵阿毘達磨經我國未譯,但唯識論往往引之。︶此為一修多羅藏之分類,故名之為總部之三藏,亦稱菩薩藏,即習慣上所稱大乘藏也。至小乘之三藏︵一、素怛纜藏,二、毘奈耶藏,三、阿毘達磨藏︶,稱別部之三藏,亦日聲聞藏。   法師者,稱能精通佛法為人之師的人;又謂行法之師也。法華經序品曰:﹁常修梵行,皆為法師。﹂因明大疏卷上曰:﹁言法師者,行法之師也。﹂嘉祥法華經疏卷九曰:﹁以人能上弘大法,下為物師,故云法師。﹂今者諸仁行將在本學院結業,被稱為法師矣,其真能精通佛法為人導師乎?望各加勉焉!   鳩摩羅什其人與事前講已多,今不必繁複。又其人其事具見大藏經史傳部鳩摩羅什傳,出三藏記卷十四,蕭梁高僧傳卷二,可自閱之。惟今所講者為其最後所譯之梵網經菩薩戒本,其人有關於戒行者一事,茲舉舊記原文,望各自以誠敬心研評之。   出三藏記卷十四羅什傳曰:﹁性率達,不礪小檢,修行者頗非之。什自得於心,未嘗介心。姚主嘗謂什曰:﹃大師聰明超悟,天下無二。若一旦後世,可使法種無嗣?﹄遂以妓女十人,逼令受之。自爾已來,不住僧房,別立廨舍,供給豐盈,每至講說,常先自說﹃譬如臭泥中生蓮華,但採蓮華,勿取臭泥也﹄   佛祖通載卷八曰:﹁什亦自謂:﹃每講有二小兒登吾肩,欲障也。﹄自是不住僧房,別立廨舍。諸僧有效之者,什聚針盈缽,謂曰:﹃若相效能食之者,乃可畜室耳。﹄舉已,進針,如常У,諸僧愧止。﹂在此記載中可看出什公已達﹁空諸所有﹂的境界,自非他人所可妄效。相傳什公自七佛以來,世世為譯經師,其或然乎。 肆、正釋經文 一、敘說戒原由   本經漢文譯文,原可分:一、放光發起分,二、正示法門分,三、流通益世分。正示法門分又可分:一、盧舍那佛說心地法門,二、釋迦宣菩薩戒。今講自宣菩薩戒開始,故在其前者皆從略。又本經科判見前列科判表,茲唯標經文近接之科目。 一、正述P佛弘法 二、方明以戒攝生 ︵一︶正述N佛弘法 爾時。釋迦牟尼佛。從初現蓮華臺世界。東方來入天王宮中說魔受化經已。下生南閻浮提迦夷羅國。母名摩耶。父字白淨。吾名悉達。七歲出家。三十成道。號吾為釋迦牟尼佛。於寂滅道場。坐金剛華光王座乃至摩醯首羅天王宮。其中次第十住處所說。   此為釋迦宣菩薩戒敘說戒原由覆敘垂跡傳法之第一小段長行文,科判標題曰正述W佛弘法。諸經通序皆具六種成就,此是一品中的後半品,故略無信、聞,以文在初品,例須統貫全經也。又以此係正敘W佛示現出生,故伴成就亦當略去。今經文中仍標有三成就,即﹁爾時﹂標時,﹁釋迦牟尼﹂標主,﹁天王宮﹂標處是也。   爾時者,謂那個時候,以時無實法,長短惟心,天上人間計時之長短既迥然不同,且人間曆法又各地有異,無所適從,佛經須流傳萬世與十方,故不能以一地與一時代之曆法為準據,故只好稱﹁爾時﹂或﹁一時﹂,庶幾任何時代任何地方皆可通用。   釋迦牟尼佛乃我本師萬德嘉號。佛有無量德,應有無量名,今且就此土示生之姓及其父王所命之名,而以釋迦牟尼為姓名。梵語釋迦,漢文意譯能仁,即古時印度阿利安人中一個種族之姓。梵語牟尼,漢文意譯寂默。菩薩︵稱釋尊未成佛道以前︶得此名是在為王子時,親身參加釋迦族大會,眾皆默然起敬,父王即為立此名字。其先則名悉達,義為吉祥成就,是初出生時之乳名。前所說法垂諸世界之一佛,今所說法專指此世界之一佛│釋迦牟尼佛。   從初現蓮華台藏世界東方來入天王宮中者,謂釋迦牟尼佛從他初出現的盧舍那佛所居的蓮華台世界,向東方來進入摩醯首羅天王之宮中。約法言,蓮華台以喻顯法,所顯為心法。此心體無染污,具妙因果,名為蓮華;此心堅實高顯,即一切法之中道,故名台。換言之,蓮華台者謂心體之妙淨高實也。藏者包含義,謂此心廣含諸法故名藏。世指時間言,界指空間言。此心豎窮三際名世,橫咫Q方名界,合此無窮無盡之時間與空間而名世界。盧舍那佛所居之此世界,簡稱華藏,或華藏世界,雖名報土,而體即寂光土也。寂光本是理性之世界,必藉報土乃能顯彰。華藏在我們這個太陽系世界之西,故曰東方來,即向東方來或到東方來也。佛佛出世,皆先在兜率天宮︵註一︶教化諸天子後,乃降生閻浮提。   說魔受化經已者,兜率天宮無魔,或是先在他化天上魔王宮中說法,令魔受化己,方至兜率,或魔自至兜率受化。又集註云:﹁兜率在六欲梵世七天之中︵即四天王天、忉利天、夜摩天之上,化樂天、他化天、初禪梵世天之下︶,以佛常居中道故,是則魔宮包括其中矣。﹂此註釋亦言之成理。又此處降魔不同藏教所見直至菩提樹下始有其事。於此可見大乘起信論八相成道有住胎相而無降魔相者,不無所本。藏教八相成道則有降魔相,而無菩薩住胎一相。   下生南閻浮提迦夷羅國者,謂菩薩自天上下來,生於須彌山南方鹹海中的閻浮提洲之迦夷羅國也。閻浮提洲即吾人之住處,譯云勝金,謂河出金沙,樹流金汁,即四天下之南天下的地方。迦夷羅國即釋迦族所建立之王邦,其地在今印度之北境,尼泊爾國之東南界外。迦夷羅或音譯迦毘羅或迦比羅衛,意譯則為黃色,相傳古有黃色仙人在此修道而得名。   母名摩耶,父字白飯,吾名悉達者,摩耶是梵語,此云幻術,即佛之母名。母乃拘利城主阿ア釋迦之女,尊稱摩訶摩耶。此云大幻或大術,謂以大願智幻法門為如來母,亦可謂其貌美妙如幻術化人也。梵語輸頭陀那,此云淨飯或白飯,佛之父名。即當時迦毘羅衛城之主也。梵語悉達多,此言吉祥成就,為佛初生之名,以王子出生時,諸吉祥瑞相皆具有故。   七歲出家,三十成道,號吾為釋迦牟尼佛者,佛出家之年,或言十九歲,或言二十四歲,或言二十九歲。此言七歲出家,乃倒裝句法,即出家到了第七年也。佛成道之年,或言三十歲,或言三十五歲。此云三十,依十九歲出家之說,則是六年苦行,五年遊歷,至年三十而成道。若依二十四歲出家之說,則六年苦行之後,坐菩提樹下不久即成道,其年適為三十。二十九歲出家,三十五歲成道之說,南傳藏雖確鑿有據,然與此經三十成道之說自難符合,而出家至成道經過之年,則亦同為六年屆滿。弘t梵網經略疏對此出家成道之時間問題則云:﹁此或如來隨機應化,非凡所測,亦或當時傳寫之間A古人慎重,未敢輕改也。﹂   釋迦牟尼佛義如前說。經籍所傳,此聖號乃由古佛授記。又如來昔為陶師時,供養古釋迦,自發誠願,願同彼佛姓號,而今乃被稱號為釋迦牟尼佛,莫非前因前定也。   寂滅道場即指菩提樹下,坐此而證大寂滅涅槃道之場。或云寂五住煩惱,滅二種生死,得道之場。其說較泛而不確指,然亦含有菩提樹場在內,故亦可通前說。五住煩惱和二種生死,我於講別經時已詳說之,茲不重說。   坐金剛華光王座者,謂坐如同金剛堅固之華王與光王的座也。佛在成正覺以前,皆是體性虛空華光三昧中事,示現成佛以後,名為從三昧出,即坐金剛華光王座。   乃至摩醯首羅天王宮,其中次第十住處所說者,謂佛即坐金剛華光王座,於妙光堂,說十世界海,次復姥忉利、夜摩、兜率、化樂、他化、初禪、二禪、三禪及摩醯首羅王宮,共有十個住處,說十種法門也。此乃不起於座,姥十處,惟機契根利者得見得聞,非藏教學者所能見聞者也。摩醯首羅天此云大自在天,位於色界之頂天,謂此天主一切得自在,自信為三界之主,能造一切,一切為其所造,為印度摩醯首羅外道所崇奉;但在佛教所說,則為諸天之一而已。其自信為三界之主,能造一切,一切為其所造,俱經我佛予以破斥。 時。佛觀諸大梵天王網羅幢。因為說無量世界猶如網孔。一一世界各各不同。別異無量。佛教法門亦復如是。   此句經文是前同一小段中之文,乃佛姥十處說法,至色界初禪天見到大梵天王的網羅幢,萬目重重,各異無量,因於說法已周之後,更為說喻,令知所被之機與能被之教,猶如梵網之重重無盡。此即是說佛世界如梵網孔之各異無量,佛教化法門亦如是各異無量,蓋千百億國有千百億釋迦宣揚佛化︵釋經題中已有詳說︶也。此言諸大梵天王,上品則言有無量大梵天王,此處或是總舉微塵世界中梵天王來集。又一說此所言大,當非初禪天之大梵天王;乃是第四禪天之大自在梵天王。 吾今來此世界八千返。為此娑婆世界。坐金剛華光王寶座。乃至摩醯首羅王宮。為是中一切大眾略開心地法門竟。   此為前同一小段尾文,謂佛之為眾生,悲願宏深,度化無盡,追思返此世界已歷八千回。而今次來此是為在娑婆世界成正覺,坐金剛座,姥十處,開示心地法門之大略,今已完畢。如來法身,體若湛虛,本離能所生滅去來動靜之相,故金剛經云:﹁如來者無所從來,亦無所去。﹂今云八千返者,即如來利生悲智之大用耳。關於佛之去來示現,華嚴經︵註二︶、大涅槃經︵註三︶、法華經︵註四︶說之尤為詳明。娑婆世界此云堪忍世界,以此界眾生忍受三毒及諸煩惱之苦,而不生厭離,以求解脫故;又諸菩薩為行教化忍受勞倦故也。又此乃三千大千世界之總名,為一佛攝化之淨土也。此經喻如梵網,約法則為心地法門,是說無量之機與無量之教皆不出此心地法門也。上品中云千光王座,今云金剛華光王座者,因千佛悉皆出華光三昧,而坐此座,大地震動,此座不變,是表實相心地戒體,猶如金剛,能摧破諸煩惱,而不為煩惱所動也。為是中一切大眾者,指十住處之大眾,佛對之略說琩F法門中之心地法門已畢。 ︵二︶方明以戒攝生 復從天王宮下至閻浮提菩提樹下。為此地上一切眾生凡夫癡暗之人。說我本盧舍那佛心地中。初發心中。常所誦一戒。光明金剛寶戒。是一切佛本源。一切菩薩本源。佛性種子。一切眾生皆有佛性。一切意識色心。是情是心皆入佛性戒中。當當常有因故。當當常住法身。如是十波羅提木叉出於世界。是法戒。是三世一切眾生頂戴奉持。吾今當為此大眾重說無盡藏戒品。是一切眾生戒。本源自性清淨。   此為敘說戒原由覆敘W佛傳法之第二小段長行文,科判標題曰方敘以戒攝生。此段經文是說佛先為菩薩和天眾說法,經過十會後,復從天王宮下降至閻浮提菩提樹下,為此土地上一切凡夫眾生說盧舍那佛初發心所誦戒,即是此心地戒品之十重四十八輕也。一般凡夫都犯有不知正法妄生邪見的痴病和無明煩惱自閉心地的暗病,如來愍之,故特來示現,為之傳說盧舍那佛心地正戒。原來癡暗凡夫只要發心,亦有入門方便,如盧舍那佛本亦曾為癡暗凡夫,但初始發心,便受戒品,受戒之後,便常誦習,所以能證心地法門,直至成佛。初發心者,是說三世諸佛,皆先受菩薩戒以為初因也。一戒之一字作此字解,猶言此戒也。又此戒是最上第一戒,此解亦通。此戒能照一切法,破諸黑暗,具有無量光明;能摧諸煩惱,毀愚癡邪見,喻如金剛;復能生無量功德法財,其本身如寶,故曰光明金剛寶戒。一切諸佛、菩薩無不以此戒為本源佛性種子者,是說此戒是佛性德戒,而佛性乃是眾生個個本來具有的,所以此戒亦是一切眾生從菩薩因至如來果之本源也。一切眾生本具佛性,在聖不增,在凡不減,佛性咫@切法,若以思量為主作用的意︵第七識︶,若以了別為主作用的前六識,若以集起多義為主作用的第八識│心,若五根、四大的總名│色,凡是有情、有心、而非木石之類者,皆得受戒,而入於佛性戒中。此種妙戒,全依佛性理體所起,還復開顯佛性,莊嚴佛性,故名佛性戒。當當云者,謂受此佛性戒者,決當永為成佛之正因,不墮邪因,決當永住於清淨法身之極果,不為色身諸欲染所動搖,如金出於礦,不復返為礦石也。重言當者,鄭重的顯示其必然之決定性也,故當當可作的的確確解。十是指十重戒,此但舉重戒,即攝四十八輕戒。波羅提木叉是梵語,此云保解脫,謂保任眾生決定得到解脫無明煩惱,而獲證清淨法身也。出於世界者,謂此戒世所難值,而今已出現,應生慶幸,勿聽任空過也。是法戒者,謂此乃成正法之心地大戒,揀非二乘之戒。因此之故,應當頂戴奉持此戒,不可須臾輕忽忘失。佛自說已先為菩薩天人說此戒,今再為大眾重宣此包羅無盡的菩薩戒法│具足無量法門之無盡戒品。此戒法上則千佛所傳,下則普被群機;且眾生與佛同源,性本清淨,在諸佛則已還其源,在眾生則須依戒始復其本,涅槃經所謂﹁一切眾生雖有佛性,要因持戒,然後乃見。因見佛性,乃成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但本源之性,性本清淨,非復別有自性,亦無性外更有清淨可得,故曰是一切眾生戒,本源自性清淨。心地觀經偈云:﹁眾生本有菩提種,悉在賴耶藏識中。若遇善友發大心,三種鍊磨修妙行,永斷煩惱所知障,證得如來常住身。﹂又如經中常云:﹁阿賴耶識即如來藏。﹂此皆與本經文所說相共通也。 ︵註一︶兜率亦譯兜率陀,兜術、T史多等,義譯為知足、喜足、妙足、上足等,欲界六天之第四天也。分內外二院,外院為天眾所居,內院為彌勒菩薩之淨土,亦為菩薩最後身之住處。昔釋尊降生天竺成佛亦自此天宮下生也。普曜經云:﹁其兜術天有大天宮,名曰高幢,廣長二千五百六十里,菩薩常坐為諸天人敷演經典。﹂ ︵註二︶華嚴經云:﹁如來無身,為眾生故示現其身。﹂ ︵註三︶大涅槃經云:﹁諸佛如來為令眾生示欣樂故,出現於世;欲令眾生生戀慕故,示現涅槃。﹂又云:﹁我雖在閻浮提中數數示現入於涅槃,然我實不涅槃。而諸眾生皆謂如來真實滅盡,而如來性實不滅。是故當知!是常住法,不變易法。大涅槃者,即是諸佛如來法界。眾生皆謂我始成佛,然我已於無量劫中,所作已辦,隨順世間法故,復示現閻浮提出家成道。﹂ ︵註四︶法華經云:﹁我實成佛已來,無量無邊百千萬億那由他劫。我常在此娑婆說法教化,亦於餘處百千那由他阿僧祗國導利眾生。我壽命無量阿僧祗劫,常住不滅,非實滅度;而便唱言當取滅度,如來以方便教化眾生故。 一、頌盧舍那始授 偈頌 二、頌釋迦轉授 三、勸信受奉持 ︵一︶頌盧舍那佛始授  我今盧舍那 方坐蓮華臺 周匝千華上 復見千釋迦  一華百億國 一國一釋迦 各坐菩提樹 一時成佛道  如是千百億 盧舍那本身 千百億釋迦 各接微塵眾  俱來至我所 聽我頌佛戒 甘露門即開   此為敘說戒原由覆敘W佛傳法之偈頌第一段文,科判標題曰頌盧舍那始授。我今之我字,謂八自在我也。大般涅槃有常、樂、我、淨四德,其我德以自在為義。自在有八義,名曰八自在我:一、能示一身為多身;二、示一塵身滿大千界;三、大身輕舉遠到;四、現無量類常居一土;五、諸根互用;六、得一切法如無法想;七、說一偈義經無量劫;八、身娃捖B猶如虛空。如是自在之我,存沒隨宜,非情見我相之我,此乃為盧舍那自稱之我。   方者正也,安住正法,故云坐也。蓮華台世界的形相頗似蓮華,故云蓮華;又蓮華處穢不污,以喻盧舍那居穢不染。台者中也,表因能起果,故譬喻為台。申言之,台以中位為因而成華,表戒以中道為體而成聖;又以本佛坐於華台,表戒為眾德之本也。   千華者,人間華有十餘葉︵花瓣︶,天華百葉,菩薩華千葉,一葉有一佛世界,故有千佛淨土。此說尚為略說,如依華嚴重重無盡世界為微塵數,乃為廣說。   一華即一葉︵花瓣︶,不是一朵華。上已頌說明一葉上一釋迦,今更說明一葉上復有百億國土,則是有百億釋迦矣。上說是盧舍那佛為本,千釋迦為跡。此是千釋迦為本,百億國為W。本佛W佛,不分前後,一時成佛,如蓮華之華果同時,以表體用無二無別。   如是二句是說明千百億釋迦皆以盧舍那為本。此中雖名分本佛W佛,但勿生二佛之想,因千百億身實即盧舍那之一身,喻如千江萬水各散現月影,而仰視長空,仍只孤月一輪;又如萬口億口作聲傳入空谷,而空谷的迴聲並無二響,祗作一聲。法身本無動搖,亦復同於此二喻。   接者,取有緣之義,能接之人,則是千百億釋迦。自覺已圓,力能覺他,才名為能接之人。各接云者,是說千百億佛,各各接引千百億如微塵數之有緣眾生,揀無緣不接也。   俱來云者,是說能接之人與被其所接之眾生一時都到,以表體用歸於一心也。   誦佛戒者,是表明此戒乃是三世十方諸佛之法,非某一佛自己之創作,故祗稱誦而不言道說。   甘露門者是說持此戒可喻如服甘露之藥,令人長壽不死,因此戒得至涅槃而具足、常、樂、我、淨四德也。門以通達為義,此處是說此戒能通至涅槃,譬之如門也。 ︵二︶頌釋迦轉授  是時千百億 還至本道場 各坐菩提樹 誦我本師戒  十重四十八 戒如明日月 亦如瓔珞珠 微塵菩薩眾  由是成正覺 是盧舍那誦 我亦如是誦 汝新學菩薩  頂戴受持戒 受持是戒已 轉授諸眾生   此為敘說戒原由覆敘W佛傳法之偈頌第二段文,科判標題曰頌釋迦轉授。本道場是表本心,菩提樹是表覺體,合言之,即以本心覺體持本戒也。本師是指盧舍那佛。十重四十八輕是攝全部戒法,亦即所誦本師的戒法。戒如日月明,亦如瓔珞珠者,乃盛讚持此戒之功德,謂戒能除罪霧,有如杲日,能照夜暗,有如皓月,能療眾生貧窮,有如瓔珞珠,此就攝律儀義而言也。又日能生長萬物,月可使人得清涼,瓔珞珠富有法財,故以喻戒之能生長萬善如日,能得清涼如月,能長善法財如瓔珞珠,此就攝善法義而言也。再者日月麗天,無不瞻仰,瓔珞在身,觀者愛敬,以喻持戒在躬,莊嚴在體,眾生無不歸依崇敬,此又就攝饒益眾生義而言也。微塵菩薩眾,由是成正覺,是盧舍那佛誦,我亦如是誦者,此乃說此戒功德之具體實證,謂已有如微塵數的菩薩眾,因持此戒而成正覺,故盧舍那佛自誦的是此戒,我隨之而誦的亦是此戒。其意是勸諸菩薩應持此戒也。汝新學菩薩,頂戴受持戒,受持是戒已,轉授諸眾生者,乃勸勉始聞此戒的三十心菩薩,不以自已受持此戒為已足,更應轉授外凡眾生,共發大心,同持此戒。凡屬始聞戒者皆名新學。三十心者,據別教位置,十住、十行、十迴向是,是即內凡也。十信位則為外凡,即是此處所指之諸眾生。總而言之,先聞戒者應轉授未聞戒者。 ︵三︶勸信受奉持  諦聽我正誦 佛法中戒藏 波羅提木叉 大眾心諦信  汝是當成佛 我是已成佛 常作如是信 戒品已具足  一切有心者 皆應攝佛戒 眾生受佛戒 即入諸佛位  位同大覺已 真是諸佛子 大眾皆恭敬 至心聽我誦   此為敘說戒原由,覆敘垂W說法之偈頌第三段文,科判標題曰勸信受奉持。此處標明所正誦的是佛法中戒藏,以示此戒不同於外道之雞︵學雞之一足立︶等一類之戒。梵語波羅提木叉,意譯為保解脫,保衛三業得解脫也;亦可譯別解脫,持一事便得一解脫,別別不同故也。戒藏者,一切五戒、八戒、二百五十戒等無不從此大戒流出,亦無不攝入此大戒之中,所謂菩薩毘尼,猶如大海者是也。大眾心諦聽,汝是當成佛,我是已成佛,當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者,乃說信是入道的初門,我是持此戒已得成正覺,汝是將來也要如是成正覺。若能常作如是的信念,戒品就已經具足矣。何以故?因一念信心,萬惑俱遣,防非止惡的功能皆可由此一念信心發揮出來,並不待遮難重詢,羯磨三舉,而後謂之受戒。舉例言之,佛住世時接納出家眾,每每佛唱一聲﹁善來﹂,立即成為沙門,正與此處經文意旨相合。一切有心者,皆應攝佛戒,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位同大覺已,真是諸佛子者,乃進一層說明受戒同佛,則得位亦同於佛也。有心者,是說除木石無心之物以外,所有六道含靈的眾生皆應受戒。攝者納受義,外聞內納永持不失也。若疑佛位至為高遠,云何受戒即入?則應知此戒是千佛相傳心地,佛佛由此成佛,納受此戒不失,當然即入佛位矣。又佛者惡無不除,善無不備,生無不度,誠極高遠;但其實不外於攝律儀、攝善法、攝眾生之三聚戒,故受戒即入佛位,更何有疑!若有問位既同佛,何不名佛而名佛子?則可答之曰:位雖同佛而功德未圓,譬如國之儲君,決當正位,但今尚在東宮,只可名為太子。雖名為太子,不名為王,可是必紹王位。今名為佛子,必紹佛位,實同如此。大眾皆恭敬,至心聽我誦者,乃佛尊重戒法,故敕大眾恭敬至心聽誦。恭者外表肅敬,敬者內心虔恭,內外精誠,是名至心。心地戒品非至心不能得入。 一、佛欲結戒 經家敘事 二、放光表瑞 三、大眾願聞 ︵一︶佛欲結戒 爾時。釋迦牟尼佛初坐菩提樹下成無上正已覺。初結菩薩波羅提木叉。孝順父母師僧三寶。孝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亦名制止。   此為正示法門分,釋迦宣菩薩戒,敘說戒原由,正明樹下勸發之經家敘事的第一段文,科判標題曰佛欲結戒。此段文中兩初字意義極相關聯,充分表明釋尊初成道果,即最初結戒,是以戒為其先務之急也。無上正覺即佛十號之一的正囿噪飽C今曰正覺,正中自具有既正且咫G義。二乘覺而未正,名為偏覺;三賢十聖至等覺而未臻無上,名為隨分覺;佛成妙覺,圓明獨尊,故曰無上正覺。經文中波羅提木叉標菩薩者,示簡別非聲聞法而是大乘菩薩法也。此段經文忽然明示孝名為戒,實意義深長而精當,且最與我國倫理文化相合,太值得吾人重視!誠以戒雖萬行,皆源於孝,所謂﹁百善孝為先﹂也。孝之義甚廣,但以順為第一要件,故曰孝順。父母於人最為切近,未有不孝其父母而能敬愛他人者,故經文孝順之對象,首為父母。經文次舉之師僧係指自己的得戒和尚及阿闍黎並兼小乘戒之三師七證而言,非泛指一般僧人也。經文又舉佛、法、僧三寶亦為行孝對象,蓋以師僧與三寶亦為父母也。何以言之?法身由和尚教誨之力而生,故師僧即法身父母;慧命由三寶熏修之力而得,故三寶即慧命之父母。孝順至道之法一語,以至道揀非偽淺之道,盂蘭盆經疏云:﹁大孝釋迦尊,累劫報親恩,積因成正覺。﹂孝經首章孔子贊孝,即曰﹁至德要道﹂,當為﹁至道﹂一詞之成本。孝名為戒者,以孝順自具戒義,例如孝順父母之下氣怡聲,言無獷逆,是名口戒;定省周旋,事無拂逆,是名身戒;深愛終慕,心無乖逆,是名意戒。此一例也。又依止惡義,恐辱其親,名律儀戒;依行善義,思顯其親,名善法戒;依兼濟義,﹁孝思不匱,永錫爾類﹂,名攝生戒。對色身父母如是,對法身慧命的父母師僧與三寶,亦復如是。此又一例也。以要言之,但能孝順,自然梵行具足,故孝名為戒。優婆塞戒經云:﹁受持戒已,不能供養父母師長者得罪。﹂此明言孝是戒也。亦名制止一語,是說孝順亦名制止。制者為戒法,止者止其諸惡,合言之,孝順即不造惡,而與制戒止惡之義全同,故孝順亦名制止。孝經云:﹁孝親者非法不言,非道不行,﹂亦此意也。由此言之,只一孝字,可概括戒義無餘,故下制戒中十重之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以至第九、第十皆由孝順心;四十八輕垢之第一、第十三、第十七、第二十九、第三十五、第四十八、亦皆由孝順心;至其餘各戒又多舉父母為言,皆表孝即戒,戒即孝也。 ︵二︶放光表瑞 佛即口放無量光明。   此為敘說戒原由正明樹下勸發之經家敘事的第二段文,科判標題如上。放光是為了表瑞;表瑞是為了徵信。此無非召有緣眾同來聽戒。戒是諸善最勝,能滅惡生善,其本身即為一大祥瑞,故將誦之先,放光表瑞。口放者有二義,一以表釋尊今日宣說大乘菩薩戒法;一則表此戒法菩薩聽受而成勝果,從佛口生,故為真佛子也。 ︵三︶大眾願聞 是時百萬億大眾諸菩薩。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十六大國王合掌至心聽佛誦一切諸佛大戒。   此為敘說戒原由正明樹下勸發的經家敘事之第三段文,科判標題如上。在佛口放無量光明之時,會上百萬億的大眾,包括諸菩薩、十八梵天︵指色界十八天︶︵註一︶、六欲天子︵指欲界六天諸天主︶︵註二︶、十六大國王︵指印度當時七十餘國中較強大之十六國王其國名見長阿含經︶︵註三︶,皆一時三業清淨聽佛誦說諸佛大乘戒法。此大戒非他,當然就是下面所說的十重、四十八輕戒。此段經家敘事之文曾舉出百萬億聽眾有十六大國王,而未舉出有聲聞比丘,應是大有疑問的問題,可是諸疏釋均未解答及之。如謂此經說於釋尊在菩提樹下成道之初,當時尚無比丘,故未舉出;但當時亦當未有國王皈佛,何又舉出十六大國王在聽眾之中呢?據我推想的結果,可能是聽眾多至百萬億,經家敘事不能詳為列舉,乃僅舉其中最為當機者作為聽眾代表,其餘則含在百萬億大眾之中,因此,可知梵網經諸佛大戒有在家眾在最當機眾之列,是以我國前賢所輯﹁在家律要廣集﹂一書,赫然有此梵網經菩薩戒本在焉。至有以菩提樹下,何以能容百萬億大眾為問者?則須知華嚴經云:﹁樹下宮殿樓閣充咫Q方。﹂又涅槃會上,婆羅雙樹間,於一針鋒上坐無邊眾,皆未可以凡情識心測議也。 一、舉自誦勸人 釋迦自說 二、明放光因緣 三、勸大眾習學 ︵一︶舉自誦勸人 佛告諸菩薩言。我今半月半月自誦諸佛戒法。汝等一切發心菩薩乃至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諸菩薩亦誦。   此為敘說戒原由,正明樹下勸發,釋迦自說之第一段文,科判標題曰舉自誦勸人。佛告諸菩薩言一語是此段敘文。諸菩薩為本經當機之首,故特為標出;但菩薩為人天之尊,今舉菩薩,便已包含人天在內。又大乘戒經如優婆塞戒經既包含優婆夷,且經文對優婆塞即稱﹁在家菩薩﹂,對出家眾即稱﹁出家菩薩﹂,故知此處所標舉之菩薩亦必包括人天眾也。半月半月者,是指每月之上半月與下半月,依我國農曆來說,即是每月之晦︵卅︶望︵十五︶二日,依古印度黑白月來說亦然,因望日為白月十五,晦日為黑月十五也。又古印度有些地方以我國農曆初八至二十二為白月,二十三至下月初七為黑月,誦戒之日亦為農曆之望晦二日。黑色代表惡業,欲其惡盡而成斷德,白色代表善業,欲其善圓而成智德,故於是二日誦此戒法,名為布薩。布薩正譯褒灑陀,褒灑是長養義。陀是淨義;其意為長養善法,淨除不善,故月勤二誦,以自省察悔改而長善除惡也。發心菩薩者,是指發大心之十信位菩薩。信謂隨順常住,信之不疑,為三賢之初步,十住之前階也。十信者,於教法中,起一念信,便發菩提心︵瓔珞經︶。其人略行十心:一、信心,二、念心,三、精進心,四、慧心,五、定心,六、不退心,七、慈法心,八、迴向心。九、戒心。十、願心,故名發心菩薩。天台疏說發心指共地菩薩。共地菩薩者謂十信發心即與佛共地。一說共地菩薩即是智度論第七十八所說聲聞、緣覺、菩薩三乘共通之十地。此十共地,台宗以為居四教中通教之地位。十共地之名義如下:   一、乾慧地│此為外凡之位,與藏教五停心、別總念處、總相念處三賢之位相當。乾者乾燥之義,此位為未得法性理水之智慧,故云乾慧地。又有漏之智慧,不以法性理水潤之,故云乾慧。   二、性地│此為內凡之位,藏教之四善根也。此位伏見思之惑,朦朧望見法性之空理,故曰性地。   三、八人地│人者忍也。於欲界、色界、無色界四諦之理忍可印證之智也。忍可印證欲界之四諦謂之四法忍,即苦法忍、集法忍、滅法忍、道法忍是也。忍可印證色界、無色界之四諦謂之四類忍,即苦類忍、集類忍、滅類忍、道類忍是也。以此八忍正斷三界之見惑,既斷見思已,而觀照明了,則為八智。合此八忍八智,唯識宗稱為見道十六心,俱舍宗則以前十五心為見道,後一心為修道。   四、見地│依俱舍宗為第十六心之道類智,藏教預流果之位也。於此位斷三界之見惑,得見上下八智之理,故名見地。   五、薄地│為欲界修惑九品中斷前六品之位,藏教之一來果也。欲界九品惑中僅餘後三品,故名薄地。   六、離欲地│為斷盡欲界九品修惑之位,即藏教之不還果也。此是欲界修惑已盡之位,故名離欲地。   七、已辦地│為斷盡三界見思惑之位,藏教之阿羅漢果也。此是於斷惑一道為所作已辦之位,故云已辦地。   八、辟支佛地│此為緣覺之位,斷三界見思二惑外,並侵害其二惑之習氣,入於空觀也。侵者非斷。斷者喻如燒炭成灰,更吹其灰使之散盡,此乃第十佛地之事,今緣覺之習氣,猶如燒炭成灰而止,故僅可謂侵而非斷。   九、菩薩地│是菩薩三無數劫六度萬行之修行也。   十、佛地│是為菩薩之最後身盡斷殘餘習氣,於七寶樹下以天衣為座,成就乃至入寂之位。但此就通教之佛而言,若藏教之佛,則於菩提樹下以吉祥草為座而成道。   總之,此經文是就因立言,謂初發心即同如來,當然也當同菩薩,故曰發心菩薩。   十發趣者,謂此菩薩從初十信位之後,慧住於理,得位不退,故名為住。就梵網三十心言,此為初十心,依梵網所列名,一捨、二戒、三忍、四進、五定、六慧、七願、八護、九喜、十頂心。   十長養者,謂此菩薩從真入俗利生,長養聖胎,故名長養,是即十行位。由前十住發真悟理,從此進趣,故名為行。就梵網三十心言,此為中十心,即一慈、二悲、三喜、四捨、五施、六好說、七益、八同、九定、十慧是也。   十金剛者,即十迴向位,謂此菩薩迴事向理,迴因向果,迴自功德向於眾生,迴能修所修向於法界,性如金剛之不可壞。就梵網三十心言,此為後十心,即一信、二念、三迴向、四達、五圓、六不退、七大乘、八無相、九慧、十不壞心是也。   以上十發趣即十住位,十長養即十行位,十金剛即十迴向位,亦即本經初十心,中十心、後十心,故所謂三十心,皆指賢位菩薩也。   十地者,地以喻立名,有荷負與出生二義,此菩薩住持佛智,荷負眾生,有如大地之無所不載;又地能出生萬物,喻此菩薩之能出生無量法門也。十地菩薩在華嚴、仁王諸大乘經皆指十種聖位的菩薩,此經亦然,其詳如下:   一、歡喜地│成就布施波羅蜜,為菩薩既滿初阿僧祗劫之行,初得聖性,破見惑,證二空理,生大歡喜,故名。   二、離垢地│成就戒波羅蜜,斷修惑,除毀犯之垢,使身清淨,故名。   三、發光地│成就忍辱波羅蜜,斷修惑,得諦察法忍,智慧顯發,故名。   四、焰慧地│成就精進波羅蜜,斷修惑,使慧性熾盛,故名。   五、極難勝地│成就禪定波羅蜜,斷修惑,真俗二智之行相互違者,使之合而相應,故名。   六、現前地│成就慧波羅蜜,斷修惑,發最勝智,使現前無染淨之差別,故名。   七、遠行地│成就方便波羅蜜,發大悲心,亦斷修惑,遠離二乘之自度,故名。此位即終了第二阿僧祗劫之行。   八、不動地│成就願波羅蜜,斷修惑,作無相觀,任運無功用相續,故名。   九、善慧地│成就力波羅蜜,斷修惑,具足十力,於一切處知可度不可度,又能說法,故名。   十、法雲地│成就智波羅蜜,亦斷修惑,具足無邊功德,出生無邊功德水,如大雲覆虛空出清淨之眾水,故名。   諸菩薩亦誦者,諸菩薩是指上從發心至四十位大士,乃至等覺菩薩與妙覺。此戒乃心地法門,人人本具,是以從凡至聖,皆當半月半月作布薩,故云亦誦。 ︵二︶明放光因緣 是故戒光從口出。有緣非無因故光。光非青黃赤白黑。非色非心。非有非無。非因果法。是諸佛之本源。行菩薩道之根本。是大眾諸佛子之根本。   此為敘說戒原由,正明樹下勸發,釋迦自說之第二段文,科判標題曰明放光因緣。此段文開始用是故二字,承上佛口放無量光明而言。今口出光是緣,故曰有緣。緣必有因,是表此無作戒之體性全以性德為本因,故曰非無因。因緣和合故光,表此戒先為全性所起。既全性所起,即復全體是性,亦即本源心地,不墮妄境,故非青黃赤白黑等色;不墮妄情,故非色非心;不墮斷常二邊,故非有非無;體自圓成,不墮權乘有修有證之法,故非世間因果法,實即正因正果法也。諸佛以此心地戒為本源,菩薩修行六度萬行自利利他之道,亦以此心地戒為根本,一切眾生當來成佛,亦以此心地戒為根本。 ︵三︶勸大眾習學 是故大眾諸佛子。應受持。應讀誦。應善學。佛子諦聽。若受佛戒者。國王。王子。百官。宰相。比丘。比丘尼。十八梵天。六欲天子。庶民。黃門。淫男。淫女。奴婢。八部鬼神。金剛神。畜生。乃至變化人。但解法師語。盡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此為敘說戒原由,正明樹下勸發,釋迦自說第三段文,科判標題曰勸大眾習學。領納在心曰受,堅執不忘曰持,口演其文曰讀誦,躬行其事曰善學。此乃釋尊勸大眾行解兼全以修此戒也。誠以此戒為本源心地大戒,一切眾生所本具,非染非淨,故不擇貴、賤、人、非人等,但能領會授戒法師言語者,盡得受戒,因此心地戒還從自心得,不同於比丘要具五緣方得成就︵五緣者謂人、僧、界、法、衣缽︶。復除十三難人不得受戒︵十三難者謂邊罪難、犯比丘尼、賊心受戒、破內外道、黃門、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僧、出佛身血、非人、畜生變化為人,具男女二根︶,以比丘為世間住持三寶之一,受人尊重,為世福田,苟非其器,戒體不發,故須揀擇。今此菩薩正戒,以成佛果為心,或在家出家,隱顯無定,故非住持,而以但發菩提心,便得受戒。國王為一國之主,現代民主共和國之總統亦是。王子是國之儲君,現代各國副總統亦是;又可作國王之子解。百官是國之眾臣,現時亦稱為官吏或公務員。宰相乃百僚之長,現代之內閣總理、國務院大臣、首相、五權憲法之行政院長均是。比丘、比丘尼為佛門出家受具足戒之男女二眾。如來初成正覺時,尚未有出家二眾,此乃預許此二眾皆得受此正戒也。十八梵天、六欲天前已講及。庶民謂國之人民百姓,今所謂平民也。黃門本為宮廷內閹宦之專稱,以黃為中義,國王使由閹割而廢去男根之人守在內宮之中門,以供使喚,故云黃門。佛典中黃門之稱,似乃通指一切男根不正常健全之人,非僅限於閹宦,而中文意譯則以此土已有之黃門稱之也。淫男、淫女、奴婢不待解釋,釋尊住世時已有度淫女、奴婢出家之事例,固不僅此心地大戒為然也。八部鬼神者,一、諸天,上已言欲色二界之諸天,今八部中或係僅指四天王下之堅手、持鬘、恆驕等三天及其餘天神。二、龍類神眾。三、藥叉,此云勇健鬼。四、乾闥婆,此云香陰,天帝之樂神也。五、阿修羅,此云非天,以多瞋好ㄐA無天之德故。六、迦樓羅,此云金翅鳥。七、緊那羅,此云疑神,天帝伎神也。八、摩X羅伽,此云腹行地龍,即蟒也。金剛神乃手執金剛杵,摧邪魔,護正法者,亦名持金剛杵神或金剛力士。畜生應云傍生,其形傍行,不能直立,乃一切禽獸之總稱,非僅限於人所畜養之動物。變化人乃指天龍鬼神,變化自身為人形而來受戒。以上列舉之諸類,如為具足戒,則多應在十三難與十六遮之列;今心地大戒,一切眾生皆得受之。是以如來秉承盧舍那佛教,盡勸一切有情,悉令受戒,即是欲令一切眾生,共歸本源,無高下貴賤之分,無優劣智愚之異,皆可作戒器,但須能解法師語,便皆得第一清淨戒。所以然者,菩薩專主利生,若不兼容,則化度有限,是應不名菩薩矣。至何以不言無色界與地獄眾生?則以無色界眾生無身,地獄眾生苦極,二皆非受此大戒之根器故也。   以上講解正示法門分釋迦宣菩薩戒之第一││敘說戒原由完畢。以下便進入正示法門分釋迦宣菩薩戒之第二││列重輕戒相。 ︵註一︶十八梵天││總名色界,分為四禪。初禪三天,梵眾、梵輔、大梵是也。二禪三天,少光、無量光、光音是也。三禪三天,少淨、無量淨、垓b是也。四禪九天,無雲、福生、廣果、無想、無煩、無熱、善見、善現、色究竟是也。 ︵註二︶六欲天││一、四天王天,持國、廣目、增長、多聞之四王是。二、忉利天,譯言三十三天,帝釋天居中央,四方各有八天,故從天數而名三十三天。三、夜摩天,譯言時分,彼天中時時唱快哉,故名。四、兜率天,譯言喜作,於五欲之樂生喜足心,故名。五、樂變化天,於五欲境,自樂變化,故名。六、他化自在天,於五欲之境使他自在變化,故名。 ︵註三︶十六國││釋尊住世前後印度較大之國有十六國,鴦伽、摩竭陀、迦尸、憍薩羅、跋祗、末羅、支提、跋沙、尼樓、槃閻羅、阿隰波、婆蹉、蘇羅、乾陀羅、劍浮沙、阿槃提等是也。    一、十  重 列重輕戒相 二、四十八輕 二、列重輕戒相 【一】初十重分三︵一︶總標︵二︶別釋︵三︶總結 ︵一︶總標 佛告諸佛子言。有十重波羅提木叉。若受菩薩戒不誦此戒者。非菩薩。非佛種子。我亦如是誦。一切菩薩已學。一切菩薩當學。一切菩薩今學。已略說菩薩波羅提木叉相貌。應當學。敬心奉持。   此為本經正示法門分,釋迦宣菩薩戒,列重輕戒相,首列十重之第一段總標文。十重名波羅提木叉者,因犯之則永棄於佛海之外,持之則保證必能取得解脫也。既受戒必須誦戒者,因誦則知持知犯知重知輕,不誦則日就遺忘,不諳開遮,過犯即由是而生矣。是以受戒不誦,即失現在大乘之名,故非菩薩,並失當來成佛之果,故非佛種子。佛猶自誦,故過去一切菩薩求大菩提,已於中學,未來菩薩當學,現在菩薩今正初學。相貌者,戒雖無形而有可持守之事相在,亦云相貌,蓋持犯所憑,即是戒之相貌表示也。佛今先列十重戒相,示諸佛弟子應當修學,並應當以誠敬心奉持之。 ︵二︶別釋(十重戒)   下為本經正示法門分,釋迦宣菩薩戒,列重輕戒相,首列十重之別釋文。別釋者,即是將十重戒相一一各別予以文字規定也。梵網經自譯出後,我國昔時大德作義疏者非止一家,至明末蓮池大師著戒疏發隱,釋智者大師之義疏,稍後蕅益大師著梵網合註,補發隱之所缺,互為詳略,無蘊不宣,逐為學者所遵循。合註釋此重輕戒法,立有以十門明義之方法,始於隨文釋義,終於性惡法門。所謂十門之名稱與意義,實即每一戒相的面面觀,今當於第一殺戒講解中逐一先予簡單扼要的說明。現代語文名詞的豐富明確已遠勝於三百年前之所有,故擬雖採十門明義法,但文詞當盡可能的避免仿古與泥古。 第一 殺 戒 佛言。若佛子。若自殺。教人殺。方便殺。讚歎殺。見作隨喜。乃至咒殺。殺因。殺緣。殺法。殺業。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是菩薩應起常住慈悲心。孝順心。方便救護一切眾生。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就經文列舉之戒相條文,作文字解釋,並及意義解釋,謂之隨文釋義,即一般所謂銷文釋義也。聲聞以了脫生死為急,故律儀以淫戒居首,因淫為輪迴之本,生死之源也。菩薩坦然不怖於生死,以利生為要務,故制殺戒為先,因殺是斷佛性種子,違慈悲之本願也,此為大小乘戒律形式與精神重大差別之所在。我國舊籍關於殺的釋義,皆謂:﹁五蘊相續而有眾生,今斷他命,即是斷此相續,故謂之為殺。﹂其實以人為方法,致眾生於死,便是殺的定義。若是設若,即假設之義。佛子者,發菩提心,受菩薩戒,住佛威儀,即如佛所生,當紹隆佛種,傳佛家業,具有為子之義務,故稱佛子。自殺者││謂親身行殺,不假手於他人也。舊說分為三種:1.內色殺,乃用手足頭身等行殺。2.外色殺,乃用刀杖木石等行殺︵現代一切殺生之具屬之︶3.內外色殺,用手執刀杖等,使被殺者命斷。此皆名為自殺,其說殊嫌支離,似不足採。其實戒文自殺之意,對教人殺而言,只要是自身行殺,無論殺任何眾生或殺自己,皆名自殺。依現代世間法律名詞說,有了此種殺生行為當然便是犯罪的主體,且為正犯。教人殺者││謂教唆他人行殺。舊說亦分三種:1.面教:2.遣使;3.作書等。其實教唆所用的方法無窮無盡,上三種不過略舉其例而已。教人殺之能教者,應相當於現代法律上之教唆犯。教唆犯亦即正犯之一種,與戒文意義正合。方便殺者││謂以種種機巧之方便,令人必至命斷,即殺前方便,如將被殺者先予束縛捉繫等,或指示道路,便利行殺之人捕獲其所欲殺之眾生等。此就現代法律觀點說,以有犯意故,雖是幫助犯,亦當視為共同正犯之一種。戒文之意亦是如此。讚歎殺者││謂行殺之人本無殺心,乃讚歎之使起殺意,又如在彼樂死人面前,稱歎其人之眾善美德,而謂生受諸苦,死當生天的種種讚譽之語,促其自殺,或口說,或身現讚歎相,或遣人說,或遣人持書往讚,促其自死。此在現代法律上,或為教唆殺人犯或為教唆他人自殺犯,皆應有罪。見作隨喜殺者││前殺屬身口二業,今隨喜乃是意業。此謂見人先有殺心,欲殺他或自殺,而隨之生歡喜心,或獎勵令其成就。有獎勵行為之事實者,在法律上為幫助犯或教唆正犯。若自己本無殺的意圖,僅止於當時生歡喜心者,固不犯世間法律,但犯菩薩戒之第一重戒,因大士制心,應併絕殺念,乃菩薩戒之特色也。乃至衒者,乃至,是未盡之詞,有中間從略,即中略之義,即現在所謂省略語,因為殺事既多,未盡所舉,例如作起屍咒,及伏弩火坑等種種惡事以行殺︵廣明於五戒相經︶,本經亦未能一一列舉,而僅舉咒殺一事,以概其餘。咒殺屬於口業,謂以惡咒術致他於死也。   殺因:初起殺心為因,心欲令彼命斷,謂為殺因。   殺緣:次由殺心相續而方便助成其殺事,謂為殺緣。   殺法:刀劍坑弩毒藥咒術等致被害者於死,謂之殺法。   殺業:被殺者命根不得相續,則殺業成矣。   天台義疏云:﹁因親緣疏,正因殺心為因,餘者助成為緣。親者造作,招感當來果報,如影隨形;緣者助成,故疏。於因緣中,造作皆是業義。成業有四事: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殺害,四命斷。若一有異,則業不成也。﹂蓮池發隱云:﹁此因緣法業四者,一念殺心名煩惱障,事成命斷名業障,招感果報名報障。是則三障皆由本起一念不善心而有,殺心若滅,次心不續,殺業不成,報障無由得矣。﹂   乃至一切有命者不得故殺者,是說凡是一切有生命者皆不得故意殺之。故殺者,揀非誤殺。誤殺為過失犯,其罪輕,以無犯意故,在現代法律上有不罰者。故殺則犯意完成,具備了犯罪的第一要件。   發隱云:﹁菩薩了達業相,乃觀眾生無有大小高下之分,由善業故生人天趣,由惡業故生地獄、餓鬼、畜生道中,俱稟識性,苦樂無殊,故殺悉皆得罪。又一切眾生皆具佛性,同一本源,殺彼還是害己及殺未來諸佛也。﹂此為殺戒罪性的廣義解釋,且涉及推想,為世間法律所不許;然菩薩戒法,正應如此。常住慈悲心者,謂本源心地是無生無滅,常住不動的。菩薩能了知心佛眾生三無差別,其性常住,能以無緣大慈上合諸佛之理,同體大悲下契眾生之機,如保赤子,與樂拔苦,故云慈悲也。天台疏云:﹁常住慈悲心兩解:一云應學常住佛起慈悲;二云心恆應住慈悲之地。﹂孝順心者,殺事逆天悖理,即是不孝不順。若不孝順,即違逆本源心地。何況一切眾生是我多生父母,故當尊重佛性,不得殺害。方便救護者,謂雖自己不殺生,而見他殺時,猶須以種種方便解救保護之,令其脫離險難。此謂既起慈悲孝順之心,當行慈悲孝順方便救護一切眾生之實事。若不如上方便已乖菩薩本心,就應不得名為大士矣。菩薩戒既要防非止惡,尤重在積極的行善利生,此亦其特點之一。   而反自恣心快意殺生者:反者,明其不應為而為之。自恣心者,自己放縱其心,因貪起殺,不知制止。快意殺生者,為自己意念的快慰,因瞋起殺,洩其怨恨。發隱云:﹁因貪起殺者,因市利而宰牲,為圖財劫命之類。瞋殺者,忍心害物,酷刑虐民之類。﹂   是菩薩波羅夷罪:是菩薩者,由本受菩薩戒,故有此名。波羅夷是梵語,以含眾多義,故不正翻。其義如下:   一、棄罪,謂犯此戒者,一切功德盡皆捐棄,永無道果分故,亦即永棄佛法海外,永失常住妙因妙果故。   二、墮罪,謂犯此戒者,死墮三途諸不如意處故。   三、他勝處法,謂受此戒者,本欲破煩惱,摧魔軍;今犯此戒,反被煩惱賊所摧勝,又被魔王軍所勝,故曰他勝。   四、極惡法,亦云斷頭法,亦云斷多羅樹心,如針鼻缺,如大石破二分等,不能復生復合,其義甚明。   此非比丘波羅夷,故云是菩薩波羅夷。罪者,謂此為惡事,殺業成就,故天台疏云:﹁淫欲非性罪,殺為性罪。﹂ 二、性遮重輕   性者性罪,如殺盜淫妄四重戒,其自性是惡,不待佛制,犯之即得罪報也。遮者遮罪,如酒戒等自性非惡,佛為保護其他戒條之不犯,故遮止之。若犯之則為不聽遮止,應獲犯佛戒之罪。   蕅益大師合註云:﹁此戒具二業成罪,一、性業,二、遮業。性業者,雖不受佛戒,世間法爾有罪,如輪王十善,亦制殺生︵指阿育王制頒法律不准殺生︶,國制殺人,會須償命。遮業者佛制之所遮止,犯者得破戒罪。此之殺業,不受戒人但得性罪,已受戒者,兼得性遮二罪。﹂重輕者,謂所得之罪,雖屬同一戒相,而因種種關係之不同,則罪相亦有重輕之等差。諸戒結罪皆須具足支緣,方成犯事。若盡具者結重,闕一二者結輕,是謂具支成犯。罪相分逆、重、輕三種:逆者以下犯上之謂,概結重罪,更以大逆不道惡性重大,其罪報自亦隨之加重。重罪分失戒與不失戒。失戒又分須見好相與堪任更受︵准再受戒︶。輕罪有等流︵犯罪成立︶與方便︵犯罪可成立亦可減免︶之分。方便復有重垢輕垢之別,其詳如懺悔行法表列。此為性遮重輕一目之略解,其犯罪成立與重輕差別大致與現代法律之原則略同,例如世間法律殺尊親屬者加重其刑,即此戒犯逆報重之說也。   殺戒具足四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三、有殺心,四、前人︵被害者︶命斷。若少一緣,罪便開輕。   又菩薩犯重有二分別:一、失戒,殺人天等犯重失戒。二、不失戒,殺蚊蚋等四趣眾生犯重不失戒。但數數故犯都無慚愧,煩惱增上,不知厭捨,亦可失戒。 上品│諸佛聖人、父母師僧│犯重同逆︵重是波羅夷罪,逆則更增以下弒上罪︶。 一、是眾生略有三品 中品│殺一切人天│皆犯重。    下品│四趣眾生 解語受戒者│犯重。 (鬼、神、修羅、畜生) 不解語者│犯輕。    眾 生 眾生想,眾生疑││殺者犯重。 非眾生想︵如見蛇誤為繩︶│無犯戒罪。    非眾生 作眾生想︵如見繩誤為蛇︶│犯輕垢罪。 作非眾生想│全無罪相。 又眾生想即為境相認識之一,凡屬境想,具當︵正確的︶疑︵懷疑的︶僻︵錯誤的︶各二句,茲以眾生想釋例於左:    一、當 實是眾生,實是眾生想。 ︵想對了︶ 實非眾生,非眾生想。 眾生想三字六句 二、疑 實是眾生,心中疑為是眾生耶,非眾生耶? 實非眾生,心中疑為是眾生耶,非眾生耶?    三、僻 實是眾生,心中決謂非眾生想。 實非眾生,心中決謂是眾生想。 ︵想錯了︶ 通心│故作坑、弩、燒、斫等,隨有死者皆犯重,無死者犯方 三、殺心有二     便罪,亦為未遂輕垢。 隔心│本為此人作殺方便而誤傷彼人,以對彼人無殺心,不結 罪,仍於此人邊結方便罪。︵世間刑法應認為殺彼人已 遂,殺此人未遂,殺罪成立,難從輕減。︶   又殺心者,謂惱害前境,願其命斷,具有殺的犯意,正是業主︵主動造成殺業之意︶。由此惡心,或自身行殺,或教他遣使等,皆具殺心也。 於現生中 1自身有戒│見前人命斷│結重。 四、前人(被害者) 見彼命斷 2自身捨戒 命斷在捨戒之前│結方便罪(我意結重)。   命斷有二時 作殺方便已 捨戒之後命斷時│無犯,但有世間性罪也。 先自捨命 1後生自憶宿命│彼人或任勢命斷 結重罪或更加方 彼方斷命 或更加方便命斷 便命斷—結輕垢 2後生不憶宿命│彼人任勢命斷 ︵以菩薩死後戒 體不失故)。 三、七眾料簡   料者理也,量裁也;簡與揀同,選擇分別之義。戒有七眾所共者,有不為七眾一律共同者,故立七眾料簡一目。 一、比丘 二、比丘尼 三、式叉摩那 七 眾 四、沙彌 五、沙彌尼 六、優婆塞 七、優婆夷 此殺戒七眾同制,犯者皆如上說結罪。 四、大小同異   大者,大乘七眾,小者小乘七眾。同一戒相,因行人身分有屬於秉受大乘戒或小乘戒之別,而適用上亦有同有異故立此目。 同者,同不得殺。 異者,大士見機得殺,聲聞雖見不許。如救多人而殺一人,斷色身而全慧命,菩薩可開,聲聞應遮。 大士殺二師成逆。 聲聞但結重。 大士殺天人犯重。 聲聞殺天人犯偷蘭︵譯作大障善道,大罪粗惡等︶。 大士殺四趣犯重。 聲聞殺鬼神與天同。 大士捨身不失戒,結罪如上說。 聲聞捨身,戒亦隨盡,不復結罪也。 五、善識開遮   戒有遇特定之因緣而可開者曰開,有不能開者曰遮,須妥善體認之,是名善識開遮。   菩薩為利他故,善權方便,於諸性罪,少分現行,無所違犯,生多功德,如大士見盜賊為貪財故,欲多殺生,或欲害三乘聖人,或復欲造多無間業,發憐愍心,斷劫盜賊命,寧自墮地獄,不使賊人受無間苦。此為大悲增上,純為代苦之心而行殺業,雖甘受犯戒之罪,而究竟無所違犯。倘私忿未忘,貪圖功德,縱藉口於大士之宏規,則仍難免性遮二業之報也。 六、異熟果報 此目意義如左表: 今生受報。 異時而熟│今生造業 來生受報。 無量生後受報。 善 異熟 異性而熟│造業通於 惡 三性,受報惟無記之性。 無記 異處而熟│人中造業,六道酬償。 殺生罪果報如下表: 一、短命。 二、多病。 三、多貧窮。 四、心常苦惱。 五、多怨家。 六、多瞋習。 七、多惡夢。 八、常為鬼神擾。 九、多橫死。 十、常墮三途。(墮三途是殺罪正常的果報,生人道中乃例外。)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殺,即得成就十離惱法:    一、於諸眾生普施無畏;    二、常於眾生起大慈心;    三、永斷一切瞋恚習氣;    四、身常無病;    五、壽命長遠;    六、甯鬥D人之所守護;    七、常無惡夢;    八、滅除怨結、眾怨自解;    九、無惡道怖;    十、命終生天。   若能迴向阿耨多羅三藐三菩提者,後成佛時,得佛隨心自在壽命。﹂︵註︶離惱法是花報,自在壽命是果報。   又大乘理趣六波羅蜜經淨戒品云:﹁此十善業,一一皆感四種果報:一、現在安樂;二、煩惱怨賊勢力羸弱;三、於當來世,常得尊貴,無所乏少;四、精勤修習,當得無上正等菩提。﹂ 七、觀心理解   前六項目皆為戒律的事相,今此項目則為戒律的理觀,名曰觀心理解,即理上的犯戒也。此後懺悔行法一目,則有事懺與理懺;總之以修證差別、性惡法門兩目,則理事兼說,臻於圓融貫徹。   殺有事殺、理殺二種,事殺已如上所明,理殺如下表: 一、凡夫外道執常執斷│殺害真諦理。 二、小乘著空││││殺害俗諦理。 理殺有五 三、通教中雖達無生,不知常住真心│殺害中諦理。 四、別教信仰中道迥出二邊修中觀時│殺害二諦理。 五、惟圓教人了知一心三觀,一境三諦︵註一︶,全體法界,從始 ︵名字佛︶至終︵究竟佛︶,不犯理殺也。 八、懺悔行法   懺罪悔過的行為方法,謂之懺悔行法。視所犯罪性之重輕,而定懺悔行法之繁簡與深淺,詳下懺法表。 一、逆│殺上品是逆。 1要見好相│殺中品。 殺罪懺悔 二、重 (一)失戒 2堪任更受│殺下品。 有三差別 (二)不失戒│暫一現行│殺蚊蚋等。 三、輕 (一)染污起││重垢 (二)非染污起│輕垢 輕中之重輕差別也。 (一)向一人懺││非染污犯及﹁方便輕垢罪﹂ 一、作法懺 (二)向三人懺││染污犯及﹁方便重垢罪﹂ (三)向眾僧懺 不失戒重罪。 失戒重罪,堪任更受者。 二、取相懺│凡失戒重罪,不堪更受者,須取相懺,於定心而運懺悔之想,日夜六時,誦重輕戒,禮三世諸佛,二七、三七乃至一年,以見好相為期(能滅根本重罪,令淨戒復生,亦能使七逆罪重報輕受,但不云使得戒耳。又法華、方等、大悲、占察等經一切行法,皆屬取相懺攝)。 三、無生懺│為滅障中道之無明,正心端坐而觀無生之理,乃達罪性本空,即﹁罪從心起將心懺,心若滅時罪亦亡,心亡罪滅兩俱空,是則名為真懺悔。﹂ 一、析觀無生│ 觀此身六分所成︵六分:地、水、火、風、空、識︶, 細微推求實無有我及我所。 二、體觀無生│ 觀此身如幻如化,當體不實。彼六分法尚不自有,云何復 有我及我所? 三、次第無生│ 觀假入空,得見真諦,既見真空,不住於空,從空出假, ?觀俗諦,二諦既明,方歸中道。 四、一心無生│ 一念觀心佛眾生三無差別,罪福平等,三諦圓融真俗中。 三諦既是天然性德,空假中三觀亦非造作修為,一心之 中,法爾具足。如此觀智,全即諦理,深違罪福相,?照 於十方,是名實相懺悔,以迷則全實相而為罪相,悟則全 罪相即是實相故。 九、修證差別   因持戒者修道證果之位次不同,持戒之表現亦有差別,是名修證差別。   殺罪的修證差別如下:   別圓二教之觀行位人,善伏煩惱,能防故殺;相似初心,先斷見惑︵與藏通初果齊︶,得道共力,能斷故誤二殺,如釋種寧死不戰︵d璃王滅釋種時釋迦族人受佛皈戒,證得初果至三果,放棄抵抗︶,是斷故殺,初果耕地,蟲離四寸,是斷誤殺,︵更有修證理殺,以其義繁,不擬述及︶。 十、性惡法門   言全性起修者,能用善惡,即逆順二修,合為平等一性,性惡性善既同為性具之法,故性惡法門︵註二︶亦不失為法門也。惟明義至此,造極登峰,初學未容藉口,免致自誤。   性惡法門就殺戒言,復有事殺理殺二義:一、用事殺,如古昔聖王殺仙豫婆羅門等五百人,乃是與以無量壽命,而巧用事殺也︵註三︶。二、用理殺,所謂﹁弒無明父,害貪愛母,護生須用殺,殺盡始安居﹂也。 ︵註一︶一心三觀,一境三諦││天台圓教之觀法,原出於大智度論二十七所謂﹁三智一心中得﹂,又得中論觀四諦品﹁眾因緣生法,我說即是無︵空︶,亦為是假名︵假︶,亦是中道義︵中︶」之意,由慧文悟得而授慧思,思以之傳智顗,顗依之證得一心三觀一境三諦之圓理,以對別教隔歷之次第三觀,而明圓教之不次第三觀。別教之說,先修空觀,破見思惑,得一切智,而證真諦之理;次修假觀,破塵沙惑,得道種智,而知假諦恆沙之法門;後修中觀,破無明惑,得一切種智,而證中道法身。此乃三觀次第而用之也。圓教則謂三觀融即於一心,不縱不橫,恰如心字之三點,又如一剎那之法,有生住滅三相,三即非三,一即非一,是故舉一觀即圓具三觀。此謂舉一空觀,則假中亦空,以三觀悉能蕩相著故也。舉一假觀,則空中亦假,以三觀皆有立法之義故也。舉一中觀,則空假亦中,以三觀當體皆為絕對故也。是即三觀只在一心,故得一一之觀,任運具三。如是三一圓融,修性泯絕,非次第而入,非並別而觀,故得三惑破於一時,三智發於一心,一境而具有真俗中三諦理。﹂ ︵註二︶性惡法門││性惡乃對修惡而言,依關係︵因緣︶而起之惡謂之修惡,本來真如理性所具之惡謂之性惡。性具善,亦具惡,乃天台一家之說,性惡之義,乃他宗未談之法門。真如純真無妄,不具惡,依無明之妄緣而背性起惡,大乘諸家之通說也。華嚴圓教之極說亦然。但天台貶之為別教所談而不取,獨說修惡之性即為性惡,性具善亦具惡。性善不斷,一闡提斷盡修善,但住性善。性惡亦不斷,佛斷修惡,但有性惡。佛於惡自在,故不為惡染,而廣用諸惡法門化度眾生,如名醫之於毒藥與良藥並用也。 ︵註三︶往昔如來作大國王,名曰仙豫,愛念敬重大乘經典,乃至二十年中供事諸婆羅門一切所須已,告言:﹁師等今當發無上菩提心。﹂彼言:﹁大王!菩提之性是無所有。大乘經典亦復如是。大王云何欲令人同於虛空?﹂時,王心重大乘,聞其誹謗大乘方等,即斷其命。而諸婆羅門命終,生阿鼻地獄,即便自知謗大乘經典,不信因緣,為王所殺,而來生此。知已,於大乘經典生敬信心,尋時命終,生甘露鼓王如來世界,於彼壽命具足十劫。 第二 盜 戒 若佛子。自盜。教人盜。方便盜。咒盜。盜因。盜緣。盜法。盜業。乃至鬼神。有主。劫賊物。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而菩薩應生佛性孝順心。慈悲心。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而反更盜人財物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前殺戒害他正報內命,此盜戒害彼依報外命,以財物能資養色身,故屬外命。律云:﹁物屬於他,他所守護,不與而取他物,名之為盜。﹂不與者,非由物主授與也。佛教盜戒之含義較世間法為廣,舉凡竊盜、強盜、詐取財物、取無主物、侵占等一切不應取而取或應繳納而不繳納者皆名為盜,均在戒止之列。盜之目的物,佛教名為外命,蓋身外之物,即養命之源也。世間法名為財物,其義實同。   若佛子,同上殺戒釋。自盜者,親身盜取之謂,其情形有八種:︵1︶彰明劫取,︵2︶潛行竊取,︵3︶詐術騙取,︵4︶勢力強取,︵5︶藉訴訟取,︵6︶藉牴謾取,︵7︶受寄不還,︵8︶應輸捐稅不納。教人盜者,口教他人,或遣使取,或作相︵手式之類︶令知而取,凡教人為我劫取或竊取,乃至為我偷稅者皆屬之。但教人盜者,若利不入己,不結重罪︵現代法律則仍為教唆正犯︶。方便盜者,以種種機巧諂曲,欺他不知,如彼物自來,方便隱藏佔有之類。咒盜者,以外道邪術咒取他物,攝彼物自來,或咒召鬼神,使往竊取也。盜因者,起心故意取他財物,如諂心、曲心、瞋恚心、恐怖心、皆名盜因,即一念初起盜心︵犯意︶為因也。盜緣者,盜心相續多種助成盜事為緣,即穿窬窺探︵作盜之預備行為︶等緣。盜法者,思惟盜物之手段方法等是,即發鑰揀取︵犯行︶等行為。盜業者,舉他物離本處,作屬於自己所有之想,即成盜業︵犯罪成果︶,因其犯意,犯行及犯罪之成果俱已完成也。鬼神物者,是指供鬼神之物,如城隍廟、土地廟財物之類。有主物者,凡是財物必有其主︵如其主消失,應歸國家所有,仍屬有主︶。劫賊物者,乃劫賊犯罪得來之贓物,當避之若浼。一切財物,一針一草不得故盜者,乃總括行盜之目的物,又舉輕#咩﹞ㄠo故意盜取,至誤取者,又當別論。一針一草謂財物之最輕小者,不與而取,尚成盜業,則其他貴重物可知矣。   而菩薩應生佛性之心者,一切眾生皆有成佛之性,佛性是無去無來不增不減為義,即前常住之心是也。孝順心者,尊重眾生佛性,視同父母,不敢輕視故。慈悲心者,視眾生如赤子,與樂拔苦故。應生云者,謂本具佛性,本來孝慈,應從體發用,常助一切人生福生樂也。   而反更盜人財物者,對常助一切人生福樂言,而明其不應作之事而今作之,於是犯了菩薩波羅夷罪︵罪名如前釋,下同︶。 二、性遮重輕 (一)性罪│侵他依報,奪他財物,令他憂苦,國法亦治罪,以本性 盜罪有二 是罪故。 (二)遮罪│受佛戒之所遮止,犯者得破戒罪故。 (一)是有主物。 (二)有主想。 此戒五緣成重 (三)盜心取。 (四)值五錢。 (五)舉離本處。 上品物│佛物、法物、現前僧物、四方僧物,父母師長物,犯者結重。 中品物│人、天物 犯盜人物│結重。 犯盜天物│結輕 或雖重不失戒。 下品物│鬼神、畜生物│犯者結輕。    有主想    有主有三 有主疑 此二句犯者結重。    無主想│此句無犯(我意或結輕,因世間法律亦屬有罪也)。    有主想 無主有三 有主疑 此二句犯者結輕。 無主想│此句無犯(我意或結輕,因世間法律尚不能 無罪也)。 一、非與想。 二、非己物想。 (三)盜 心 三、非糞掃想。 四、非暫用想。 五、非親厚想。 (四)值五錢│古註:﹁西天竺國一錢,值十六小銅錢,合銀子約八分重。﹂如是五 錢,則約合我國銀元六角五分。    若取五錢或五錢物,結重。 若取四錢以下,犯者輕︵雖重不失戒︶。    若二次三次共取五錢 有意相續者,數滿結重︵連續犯︶。 無意相續者,逐次結輕。    若所取物 此處不值五錢,取處值五錢,結重。 此處值過五錢,取處不值五錢,結輕。    移物令出本界(自移、教他移、方便移、咒移) 抵債不還或受寄不還,其人決作失去想時。 結罪。(詳如   取離 教人盜,受教者取離本處時。 五戒相經說) 偷稅已過關津不復受詰時。    教人取某處某物,其人於異處取或取異物 教者│結方便。    受教者    教者是盜心受教者無盜心認為是教者所應取之物 教 者 結重 而取離物之原位置時 受教者   教取 教者非盜心受教者認為有盜心取離物之本來位置 教 者 無犯 時 受教者    教盜四錢以下而受教者取得五錢以上(若非故意 受教者 結重 多取二人同其輕重) 教 者    教盜五錢以上而受教者取得五錢以下 教者(我意犯重) 結輕 受教者       二人共盜取物離本處值五錢以上雖分時各得不足五錢│各犯重。    教人盜本無心欲取其分而離物本處時│不結重。   分取 後受其分知是所盜物者│結罪。 前項受分不知為盜取物者│無犯。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同者│大小乘七眾同制│同不得盜。 異者│大士見機得盜,若菩薩為利益眾生,雖盜亦不結罪。(即如餘習尊者,於賊舟上取檀越二子,還其父母,以無盜心,不名犯戒。) 聲聞於佛滅後盜佛物││結輕。 菩薩盜之│││││││結重。 五、善識開遮   菩薩戒本對此有詳明之說,其大意如下:   菩薩見有增上宰官,行上品暴惡,於諸有情無有慈愍,專行逼惱,菩薩見己,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若廢若黜增上等位,由是因緣,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又如菩薩見劫賊,奪他財物,若僧伽物,若窣堵波︵塔寺︶物,取為己有,縱情受用,菩薩見已,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逼而奪取,勿令受用如是財物,免受長夜苦惱。但所得財寶,若僧伽物,還復僧伽,若窣堵波物,有情物,均各還之,故無違犯,生多功德。倘分毫沾染,是名為賊,或劫賊矣。 六、異熟果報   異熟三種同前戒所講。華嚴經二地品云:﹁偷盜之物,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一、貧窮;二、共財不得自在。﹂    一、王共有。    二、賊共有。    共財有五 三、水共有。   財有 四、火共有。    五、不肖子孫共有。    不共財│功德法財,不共他有也。    一、多被人散失。 六、惡名流布。    二、多人瞋恚。 七、處眾有畏。   又有十報 三、為人欺負。 八、財命不安樂。    四、十方毀謗。 九、常慳吝不捨。    五、常擾損害。 十、命終下墜。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偷盜,即得十種可保信法:    一、資財盈積,王、賊、水、火及非愛子,不能散滅;    二、多人愛念;    三、人不欺負;    四、十方讚歎;    五、不憂損害;    六、善名流布;    七、處眾無畏;    八、財命色力,安樂辯才,具足無缺;    九、常懷施意;    十、命終生天。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證清淨大菩提智。﹂ 七、觀心理解   盜有事盜理盜二種,事盜已如上說,理盜如左表:    一、凡夫盜有;    二、外道盜空;    三、二乘盜真; 無中取有,亦皆可視同為盜。    四、菩薩盜俗;    五、別教盜中道;    六、惟圓教人了達性?性具,不於心外別取一法,故不犯理盜。 八、懺悔行法 三品│盜因盜緣。 向一人懺 下品│盜法。 ︵一︶作法懺 向三人懺 上中品│盜法。 向眾僧懺 盜天及鬼神、畜生物。 懺法有三 ︵二︶取相懺 1盜三寶父母師長物│失戒,先須償還,方行取相懺法。 2盜人道物│失戒,償與不償,懺須取相。 盜有、盜空 │││││析觀無生懺。 ︵三︶無生懺 盜真、盜俗、盜中 ││一心無生懺。 一心三觀妙無生懺,通滅一切事盜、理盜。 九、修證差別   別圓觀行位人,善伏煩惱,能防盜;相似初心,先斷見惑︵齊初果︶,永斷故盜。︵理盜義繁不必詳說。︶ 十、性惡法門   事盜如開遮門中所明;理盜,則菩提無與者,然我取證菩提即成盜也,故三世諸佛,乃稱究竟大盜耳。 第三 淫 戒 若佛子。自淫。教人淫。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淫因。淫緣。淫法。淫業。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淫。而菩薩應生孝順心。救度一切眾生。淨法與人。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不擇畜生乃至母女姊妹六親行淫。無慈悲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淫者,男女二性污穢交媾為淫︵俗云性交︶,亦名不淨行,正是生死之根本。此戒大小兩乘,同名非梵行。梵者,淨也,因淫行本身即是污穢,故與清淨梵行相反。行既非淨,則既污自己體性,亦污對方心地,故違淨法與人之菩薩行願,必須戒止。   自淫者,自作淫污之行為。教人淫者勸他作淫污行為,但如媒嫁等事,雖亦近似教人淫,可是自己並無迷染,則僅結輕垢,不同殺盜二戒一概結重。但或有一種特別不正當之煩惱,教人於自身行淫︵令他人對自己行淫︶,即結重罪。乃至一切女人不得故淫者,凡是女人︵若對女人講;當翻作凡是男子︶均不許故意行其淫污之事︵此乃概舉而言,未簡出家在家︶。淫因者,一念妄起淫污之心。淫緣者,男女瞻視隨逐等事,乃至淫念相續,多種助成其淫事。淫法者,摩觸稱嘆等事,即淫中資具方則等。淫業者,二根交接,入如胡麻許,即成罪業,不論精液之出與未出。乃至畜生女諸天鬼神女及非道行淫者,乃舉劣結罪,以垂深戒。乃至二字含有在自己權力支配下之從人男女、黃門、二根等。黃門前已講過。二根者一人而具男女二根,俗所謂陰陽人也。諸天指欲界色界諸天人。鬼神指鬼道之無財或有財之眾生。畜生其義甚明,但不以家畜為限。此諸類如對女性講,應改女為男。此類眾生相淫之事,本不多見,但世間傳說人與鬼、人與畜及天仙與人相戀之事,亦非甚少;且菩薩戒通九界眾生,故經中特為表明及之。此種邪行,本不欲詳說,惟既見諸經文及諸古德疏註,又不得不講,唯望不涉邪念為要!非道行淫者,如善生經云:﹁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淫。﹂此六項皆不順世間道理,故此戒文名之為非道行淫。非時有四:︵1︶在日中,︵2︶月六齋日,年三齋月,︵3︶八王日,︵4︶自妻娠妊產後。非處︵除小便道︶有二:︵1︶大便道,︵2︶口道。非女者︵對男子言︶有三:︵1︶男子,︵2︶黃門,︵3︶二根。處女有二:︵1︶未嫁者,︵2︶又非己攝︵如對女性講,則為未婚男與非已有婚約者︶。他婦者,屬他所攝,即有夫之婦︵如對女性言當為有婦之夫︶。六自身者,令他人於己之大便道或口中作不淨行或手淫︵如對女性言尚有令人於女根及餘二根作不淨行︶。非處行淫及同性相戀而作淫事者,世間法律謂之猥褻行為,亦皆有罪。惟世間法律保護未成年男女,對之行淫者罪重,至成年之處女處男非法予以姦淫,並不處刑加重;且無配偶之成年男女相姦者無罪。出世法以破彼童貞即是導其墮入生死苦海之觀點結罪從重,其理最當。   應生孝順心至菩薩波羅夷罪句,謂菩薩對眾生,如父母想,應生孝順心而息滅邪心,應生慈悲心而救度一切眾生,令其永離為生死大苦根本之淫事。淨法與人者,應教人精持梵行,永離污穢行也。行菩薩道度生,須為眾生說離染欣淨之法,方為自利利他,豈可反生淫人之念!甚至不擇畜生等類行淫,乃至亂倫於六親!六親在此戒經文中已指出四親,當以兄弟之妻足成六數,不必執持父母兄弟妻子為六親之說。於六親中作非法事,世所希有,惟恐有邪見之人,謂於自親,無有犯他之過,如昔有子欲於母身作非法事,方至床前,地即裂開,生陷地獄,母急救捉,惟得髮一把,而身已陷矣。而反更起一切人淫一語,正明不應為而為之,所謂止持作犯也。不擇畜生而行淫,世間傳說亦有其事,在世間法亦為妨害風化罪或猥褻罪,而不名為姦淫也。佛教以心勝故,攝入淫戒亦當。至六親行淫,世間刑法加重其刑。人如淫亂至不擇畜生,不簡六親,是則理性昏昧,淫心熾盛,而對一切眾生應起之慈悲心不起,誠屬顛倒之至,故經示以反更二字,而規定為菩薩波羅夷罪。 二、性遮重輕 在家菩薩 唯遮│除邪淫外,亦斷正淫(受八關齊戒一日一夜,斷於 淫戒 無性│以許正淫故。 正淫)。 出家菩薩│既不嫁娶,觸境即邪,故應具性遮二業。 ︵一︶是道。 淫戒三緣成重 ︵二︶淫心。 ︵三︶事遂。 大便道 若於人、天、修羅、畜生女、三道︵小便道、大便道、 口道︶中行淫││皆波羅夷。 (一)是道 小便道 若於人、天、修羅,畜生男,二道︵大便道、口道︶中 行淫│皆波羅夷。 口 道 若於三道未壞之已死者行淫│結波羅夷罪︵世間法律 犯猥褻尸體罪︶。 (二)淫心│心生喜樂,如饑得食,如渴得飲。此在世間法律謂之犯罪意思,為犯罪成立之第一要件。 如入胡痳許,結重,失戒體(世間法律謂之已遂罪)。    (三)事遂∣於三道中 未入中止,結方便罪,不失戒(世間法律謂之未遂罪)。 1為怨家所執︵如鐵刺身,唯苦無樂︶。 不 犯 者 2熟睡不知。 3狂亂壞心。    上品│母女姊妹六親。 邪淫有三 中品│其餘一切邪淫。 下品│己妻非時非處。 三、七眾料簡   出家五眾全斷淫欲。在家二眾惟制邪淫,惟就己妻房,復制非時非處。又月六齋日,年三齋月等,若受八關戒時,無復邪淫正淫,一切俱制,犯者皆結重罪。經文雖似主戒男子,實乃舉男概女,二性平等之制。 四、大小同異   此大小乘,皆約出家眾而言,而略有不同。   小乘夢中失精不犯,或云但自責心。   大乘若夢行淫,寤應生悔,訶責煩惱,倍於聲聞。 五、善識開遮 在家菩薩為勿令對方心恚,多生非福,若隨其欲,便得自在方便安處,令種善根,亦當令其捨不善業,住慈愍心,行不淨行,雖習如是穢染之法,而無所犯,生多功德。︵見菩薩戒本︶ 出家菩薩為維護聲聞,聖所教誡,令不壞滅,一切不應行非梵行。 六、異熟果報   異熟有三│如前。   果報│常墮三途。 一、妻不貞良。 在家犯邪淫,若生人中,得二果報: 二、眷屬違逆。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邪行,即得四種智所讚法:    一、諸根調順;    二、永離喧掉;    三、世所稱歎;    四、妻莫能侵。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佛丈夫隱密藏相︵即馬陰藏相為三十二好相之一︶﹂ 七、觀心理解︵淫即耽染義︶    一、色界凡外,耽著味禪。 淫有事淫理淫 二、無色界凡、外,耽著空定。 事淫如上釋。 三、二乘耽著涅槃寂滅。 理淫有六 四、菩薩耽著遊戲神通。    五、別教人棄於二邊耽著中道。 六、惟圓教人了達一心三觀,性修不二,理智一如,無能 所對待,不犯理淫。 八、懺悔法門    (一)作法懺 1向一人懺│淫因罪︵或自責心︶。 2向三人懺│淫緣罪︵若弄陰未出精而中止,觸黃門、二根身,或向異性作粗惡語,讚身索供,若媒嫁事未成等,或向一人懺︶。 懺法有三 3向眾僧懺│淫法罪︵若弄陰出精,觸女身,向女人作粗惡語,讚身索供,或媒嫁事,比丘,自依僧法出罪,餘眾向眾僧懺︵或向三人懺︶。 (二)取相懺│淫業,失戒。    1析觀無生│若耽著色、無色定用析觀治之。    (三)無生懺 2體觀無生│若耽涅槃,用體觀懺治之。    ︵現懺 3次第無生│若耽著遊戲神通,用次第觀懺治之。 除理罪︶ 4一心無生│若耽著中諦,惟一心無生懺治之。 九、修證差別   圓教初信︵齊初果︶永斷邪淫;五信︵齊三果︶永斷正淫;圓教七信︵齊四果︶永斷色無色愛著︵餘略︶。 十、性惡法門 一、釋迦以化人度淫女。︵註一︶ 用事淫│如 二、淫欲即是道,令於貪欲修習止觀,藏密事業手印︵雙身法︶用事淫法。︵註二︶ 三、婆須密多,以淫女身,令人證解脫門等。︵註三︶   用理淫│如法喜為妻,佛得第一無上法喜之樂,名為究竟受五欲之人也。 ︵註一︶釋迦在耆闍崛山時,有蓮華淫女欲棄俗出家,向佛所行來,臨水自鑑,姿妍無比,欲再尋俗樂,佛乃化作端正絕世遠勝蓮華之美婦,與之同行同憩,臥枕蓮花女膝,須臾命絕,L脹臭爛,蓮華乃悟無常而出家入道。 ︵註二︶智度論六引諸法無行經文曰:﹁淫欲即是道。﹂止觀二解之曰:﹁佛見機宜,知一種眾生底下薄福,決不能於善中修道,極任其罪轉無已,令於貪欲修習止觀﹂。藏密無上密法,即係於貪欲中修習止觀的法門。 ︵註三︶婆須密多│菩薩名,華嚴五十三知識之第二十五知識也。為險難國寶莊嚴城之淫女,善財童子詣參之,得聞以欲化處於欲眾生之深法。 第四 妄語戒 若佛子。自妄語。教人妄語。方便妄語。妄語因。妄語緣。妄語法。妄語業。乃至不見言見。見言不見。身心妄語。而菩薩常生正語正見。亦生一切眾生正語正見。而反更起一切眾生邪語邪見邪業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先講妄語的大概定義│虛而不實,欺凡罔聖,惑亂人心,名為妄語。次則分釋妄語的種類和性質,表解如下:    (一)普通妄語有四 (一、二為此戒兼制,三、四的重者為說過,毀 妄語戒有二 另於下表釋 他二戒制,輕者為第十三,第十九兩戒制)。 (二)大妄語│正為此戒所制,餘為此戒兼制。 一、妄言│見言不見,不見言見︵聞覺知等亦同︶,實有言無,實無言有,法說非法,非法說法,凡違心語、不真實語、不符事實真相語,皆名妄語。 二、綺語│一切華靡浮辭,無義無理,以及一切世間無稽好聽之言︵廣義解釋,世間詩、詞亦歸綺語攝︶。 三、兩舌│向此說彼,向彼說此,播弄是非,肆行離間,令成乖諍。 四、惡口│粗重罵詈,忿怒咒咀,令他不堪。 自言我得十地、辟支、四果、四向、四禪、四空、不淨觀等,或言已斷結使,或言永離三途等,虛而不實,圖致名利,名大妄語。 經云:﹁未得謂得,未證謂證,大妄語成,墮無間獄。﹂   自妄語者,自向人說,我得上人法︵如右大妄語表解所釋︶,是此戒正指之妄語。上人法云者,謂聖賢所修所證之法,對一切凡夫有漏之法,則為最尊最上,故名上人法。教人妄語者,1教人自言是聖,名利屬之受教之人者│結輕。2教人為我傳揚美德,以致名利於己者│結重。方便妄語,乃作種種顯異方便,古人所謂﹁逆情以干譽,立異以鳴高﹂者皆屬之。   又有下列三種:1借鬼神仙乩等;2借用咒術;3令人得夢境等。妄語因者,起心欲誑他人以取名利之謂。妄語緣者,行來動止,語默威儀,種種方便,以顯﹁聖德﹂,即多種助成其妄之謂。妄語法者,即自言得十地、四果等法,亦即妄語中之具體內容也。妄語業者,了了出口,令聽聞者領解之謂。   發隱云:﹁起誑心為因;誑念相續,成誑事為緣;以種種誑方巧言為法;前人領解為業。﹂乃至者,承上大妄語等,以至不見言見之兼制小妄語,此乃舉輕#咫]。身心妄語者,身業的表相,如有誑心等因緣法業,亦名妄語,例如問修道已得證果否?點頭示相,表示得果。問清淨否?默然不答,默認清淨。凡由欺誑心,表示身相,令人領解,口雖不言,亦名妄語。六識皆能顯妄,故律以六識束為四,即見、聞、觸、知是。見屬眼,聞屬耳,觸屬鼻、舌、身,知屬意,所以妄語總有八種:不見言見,見言不見,不聞言聞,聞言不聞,不觸言觸,觸言不觸,不知言知,知言不知。此八種隨作其一,即名妄語。但是,若為救度眾生,有益於人,權巧方便,是大士損己利他之心,則無有犯,猶生多功德。   菩薩者,凡受菩薩十重四十八輕戒者均為菩薩。常生者,不忘之謂也。此謂菩薩於本源心體,常常發起正語正見。正語者如實而言。正見者有兩方面之意義:為生死,為菩提,為眾生,不為名利,此約自利;不謬稱凡為聖,以邪為正,亦令一切有情生正語正見之妙因,此約利他。此為菩薩所應為者也。若應為而不為,反而作顛倒之妄言,引起眾生與正語正見相反之邪語邪見,依於邪語邪見,致成邪命惡業,大累眾生招來苦果,不得樂報,則自損損他,深違菩薩利生行願,即得重罪│菩薩波羅夷罪。 二、性遮重輕 ︵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1向父母師僧說妄語│結重。   此戒五緣成重 ︵三︶欺誑心。 2向聖人│未證他心智者│結重。 ︵四︶說重具。 3向有智不惑,又能以神力遮餘 ︵五︶聽聞人領解。  人不聞者說│結方便罪。 上品│諸佛聖人、父母、師僧 (一)是眾生有三品 中品│一切人天│犯者同結重。(若天有他心通,不受其惑 亦只結方便罪。) 下品│四趣眾生 1有解語者結重(以有解語受戒之機)。 2無解語者結輕│如鼓惑鬼、畜作名利 媒者亦結重。    (一)當 眾生,眾生想│犯者結重。 非眾生,非眾生想│無犯。 (二)眾生想 (二)疑 眾生,眾生疑│犯者結重。 非眾生,眾生疑│犯者結輕。 (三)僻 眾生,非眾生想│無犯。 非眾生,是眾生想│犯者結輕。   發隱舉例說明眾生想之當、疑、僻云:﹁假令有羅漢於此,當者,作是想,言當是羅漢,對之妄語,其罪則輕;疑者,作是想,言是羅漢耶?非羅漢耶?對之妄語,其罪稍重;僻者,作是想,言實非羅漢,對之妄語,其罪更重。﹂有凡夫於此,對之作如上之當、疑、僻,則其所犯重輕適與對羅漢相反,因羅漢非妄語所能欺誑,而凡夫則否也。 聖人想 聖人 聖人疑 為說妄語│結輕。 非聖人想│為說妄語│稍重。 又聖人與非聖人有六句 聖人想 非聖人 聖人疑 為說妄語│稍輕。 非聖人想│為說妄語│犯重。 人想 人 人疑 為說妄語│結重。 又人與非人有六句 非人想│為說妄語│稍輕。 人想 非人 人疑 為說妄語│稍重。 非人想│為說妄語│更輕。 上說眾生與非眾生,是約有情與無情對論,故對非眾生說妄語者無犯。 此說人與非人是指人與鬼畜對論,故但結重輕,無不犯者。 (三)欺誑心,謂希圖名利,非增上慢,亦非戲笑假說,正是業主。    通心│若通欲一切人聞,隨有聞者│結重。 此心仍有二 隔心│若本欲一特定之人聞,而其人不聞,被另一人聞,於另一人無欺誑心,不結罪,仍於前特定之人方面結方便罪,蓋以犯意為主也。若增上慢,亦結輕罪。 (四)說重具│即大妄語,自謂已得十地、辟支、四果、四向……皆結重。又若欲說初果,誤說二果,欲說二果,誤說初果等,不遂妄語本意故││結方便罪。 (五)聽聞人領解│或自說,教人說,作書說,但令聽聞人領知信服者,結重。若對方不解,但結方便罪。若彼後來追思前言,忽解,結重。︵我意妄語之犯意犯行既已完成,僅有結果之差,結罪應同。︶若人問汝得果否?若點首自肯者,結重;默然不言非者,結輕。︵阿含部經,佛常以默然代表許可,故默然不言,在慣例上已超過默認,似應同樣結重。︶ ︵一︶對父母師僧為上品罪。 大妄語罪有三 ︵二︶對人鬼畜等為中品罪。 ︵三︶對佛菩薩聖人為下品罪︵以不受惑故︶。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此戒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戒本云:﹁菩薩為多有情解脫命難,囹圄縳難、刖手足難、劓鼻刵耳剜眼等難……故作妄語,自無染心……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多功德。﹂﹁若菩薩見諸有情,信樂倡妓,吟詠歌諷,或有信樂王、賊、飲、街衢、無義之論,菩薩……於彼有情起憐愍心……方便獎導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現行綺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六、異熟果報   妄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果報 (一)多被誹謗。 (二)為他所誑。   綺語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果報 (一)言無人受。 (二)語不明了。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妄語,即得八種天所讚法:    一、口常清淨,優缽羅香;    二、為諸世間之所信伏;    三、發言誠證,人天敬重;    四、常以愛語,安慰眾生;    五、得勝意樂,三業清淨;    六、言無誤失,心常歡喜;    七、發言尊重,人天奉行;    八、智慧殊勝,無能制伏。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即得如來真實語。﹂   ﹁若離綺語,即得成就三種決定:    一、定為智人所愛;    二、定能以智如實答問;    三、定於人天威德最勝,無有虛妄。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如來諸所授記,皆不唐捐。﹂ 七、觀心理解   事妄語已如上釋。理妄語│違如實理,有所言語,皆名妄語。 ︵一︶凡夫說有,違於本空。 ︵二︶外道說無,違於緣起。 理犯 ︵三︶二乘說真,違於俗。 ︵四︶菩薩說俗,違於中。 ︵五︶別教說中,違二邊。 不犯│惟圓教人了達一真法界,如理而說,名不妄語。 八、懺悔法門    1向一人懺│小妄言綺語下品罪。    (一)作法懺 2向三人懺│小妄言綺語中品罪。 (事犯) 3向眾僧懺│小妄言綺語上品罪。失戒重罪,堪任更受。 懺悔有三 (二)取相懺│大妄語│失戒。 法說非法 事成犯逆罪,不可悔,惟用無生懺, (三)無生懺 破法輪僧 可轉重令輕(若事不成,犯方便重垢,    破羯磨僧 向一切僧悔過︶。    理犯用次第,一心無生懺。又一心無生懺,除一切理事妄語罪,無有不盡。 法說非法 世 間法,一事一物作如是說者│結輕。 非法說法 出世佛法,作如是說者│結重,或犯逆。 九、修證差別   圓教初住︵齊初果︶永斷事妄語;理妄語,依位次而斷,茲不詳說。 十、性惡法門   用事妄語,如開遮門所明。用理妄語,法非言說,言說皆妄;法非默然,默然亦妄;以四悉檀,巧誘眾生出魔入佛,名大妄語,亦最綺語。 第五 酤酒戒 若佛子。自酤酒。教人酤酒。酤酒因。酤酒緣。酤酒法。酤酒業。一切酒不得酤。是酒起罪因緣。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明達之慧。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酤酒者,貨賣酒類求利也,或自釀賣,或買成酒出賣,均謂之酤。酒能醉人亂性使飲者一時失去理智,佛教謂為引發無明之毒藥。蓮池大師戒疏發隱論酒之害云:﹁智︵度︶論三十五失,始於現生虛乏,終於來世愚痴。又四分︵律︶明三十六失,始於不孝父母,不敬三寶,終於落水、失火,熱亡。故知酒者大則喪失慧命,小復傷殘色身。﹂大士專以利物為心,令生智慧,故自飲犯輕,貨賣犯重也。   自酤酒者,是自身親為貨賣;教人酤酒者,是教他為我賣酒,以利歸我,同應犯重。若教他人自酤,利歸於彼,則結輕,乃此戒兼制。但另有一說│大士以度生為本,利雖歸彼,而傷身喪慧之事則同,亦應犯重,蓋以顛倒眾生心結罪,非為利而結罪也。酤酒因者,求利之心。酤酒緣者,種種器具設備。酤酒法者,善巧造作,斤兩價值,出納取與等事。酤酒業者,以酒賣與購者交易成就。   一切酒者,酒由五穀或其他植物花草果實,配以媒麴︵酵母︶,經過發酵而釀成,凡是對眾生具有興奮、剌激、麻醉諸性能,而具酒色、酒香、酒味之飲料,飲之醉人者皆為一切酒之屬。是酒起罪因緣者,四分律所明飲酒十失:﹁一、顏色惡,二、氣力少,三、眼不明,四、現瞋相,五、壞資生法,六、增致疾病,七、增益ㄢ^,八、惡名流布,九、智慧減少,十、命終墮惡。﹂似此一切罪惡過失,皆由酒而生起,故云是酒起罪因緣。三藏中說酒之過惡者甚多,皆以為惡行根本,正是此處所謂起罪因緣之意,茲不詳說。   應生明達之慧者,凡受菩薩戒之菩薩,應行法布施,使一切眾生生明達之慧。明者簡是別非,無所昏蔽,達者趣是背非,無所滯i,皆菩薩所應啟發眾生生起者也。   而反更生一切眾生顛倒之心者,謂不啟其妙慧,而反授之以亂性之酒,使之生起邪正不辨,事理不明,迷真逐妄,昏惑錯亂之顛倒心。由是可使眾生喪失慧命,若菩薩犯之,安得不招棄罪?!故曰是菩薩波羅夷罪。 二、性遮重輕   此戒惟是遮業,以一般國法不禁故︵但現代亦有禁酒之國,更多有公製公賣而禁私自釀賣者︶。然是惡律儀所攝,雖不是受戒人,作此業者,亦招來應得之苦報。    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此戒五緣成重 三、希利貨賣。 四、真酒。 五、授與買飲人。    上品│佛菩薩聖人父母師僧 賣與有醉亂者│犯重。 (一)是眾生 賣與無醉亂者│結輕。 中品│人天││正是制此戒之對象│犯重。 下品│鬼畜等│結輕。若酤與受戒鬼畜等│結重。 有醉亂,有醉亂想    當 非醉亂,非醉亂想 結重。    有醉亂,有醉亂疑 (二)眾生想 疑 非醉亂,有醉亂疑    有醉亂,非醉亂想 結輕。 僻 非醉亂,有醉亂想   又下品有戒,有戒想,有戒疑,二句則重,餘四句則輕。 (三)希利貨賣 出家菩薩,一切販賣求利都制。 ︵正是業主︶ 在家菩薩,止許如法求財不許作此惡律儀事業。 酒色、酒香、酒味、飲之醉人│犯重。 (四)是真酒 雖無酒色、酒香、而有酒味醉人︵即酒之代用品︶│亦犯重。 雖似酒色、酒香、而無酒味,不醉人︵即非真酒︶│無罪。   治病藥酒雖亦希圖利潤,以藥在酒內不能多飲故不醉人,在家菩薩酤者無罪。出家者營此,則為邪命自活,故不許。又如有名為藥酒,而主要作用非為治病,亦能醉人者,應以真酒論。    (五)授與買飲人│賣授行為完成時│結重。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此戒大小不全同。小乘作酒,止結不應,酤者同於販賣;大乘作酒,犯方便罪,酤則犯重。    小乘飲酒│單墮︵五十一條︶。 大乘飲酒│方便罪︵第二輕垢︶。    小乘酤酒│捨墮︵第二十條︶。 大乘酤酒│結重。 五、善識開遮   智旭大師云:﹁宦[經律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本戒本經文云:﹁過酒器與人飲酒,尚云五百世無手,況復酤酒!﹂ 七、觀心理解   事酒如上 三毒酒│迷醉欲界中人。 理酒(約飲不約酤) 禪定酒│迷醉色、無色界中人。 無知酒│迷醉二乘人。 無明酒│迷醉菩薩。 八、懺悔法門    一人│酤因。    作法懺 三人│酤緣。 眾僧│酤法。 取相懺│酤酒業成│失戒。︵地持經則謂:﹁或向眾僧殷重懺過,堪 懺悔 任更受,以是遮業故﹂︶。    三毒、散亂、禪定酒│用四無生懺之,即得解除。 無生懺 無知酒│次第、一心懺。 無明酒│一心懺。 九、修證差別   圓初住│︵即初果得道共力︶永斷事酤。理酤│登地但飲不酤,妙覺永不復飲也。 十、性惡法門   事惡│惟用飲,不用酤;理惡│亦酤亦飲,謂法性理水,陶然真樂,名為真酒,諸佛菩薩自既醉飽,亦廣飲人。又一切眾生醉三毒酒,與其同事,亦示酤飲,如婆藪仙人示酤三毒酒,為眾作誡︵註︶是也。 ︵註︶婆藪,仙人名,婆羅門中始倡殺生祀天之人也。生墮地獄,經無量劫,由華聚菩薩之大光明力脫地獄,詣釋迦佛所。佛讚歎之,為眾說其大方便力,蓋謂其以身示誡也。 第六 說四眾過戒 若佛子。口自說出家。在家菩薩。比丘。比丘尼罪過。教人說罪過。罪過因。罪過緣。罪過法。罪過業。而菩薩聞外道惡人及二乘惡人說佛法中非法非律。常生慈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大乘善信。而菩薩反更自說佛法中罪過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揚人之過,謗佛之法,損佛徒之德,絕眾生之望,深違菩薩應衛持佛法利益眾生之本願與慈心。此戒依小乘律,說分大小,罪有輕重,故隨所說他人過之大小而結罪之重輕。菩薩以利他為本分,若以惡心說之,即無分大小,皆結重罪。說者,向未受菩薩戒人,說大乘七眾罪,向未受具足戒人,說比丘比丘尼二眾罪過之例是。戒名所標四眾係指出家男女二眾與在家男女二眾而言,可概括經文所標之出家、在家菩薩與比丘、比丘尼。但依經文原意言之,則出家、在家菩薩者,即通指大乘七眾,而比丘、比丘尼則別指小乘二眾,以聲聞出家二眾為住持僧寶,關係法門甚大,故亦與大乘七眾同重。所云出家菩薩,謂出家五眾受心地戒人;在家菩薩,謂優婆塞、優婆夷二眾之受大士戒者:比丘、比丘尼,謂稟具足戒人而未受菩薩戒者。此即是法中四眾人也。罪過者,是犯戒之過失。但有所說,悉自傷慈心而令對方生惱,虧己本源心地。律攝云:﹁出家之人,所有言說皆為利益,不應私忿道說於他。﹂薩或婆多論云:﹁寧破塔壞像,不向人說比丘過惡。若說過罪,則壞佛法身。﹂教人說者,或口教,或現相遣使教,或遣持書往教等皆是。罪過因等,應云說因,說緣,說法,說業。因者,說眾罪之心。緣者,欲說時之機巧方便。法者,指責所說之人之輕重罪相。業者,了了出口,使聽聞者領解。外道惡人者,破壞佛法之人。二乘惡人者,執一定之規繩,疑大乘人之作為,以不知大乘妙用而妄肆疑忌故,亦斥之為惡人。說佛法中非法律者,乃破謗佛說大乘戒法,指為非佛法,非戒律。今之妄言大乘佛法非佛說及謗大乘為毀戒者,亦得視為惡人,〝播尚非真能信持二乘教法之人乎。教化是人令生善信者,凡是菩薩聽聞以上惡人所說,便應常生慈悲心,教化是惡人輩,令生善信。此是昭示菩薩戒行人應有的責任。   可是,設若有受菩薩戒之人,不盡應有之責,反而自己也說佛法中七眾的罪過,其所說者,既非外道罪過,亦非犯邊罪已失戒人之罪過,而竟是佛法中人的罪過,此乃陷沒被說過之人,深損正法,自喪己德,實是菩薩不應為之事。如竟為之,則說他過者,應隨語語結罪,是罪名菩薩波羅夷罪。   此一戒相,如研究到大乘與小乘之同異,將要涉及我國律學常說之五篇七聚。篇聚者,皆是將比丘比丘尼具足戒分類標立綱目之名稱,即依結成之罪果分類為五篇。依罪性分類為七類。茲列表解如左: 波羅夷 波羅夷    僧殘︵僧伽婆尸沙︶ 僧殘    偷蘭遮︵大障善道︶ 七聚 波逸提︵墮︶ 波逸提 五篇 悔過法︵波羅提舍尼︶ 悔過法    惡作 惡說 突吉羅 二、性遮重輕 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三、說罪心。 四、所說過。 五、所向人。 六、聽聞者領解。    上品 有菩薩戒,有比丘︵尼︶戒者,結重,無戒者結輕。 中品 (一)是眾生 下品│有戒無戒皆輕,或有菩薩戒者宜重,但不失戒。    被說過惡人犯重罪 已失戒者犯輕。 未失戒或已重受者犯重。    有戒想    有戒 有戒疑 結重   (二)眾生想 無戒想 有戒想 結輕 無戒 有戒疑 無戒想   (三)說罪心 陷沒心│欲令被說過人失名利等 正是業主,不論虛實皆犯重。 治罪心│欲令前人被繫縛等 ︵若以獎勵心說及僧差︵大僧所差遣︶說罪不犯。︶    罪事│殺、盜、淫、妄、飲酒食肉等 重名重事作重想重疑而說 (四)所說過 │犯重。作輕想│犯輕。    罪名 大則│七逆、十重、輕垢等 輕事輕名作輕想輕疑而說 小則│五篇、七聚等 │犯輕;作重想│犯重。 上品 向無菩薩戒者,為說菩薩七眾罪過│犯重。 向無比丘︵尼︶戒者,為說此二眾罪過│犯重。 (五)所向人 中品 向有大乘戒,或有具足戒人,如法說,實舉其過,令其 懺悔者不犯。 下品││無論有戒無戒而向之說│皆犯輕。 (六)聽聞人領解 口業事遂,據此時結罪,隨語語結,隨人人結。 若未解時,止結方便。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小乘說人犯第一篇波羅夷罪,自己即犯第二篇僧殘罪;說    第二篇,自己即犯第三篇波逸提罪;說第三篇以下悉犯 第七聚惡說罪。 大士宜掩惡揚善,故說重同重,說輕同輕。 五、善識開遮   惟除僧差及獎勸之因緣外,其餘悉不許開。 六、異熟果報   若所說是實,即上品兩舌,亦兼惡口。若所說不實,復是妄語。   華嚴二地品云:﹁兩舌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果報:    一、 眷屬乖離;    二、親族弊惡。   惡口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果報:    一、常聞惡聲;    二、言多諍訟。﹂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兩舌,即得五種不可壞法;    一、得不壞身,無能害故;    二、得不壞眷屬,無能破故;    三、得不壞信,順本業故;    四、得不壞法行,所修堅固故;    五、得不壞善知識,不誑惑故。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正眷屬,諸魔外道,不能沮壞。    若離惡口,即得成就八種淨業:    一、言不乖度;    二、言皆利益;    三、言必契理;    四、言辭美妙;    五、言可承領;    六、言則信用;    七、言無可譏;    八、言盡愛樂。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具足如來梵音聲相。﹂ 七、觀心理解   如大涅槃經云:﹁佛禁無常,汝說無常,即破佛禁。﹂又云:﹁我等皆應善覆無常,說於常住。﹂以此為例,即是隱惡揚善之義。若隱覆常住,說於無常,是說佛過,亦是說四眾過。 八、懺悔法門   犯重失戒,用取相懺,並須更受。犯輕,用作法懺。犯理說,惟用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以上無事說。圓人初心無理說。 十、性惡法門   佛為究竟說法人,即說妄人,以本無一法可說故。 第七 自讚毀他戒 若佛子。自讚毀他。亦教人自讚毀他。毀他因。毀他緣。毀他法。毀他業。而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加毀辱。惡事向自己。好事與他人。若自揚己德。隱他人好事。令他人受毀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稱己功德曰自讚。譏彼過惡曰毀他。損己利他,掩惡揚善,乃大士利生之本願。今乃譽我誹他,自利損人,自然不是菩薩之慈心與善心所應有之事。自讚毀他,原是兩種行為,如果出於一個目的而作二行為。中間有意思聯繫者,則為二事兼備而犯重,單犯自讚或單犯毀他則輕。教人有二:一、是教人讚我毀他,或現相,或遣使持書往。二、是教彼自讚其自己,而毀謗他人。毀他因者,貪名利之心。毀他緣者,作諸自讚毀他的方便。毀他法者,以種種機巧讚毀之方法,陳其善惡。毀他業者,聽聞人領解,則自讚毀他之罪成立。代眾生受毀辱,惡事向己,好事與他人者,此明言菩薩應代一切眾生受毀辱,則不令眾生受其毀辱明矣。引惡向己,是必不毀他而反自毀;推好與人,是不自讚而反讚他。這正是菩薩的風度和作略。但若一面祗恐自己不勝於人,自己稱揚自己的美德;另一面惟恐他人有勝己,隱沒他人的好事,虛構他人的過惡,那便是但知利己,不顧損人,非大士以惡向己,推好與人之善心,正是造成自讚毀他之業主,故得重罪。菩薩善業經云:﹁若菩薩為人所讚,言是十住若阿羅漢等,默然受者得罪。﹂據此,則受人讚亦不可,何況自讚而兼毀他耶? 二、性遮輕重    一、是眾生。 二、眾生想。   五緣成重 三、讚毀心。 四、說讚毀具。 五、聽聞者領解。 上品│諸佛、聖人、父母、師僧 重 (一)眾生 中品│一切人、天 ││││││ 下品│人天以外,四趣眾生 │││││輕 上中│上中想 重    上中│上中疑    上中│下品想    下品│下品想 下品│下品疑 下品│上中想    (三)讚毀心│欲彰彼短,使名利悉歸於己,非為折伏對方,亦非為利益對方。    一、種姓│尊、卑。 二、行業│貴、賤。 三、伎術工巧│上、下。   (四)說讚毀具 四、過犯│有、無。 五、結使│輕、重。 六、形相│好、醜。 七、善法│臭、不臭。    (五)聽聞者領解│口業事遂,隨語語結重。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菩薩以利安為本,故重。聲聞不兼利物,毀他犯第三篇波逸提罪,自讚則犯第七聚惡說罪。 五、善識開遮   戒本經云:若輕毀外道,稱揚佛法;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捨離不善,修習善法; 不犯    若令不信者生信,信者增廣; 六、異熟果報   自讚若實,即如淫女為一錢故而現戲笑;若復不實,自得大妄語報。毀他若實,亦為惡口;不實則復兼妄語。此戒所得果報,悉如上說︵前所說惡口妄語之果報︶。 七、觀心理解   菩提為自,煩惱為他;涅槃為自,生死為他。菩提是道諦;煩惱是集諦;涅槃是滅諦;生死是苦諦。若生滅四諦,即具讚毀;無生四諦,即無讚毀。若無量四諦,即具讚毀;無作四諦,即無讚毀。又二乘以真諦為自,以俗諦為他;菩薩以俗諦為自,以真諦為他;別教以中諦為自,真俗二諦為他,皆具讚毀。圓無自他,故無讚毀。又有對待之妙,即具讚毀;絕待之妙,即無讚毀。   菩提 道諦 煩惱 集諦   涅槃 滅諦 生死 苦諦    真    俗    俗    真    中諦 真俗二諦 圓無自他,故無讚毀。 八、懺悔法門    作法懺 眾僧—上品—失菩薩戒,應須更受。 三人—中品—向三人或眾僧懺。 取相懺 一人—下品—向一人懺。 無生懺—理罪用體觀,一心二種無生懺法懺之。 九、修證差別   二乘初果以上永斷事惡。別教初地,圓教初住,永斷理惡。 十、性惡法門   用事讚毀,則摧邪顯正,彈偏斥小,歎大褒圓。用理讚毀,則法性為自,無明為他,無明之性,即是法性,是無可讚毀之中,而熾然讚毀。 第八 慳惜加毀戒 若佛子。自慳。教人慳。慳因。慳緣。慳法。慳業。而菩薩見一切貧窮來乞者。隨前人所須一切給與。而菩薩以惡心。瞋心。乃至不施一錢一針一草。有求法者。不為說一句一偈一微塵許法。而反更罵辱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乞財求法不與是曰慳惜。瞋忿罵辱,是曰加毀。此種不善行為,大違慈悲之道,深乖利物之懷,故應得罪。大士行檀波羅蜜,不揀親疏,求者悉與,原不應以好惡易其行。若不施與而反加罵辱,是深違菩薩三聚淨戒。自己吝惜所有,或吝財,或吝法,皆為自慳。教人慳者有二:使人為我拒施或加毀,則重;教人自行慳毀,則輕。慳因者,初起鄙吝之心。慳緣者,鄙吝心相續助成其慳。慳法者,種種善巧吝惜及打罵等相。慳業者,慳惜罵辱之犯罪行為完成,犯罪成立。一切者,總指僧俗男女而言。貧窮人者,指貪於財,或窮於法之人而言。身貧須財,應施與財,心貧須法,應施與法,故云隨所須一切給與。優婆塞戒經云:﹁見乞者,多少隨宜給與,空遣還者得罪。﹂按此,則知在家尚宜布施,‘X家菩薩學大悲者耶。惡心者,慳吝鄙惜之心。瞋心者,不喜其人而生恚念,並非見機欲與折伏之類。決定毘尼經云:﹁在家菩薩,應行二施:一財,二法。出家菩薩,應行四施:一紙,二墨,三筆,四法︵因出家無財,只有紙墨筆等費錢無多,而可助受施人抄寫經文之用,亦可視同法施︶。得忍菩薩行三種施:一王位,二妻子,三頭目皮骨。﹂凡夫菩薩,當隨力隨宜施與,有不宜施法者。如其無法,自應實對,不可誑妄說法,啟人疑誤,反取深咎。乃至者論財則從多以至極少,少到一針一草,此謂無財者,乏隨意施與之力也;論法則從廣說以至極少,少到一句、一微塵許,此謂寡識無聞者,缺乏廣說之能力也。若實無法,不可妄自誇能,謬說誤人,獲罪非輕也。有而不給與,反加罵辱,則慳毀兩全,正是業主,故得重罪。此戒的慳惜行為在世間法律尚不構成犯罪。若加毀罵則為公然侮辱罪。今戒以菩薩六度,首為布施,故制慳惜。 二、性遮輕重    眾生。 眾生想。 五緣成重 慳毀心。 示慳毀相。 受慳毀人領納。 上品—諸佛聖人父母師長    (一)眾生 中品—一切人天 有戒者重,餘者輕。 下品—人天以外四趣眾生    上中想    上 中 上中疑    下品想    下品想 中 品 下品疑 上中想 重 惡瞋吝惜財法,欲以打罵拒絕者│犯。 若彼不宜聞法得財,宜見呵辱者│不犯。   發隱云:﹁不宜聞法者,或根劣非器,或聞反生謗之類是也。不宜得財者,或用財造惡,或因財得禍之類是也。宜見呵辱者,或頑愚因懲治而改悔,或豪傑由折挫而興起之類是也。如斯慳毀,正是成就彼人,何犯之有?﹂ 隱避不與財法    或言都無 或手杖驅斥 或惡言加罵 或自作 或使人打罵    知我慳吝之相 受我打罵之辱 若求施人遣使求財請法,對使人慳惜,遙作訶罵,既非對面,損惱稍輕,皆不結重,或雖重,亦不失戒。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乘不揀親疏,求者皆與。若不與且加毀,悉犯,以菩薩本誓兼善利物故。   小乘惟弟子不教法,即除其弟子外不作法施,故僅犯第七聚惡說罪。又小乘不行財施,故不與財為小乘戒所未制。 五、善識開遮    若自無 若求非法物    若不益彼物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彼犯國法尊重法律故 若護僧制    若外道求短︵外道求法動機在尋短生謗︶ 若重病 若狂 若知不說,令彼調伏    若所修法,未善通利 若知前人,不能敬順,威儀不整 若彼鈍根,聞深妙法,生怖畏心 若知聞己,增長邪見 若知聞己,毀呰退沒 若彼聞己,向惡人說   戒本經云:﹁觀眾生應以苦切之言,方便利益,恐其憂惱而不為者,是犯非染污起。不犯者,觀彼現在少所利益,多起憂惱。﹂ 六、異熟果報   慳毀之罪,亦在三途,若生人中,慳財餘報,生生貧窮;慳法餘報,世世愚鈍;當知不慳,即是無貪,善根所攝。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貪欲,即得成就五種自在:    一、三業自在,諸根具足;    二、財物自在,一切怨賊不奪故;    三、福德自在,隨心所欲,物皆備故;    四、王位自在,珍奇妙物,皆奉獻故;    五、所獲之物,過本所求,百倍殊勝,由昔時不慳嫉故。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三界特尊,皆共敬養。﹂   淨戒品云:﹁離貪嫉者,亦四種報:    一者現在世中,於他富貴,起隨喜心,不捨毫釐,獲大功德。 二者一切愛敬,身心安樂,威德自在,能淨心中貪欲雲翳,猶如夜月,眾星圍遶。 三者所生之處,六根圓滿,財寶豐足,眾人愛敬,常行惠施,無i辯才,處眾無畏。    四者乃至證得無上菩提,眾聖圍遶,功德最上,一切眾生,同受教命。﹂ 七、觀心理解   秘真妙法名慳;令獲陋果名毀。法華經云:﹁若以小乘化,乃至於一人,我則墮慳貪,是事為不可。﹂ 八、懺悔法門   事慳,悔過例前可知。理慳,用一心無生懺懺之即除。 九、修證差別   初果斷事慳,亦斷真諦慳;菩薩不慳俗諦;別教人不慳中諦;圓人一切法不慳;即不慳法性,名字不慳,乃至究竟不慳。 十、性惡法門   不捨一法名慳。破相歸性名毀。 第九 瞋心不受悔戒 若佛子。自瞋。教人瞋。瞋因。瞋緣。瞋法。瞋業。而菩薩應生一切眾生善根無瞋之事。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而反更於一切眾生中。乃至於非眾生中。以惡口罵辱。加以手打。及以刀杖。意猶不息。前人求悔。善言懺謝。猶瞋不解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若人觸犯於己,彼人知過,善言謝過求懺悔,然而已受菩薩戒者仍然內懷瞋心,外現不受其懺悔謝罪之相,則深違善法利他之願,即為制訂此戒之主旨。   自瞋者,內懷忿恚之心,外則發現於身口之行為。教人者,如前戒所釋。瞋因者,初起忿恨之心。瞋緣者,忿恨心相續方便,助成種種打罵之事。瞋法者,身示瞋相,口發瞋言。瞋業者,受瞋之對方領解則此戒犯罪成立。華嚴經云:﹁一念瞋心起,百萬障門開!﹂由此可知初萌一念瞋心,便已開啟百萬障門;何況瞋緣相續而起瞋行,而成瞋業?!此而不戒,勢將殃墮沈淪,怨結萬代,世世莫解矣!一切眾生心地平等,本來無諍,此眾生之善根也。而被無明煩惱之所覆障,善根未能開發,大士應以慈心悲心發起眾生慈悲喜捨之善根,則眾生亦可無有ˊ堣夾いo。常生慈悲心,孝順心者,菩薩觀眾生如己赤子,何忍加以毀辱?是為慈悲心;又常觀一切眾生,猶己父母,何敢加以忤逆?是為孝順心。   大士既能生眾生善根,復常慈孝,則何至反有更加逼惱於眾生之事。非眾生者,當指變化幻人等而言。彼雖無情,如作有情想而行瞋辱亦當有罪。罵辱是口業,手打是身業,不息是意業,以此三業加惱,使瞋心縱而不收,對眾生隔而不接,甚至對方悔過,善言謝罪懺悔,而自己仍然瞋心不息不解,故結重罪│菩薩波羅夷罪。發隱云:﹁霜之雪之,昊天非害物也,正所以培生育之原。責之治之,聖人非絕人也,正所以闢自新之路。瞋心縱而不休,眾生隔而不接,豈大士之體乎?聲聞本無大慈,止犯第七聚,非今例也。﹂其說明菩薩戒以善法利他為重,不同於聲聞律儀止於自利,至為剴切。 二、性遮重輕    一、眾生。 二、眾生想。 五緣成重 三、瞋隔心。 四、示不受相。 五、對方領解。    上品 重    (一)眾生 中品    下品 輕︵有戒者亦重,但不失戒︶。    上中想    上中 上中疑    下品想    下品想 下品 下品疑 上中想 重 (三)瞋隔心│心懷忿恨,不欲和解,正是業主。     (四)示不受想│關閉斷隔以拒絕對方,或聲言不受。    (五)對方領解│知彼不受,隨身口業之多少結重。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士接取眾生為務,犯此戒則有乖化他之道,故重。小乘自利,則瞋他亦犯第七聚│惡說突吉羅罪。 五、善識開遮   一、彼不可治,不可與語,難可教誨,多起嫌恨者│不犯。   二、唐譯戒本云:﹁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行越路,非理而行,出粗惡語,猛利訶擯,方便令其出不善處,安立善處,菩薩如是以饒益心,於諸有情,出粗惡語,無所違犯,生多功德。﹂以饒益眾生心舉事,則非瞋隔心可比,故無犯。   開緣︵地持經︶: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彼不如法悔,其心不平,不受其懺   本戒兼制不如法懺謝及不受懺謝︵非瞋心︶,茲依戒本經摘述於左:    (一)不如法懺謝: 若菩薩侵犯他人,或雖不犯,令他疑者,慊恨輕慢,不如法懺謝│犯染污起。 若懶惰懈怠│犯非染污起。    開緣: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彼欲令作不淨業然後受者,不謝 若知彼人性好V訟,若悔謝者,增其瞋怒 若知彼和忍,無慊恨心,恐彼慚恥,不謝    (二)不受懺謝: 若他人來犯,如法悔謝,菩薩以慊恨心 欲惱彼故,不受其懺 犯染污起 若不嫌恨,性不受懺 犯非染污起    開緣: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如前說 若彼不如法悔,其心不平 無犯 六、異熟果報   二地品云:﹁瞋恚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    一者常被他人求其長短;    二者痝Q於他之所惱害。﹂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瞋恚,即得八種喜悅心法:    一、無損惱心;    二、無瞋恚心;    三、無諍訟心;    四、柔和質直心;    五、得聖者慈心;    六、常作利益,安眾生心;    七、身相莊嚴,眾共尊敬;    八、以和忍故,速生梵世。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得佛無i心,觀者無厭。﹂ 七、觀心理解   凡外隔真,二乘隔俗,出假隔中,但中隔於二諦。 八、懺悔法門 事瞋作法懺│例前可知 隔真│析觀、體觀、次第、一心四種無生懺,隨用其 懺悔行法 一皆得。 隔俗│體觀等三,亦隨用其一。 理瞋懺法 隔中│次第、一心,亦隨用其一。 隔二諦│用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三果斷事瞋盡,初果不隔真,出假不隔俗,別教回向不隔中,別教十地、圓教十住不隔二諦。又圓信圓觀,皆伏一切理瞋。 十、性惡法門   現忿怒大明王相︵註︶,是用事瞋。一法不取,名為理瞋。 ︵註︶密教以佛、菩薩及出世間護法皆可作忿怒相,教令法界以忿怒火,降伏無始無明等魔,故稱忿怒大明王。 第十 謗三寶戒 若佛子。自謗三寶。教人謗三寶。謗因。謗緣。謗法。謗業。而菩薩見外道及以惡人一言謗佛音聲。如三百矛剌心。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助惡人。邪見人謗者。是菩薩波羅夷罪。 一、隨文釋義   此所謂謗,非謂毀罵之謗,乃自以邪見邪說謗亂正法,故戒本經名之為謗亂正法戒,亦云謗菩薩藏。謗是乖背之名,凡是解不當於理,言不審於實,而妄作異說異解者,皆名為謗。發隱云:﹁解不稱理者,邪僻之見,不合正理而謬說。言不審實者,疑似之事,不考真實而妄說。異說者,外聖賢不易之定論,而別為一說。﹂此將足以使正法受謗而亂,故犯重。此為制訂此戒之主旨。   謗三寶者,以邪為正,以正為邪,如誹謗菩薩經律,謂非佛說,是為謗佛尊;謂菩薩藏非大乘經典,是為謗法,謂受持讀誦菩薩藏者非佛弟子。是為謗僧。如此自謗,或教人謗,或著作邪見謗書流傳而兼自謗與教人謗,皆為惑亂人心,疑誤後學,永失正道,陷墮邪途!初起邪見之心為謗因。邪心相續,邪說方便,助成其事為謗緣。言說、著述等事為謗法。聽聞者領解則成謗業。若心欲說而口未言,未結重罪。若自發言向彼說,或令他傳說,使聽聞者領納邪言,則隨一語,結一重罪。若作邪書,隨意使他人覽解,則隨語語得重罪。   外道云者,心外求法,悉名外道。惡人云者,不信大乘常住三寶故,棄捨心地大戒,而習學異道邪教,撥無善惡果報,是名惡人。一言云者,謂外道與惡人謗佛所用語文雖少至一言,菩薩若得聞見,尚應有如三百矛剌心之感,何況肆言無忌,更何況自謗乎。   菩薩本以信心與孝心,受斯正戒,常常敬順三寶,而無違逆;豈可反更助邪惡之徒,謗亂正法?至於執大謗小,謂惟有大乘無小乘,或謂四阿含及別解脫經非佛說等,皆犯謗罪。 二、性遮輕重 眾生。 眾生想。 五緣成重 欲說心。 正吐說。 聽聞者領解。 上品 重   (一)眾生 中品    下品 輕 上中想    上中 上中疑 重   (二)眾生想 下品想    下品想 輕 下品 下品疑    上中想 重 (三)欲說心│謂邪見推劃,妄認惟此是實,餘皆虛妄,既心存謬解,喜向人說之心。    一、上邪見│撥無因果如闡提等。 二、中邪見│謂三寶不及外道│若心中計成│犯重,失戒。若心 知三寶勝,口說不如,既未翻然歸依外道,則不失 戒體,隨其語語結重。 邪見雖多 計成│失菩薩戒。   大端有四 計未成│犯輕(屬下文心背大乘戒攝)。    1執大謗小│如菩薩不應聽聲聞經法,不    偏執 應受,不應學,犯染污起。 2偏謗一部│於方等中,偏言某部非佛說 ,亦犯輕垢。 雜信 │ 不背因果及三寶大乘,但言外道鬼神亦有 威力,奏章解神,或復勸他人為之,悉犯 輕垢。 四、雜邪見 或繫念小乘│知大乘高勝,且欲先取小果,後更修 大,皆名念退│犯輕垢(違菩提心戒 攝)。 輕於去取,或明知他人為是,強欲立異│ 僻謬 犯輕垢。 義解不深,是智力不及│無犯。 說相似法││犯染污起。 ︵一︶若自說。    (四)正吐說 ︵二︶若令人傳說。 ︵三︶若作書著述等。    (五)見聞者領解│納受邪言,披書發解,皆隨語語結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士化人為任,故重。小乘說殺無果報,淫不障道,世界有邊無邊等,均名惡見,語語犯第七聚│惡說突吉羅罪。三諫不捨,則結第三篇│波逸提罪。更或不捨,作惡見不捨舉羯磨,雖非滅擯而治法最嚴,冀令永捨惡見故,然終不結重。 五、善識開遮   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二地品云:﹁邪見之罪,亦令眾生墮三惡道。   若生人中,得二種果報:    一者、生邪見家;    二者、其心諂曲。﹂   十善業道經云:﹁若離邪見,即得成就十功德法:    一、得真善意樂,真善等侶;    二、深信因果,寧殞身命,終不作惡;    三、唯歸依佛,非餘天等;    四、直心正見,永離一切吉凶疑網;    五、常生人天,不更惡道;    六、無量福慧,轉轉增勝;    七、永離邪道,行於聖道;    八、不起身見,捨諸惡業;    九、住無i見;    十、不墮諸難。   若能迴向菩提,後成佛時,速證一切佛法,成就自在神通。﹂   淨戒品云:﹁離邪見者,亦四種報: 一者,於現世中,離惡知識,親近善友,聞法信受;未生不善,令永不生;已生不善,令盡除斷;未生善法,修習令生;已生善法,修令增長。此正見者,一切善法之根本也。    二者,能閉不善行門,於大眾中,名稱善聞,心無疑悔。 三者,未來生處,遇善知識,得善伴侶,順於正見,歸佛法僧,更無異向,於菩薩行,無退轉心;除滅罪愆,增長福聚,有漏無漏,生死涅槃,過患利益,能善分別,了達諸法無我我所,無有執著,正見力能究竟清淨。 四者,所有三乘勝妙功德,人不能測,正見之力,皆悉圓滿,能為眾生作歸依處,度脫有情出生死苦,悉皆安置無上大乘,乃至處於法王之位。﹂ 七、觀心理解   凡外謗真,二乘謗俗,出假謗中,但中謗於二諦。 八、懺悔行法   事謗作法│例前可知。   理謗│謗真,於四無生懺,隨用其一。      謗俗,於體觀等三,亦隨用其一。      謗中,於次第、一心,亦隨用其一。      謗二諦,惟用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藏不謗真,通不謗俗,別不謗中,圓人一切不謗。 十、性惡法門   用事謗,如婆藪仙人︵註一︶;用理謗,四句即為四門︵註二︶,門門皆入道。 ︵註一︶婆藪仙人者,婆羅門中始創殺生祀天儀軌之人,其人其事,見智度論卷三,方等陀羅尼經卷一,乃本講記酤酒戒註。 ︵註二︶四句門者,以有空分別諸法,謂為﹁有而非空﹂,是第一句有門也。反之而謂為﹁空而非有﹂,是第二句空門也。又如謂為﹁亦有亦空﹂,是第三句亦有亦空門也。反之而謂為﹁非有非空﹂,是第四句非有非空門也。 ︵三︶總結(十重戒) 善學諸仁者。是菩薩波羅提木叉。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   此為正示法門分,釋迦宣菩薩戒,列重輕戒相十重戒之第三段文,科判標題曰總結。今分三小段講之:不違本源心地而修,是謂善學。慈悲、孝順,利濟為懷,是謂仁者。此乃如來讚善學戒者之美稱,猶世言厚德之士也。波羅提木叉者,此言保解脫,即保證行人得到解脫之義。戒是因,解脫是果,此乃因中說果也。如來以應當學教人,若犯之即得波羅夷極惡重罪,當招阿鼻地獄之苦報,持之即是妙因,當證保解脫之極果。於中者,於十重戒之中。微塵許者,舉少以’h,犯少尚不名菩薩,”膍洛リQ戒,則將感召惡報無窮,有如下文所示。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   若受此戒而犯之,則即其現在之身的尊貴德位日消。比丘及比丘尼,本由戒得名,若犯此木叉,不但無大士之目,而本名亦失;不惟失其名位,即三賢十聚佛性常住妙果皆失。菩提心,佛性常住妙果者,持戒如平地,佛果如妙種,菩提心如芽,心地戒虧,則平地變成不毛之地,雖有佛種不生芽矣,他生固不可知,而現世身必不能發菩提心矣。失國王位、轉輪王位者,世間尊貴,亦由戒得,失戒即將失此尊貴。心地端嚴,本尊貴故,現在既失其義,未來必並失其名故。關於比丘︵尼︶者有人問曰:犯前四戒則一切戒體俱失,犯後六戒,止是失菩薩法,何云亦失比丘︵尼︶位?答:此是一往乘勢之語,又或如從高處墮,法爾至底,理無中止,故失菩薩法,且失比丘︵尼︶位也。十發趣︵即十住︶,發起大心,趣入妙道,有住義故。十長養︵即十行︶,滋培長養,積累日成,有行義。十金剛︵即十迴向︶,順入法界,堅固不動,有回向義。十地乃菩薩之極地。此在前釋迦自說舉自誦勸人段已講。此處結文,佛再舉示犯此十重之一,便當失去如上大益,且不僅如此而已,更指出此身沒後,墮三惡道中。墮此惡道,非千生萬世可了,故於二劫三劫,不得聞世間父母及三寶名字!父母名字尚不得聞,何處得修敬順之孝道,出世三寶名字既不得聞,焉識修行證佛之妙果?有斯大失,故當一一堅持,不可有一點的違犯。 汝等一切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此戒是三世菩薩同學同持,共成無上佛果,是故如來再三叮嚀,勸學勸持也。如是廣明持犯性相,當如大本後分,八萬威儀品中詳之,今此所說是略出十無盡藏戒之大綱。    【二】四十八輕分三︵一︶總標︵二︶別釋︵三︶總結 ︵一︶總標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此為本經正說法門分,釋迦宣菩薩戒,列重輕戒相,四十八輕戒之總標文。輕者輕垢也,謂此罪雖輕於十重,而能染污本源心地;若不急求懺悔,即為心地作障,難成聖果。發隱云:﹁不但曰十波羅夷,而曰木叉者,犯之則極惡,依之則解脫也。﹂佛告諸菩薩,上面已將極惡棄罪與解脫之十重戒相說完了,今當說四十八輕垢罪相。此輕罪相,有從生與獨頭之別。從生者即犯前十重罪欲作而未成,同於世間法律未遂犯減處之意,故未構成十重之罪。但因已有犯重罪之意思與預備行為,故有作前方便輕垢。獨頭者即所犯罪之性質與十重均不同,亦且無關,自應有其特定之罪名,總名則為獨頭輕垢。二者合為四十八條輕罪。 ︵二︶別釋︵分四十八,自第一不敬師友戒起至第四十八破法戒止。︶ 第一 不敬師友戒   師乃生我戒身,長我慧命,有父道之義,故當恭敬孝順無違;設若反為傲慢,自障本源心地,去離出世聖果遠矣!友能輔德助修,眾善由之而成,萬行因之而進,有兄道之義,亦當久而敬之。修道之士,必仗師之教誨,恃友之輔助,佛恐諸弟子既受戒後,猶有驕傲習氣,不敬有德,故列不敬師友戒於四十八輕之首。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應先受菩薩戒。   國王者一國之主。轉輪王有四:一、金輪王,主領四大部洲︵註︶;二、銀輪王,主領三洲,惟除北俱盧洲;三、銅輪王,主領東南二大部洲;四、鐵輪王,主領南洲。四種轉輪王皆有輪寶,現於虛空,隨輪飛行,故又名飛行皇帝。百官者,政府之大小官員也。此類有權勢爵位之人,最易生起驕慢,受位時應先受此戒,故特偏舉及之,以概其餘,而出家五眾自在其中,蓋僧尼以敬師友為修道進善之本分,不待標舉也。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   此句經文係承上應先受菩薩戒而申說受戒之益也。受戒則福庇幽明,所以鬼神救護,又能弘護法化,故諸佛歡喜。所云諸佛歡喜者,此心地大戒,乃千佛流傳,本期授受不絕,今王與臣敬奉,則上行下效,風行草偃,人人行善,個個佛子,寧不歡喜耶?! 既得戒已。生孝順心。恭敬心。見上座。和尚。阿闍黎。大德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   此謂上面由偏舉王與臣所包含之一切人等受戒完畢,應生如對父兄之孝順心與恭敬心,以對出家之師友。上座者是眾僧中上座,以更無有人尊於彼者,故曰上座。上座有三:一、生年上座,戒臘在先;二、福德上座,眾所推敬;三、法性上座,謂已證入聖位者。和尚別譯鄔波颻C,意譯親教師,或云力生,由其人之力,能生我無漏妙戒身故。阿闍黎或譯阿遮黎,意譯軌範。軌範即是師義,謂能教示弟子以法則、威儀、軌式故也。若出家五眾,則有五阿闍黎:一、為授十戒者;二、受大戒時,為作羯磨者;三、受大戒時,為作教授者;四、為依止者;五、為授經者。大德是尊稱,以其修行有德,其德甚大之稱也。同學者,宗同一師,學大乘法也。同見者,心同一大乘正解也。同行者,身同修一大乘行業也。凡此師友將至時,即應起承迎,迎已,禮拜。禮者理也,亦履也,以恭敬謙遜,進退有度,為理所當然也。拜而服也。佛教禮三拜,表三業欽敬,而歸依三寶,得離三毒也。問訊者,本以言語詢問為義,即禮拜後,當舒顏和色,平視正念,向之問訊起居安樂否,有世俗見面寒暄之義;不知何時起,佛徒以合掌深深鞠躬為問訊,成為禮式之一種,然亦不失原來問訊禮節之意義。凡此,皆為尊崇戒法,奉行孝敬之道也。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痴心。瞋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驕者,以高亢之心自居。慢者,以輕忽之心對人。痴者,不識尊卑之心。瞋者,心懷忿恚。如此四心,若內懷其一,則外現不恭敬之相,遂不起承迎禮拜乃至不如法供養。供養者,進修財行名供,有所攝資名養;又下薦上為供,卑資尊曰養。此謂除承迎禮拜外,尚應供給師友生活之所需以奉養之也。自賣身物等而供給者,乃舉重況輕,謂尚應如此竭盡所能以行供養,況迎拜之義而不為耶?故自賣身者,是敬人尊法之至,竭誠盡供之極,如昔常啼菩薩為聞般若故,自賣心肝骨髓,以供養曇無竭大士;釋迦如來因地中為貧人時,為聽大涅槃經故,日割身肉三兩,賣與病者療疾,至滿足一月,取錢供佛。此皆賣身之例也。又古時自賣身為奴,今人賣血輸人與出賣體力勞動者,亦可作自賣身解。國城者謂國土城邑,古今皆有買賣之例。賣兒鬻女之事,古時所許,今則早為文明國家所禁,然變相之買賣,亦非絕無之事。七寶者,金、銀、d璃、硨ろ、玻_、瑪瑙、赤珍珠。百物者,乃概括而言供身所資用具之大數。若不爾者,謂若不如上恭敬供給,即得輕垢罪。 二、性遮重輕 一、師友。 二、師友想。 三、不敬心。 四、應迎不迎應供不供。    (一)師友│上座及同行等。    師友想    師 友 師友疑 重    非師友想    (二)師友想 師 友 非師友疑 無犯    師友想 非師友 師友疑一 犯輕 若驕慢、瞋恨、不起迎拜等,是染污犯。 若懶惰、懈怠、或無記心,或忘誤,犯非染污起。 應迎不迎 應供不供    若重病 若亂心 若睡眠不知 若聽法 開緣 若說法 無犯。 若在說法眾中護說者心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護僧制 若護多人意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俱制。 五、善識開遮   惟遮不開。如以方便令彼調伏亦得名開。 六、異熟果報   師友知識是得道大因緣,是全梵行。不敬則永失法利,魔所攝持;敬則常遂善緣,成就佛法。 七、觀心理解   外道不敬真諦,二乘不敬俗諦,藏通不敬中諦,別教不敬二諦之友。 八、懺悔行法   事犯懺法│作法懺,例前可知。   理犯懺法│依順次序用四種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得不壞淨及淨心地菩薩,永斷事慢;四教分證人,如次斷四種理慢。 十、性惡法門   瑜伽法中作觀音慢,是觀行慢。十地品云:﹁我當於一切眾生中,為首為勝﹂等,是分證慢。﹁天上天下,唯我獨尊﹂,是究竟慢。 ︵註︶四大部洲│住須彌山四方鹹海中之四大洲也。一、南瞻部洲,舊譯南閻浮提,從所產之樹林或果立名。二、東勝神洲,梵云東毘提訶,舊譯東林婆提,為身形勝故,名為勝身。三、西牛貨洲,梵云西瞿陀尼,舊譯西瞿即尼,為貿易牛故,名為牛貨。四、北瞿盧洲,舊云北鬱單越,或云北俱羅。譯曰勝處,在四洲中為最勝故。 第二 飲酒戒   前十重之第五戒制酤酒貨賣,此戒制自飲,酒開放逸門,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   故飲酒者,出於故意,非不知而誤飲也。酒生過失,非止經論所列舉之三十五、三十六事,實在難以一一列舉,故曰無量。若過瓶杯酒器給人飲酒尚獲五百世無手之報。此報不限於人類,若墮畜生中,則為無知痴蛆,乃至水蛭、蚯蚓、鰍鱔等,皆無手之類也。酒生三十五過失如下:一、現世財物虛竭;二、眾病之門;三、鬥諍之本;四、裸形無恥;五、醜名惡露,人所不敬,六、無復智慧;七、應所得物而不得,已所得而散失;八、伏匿之事,盡向人說;九、種種事業,廢不成辦;十、醉為愁本;十一、身力轉少;十二、身力壞;十三、不知敬父;十四、不知敬母;十五、不敬沙門;十六、不敬婆羅門;十七、不敬叔伯及尊長;十八、不敬佛;十九、不敬法;二十、不敬僧;二十一、朋黨惡人;二十二、N遠賢善;二十三、作破戒人;二十四、無慚愧;二十五、不守六情;二十六、縱色放逸;二十七、人所憎惡不喜見;二十八、貴重親屬及諸知識所共擯棄;二十九、行不善法;三十、棄捨善法;三十一、明人智士所不信用;三十二、遠離涅槃;三十三、種狂痴因;三十四、身壞命終墮惡道泥犁中;三十五、若得為人所生之處,常當狂駿。智論所舉三十六過與此略同,茲從略。酒之為害既如是之多且烈也,故過送酒器與人即受五百世無手之報,何況自飲,那能不受報更大耶? 亦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一切人者,指男女老少,在家出家,他邦異國之人,即凡屬人類之意。一切眾生者指異類言,即鬼神、畜生之各類。教人、非人飲,自飲,皆得輕垢。一切酒如前重戒中釋。 二、性遮重輕    一、是酒│飲之醉人。    酒想 酒 酒疑 咽咽結罪    非酒想   此戒四緣成罪 二、酒想 非酒想 無犯    非酒 酒想 酒疑 輕垢罪 三、有飲心。 四、入口咽咽結罪。若教他飲,咽咽二俱結罪。︵咽咽結罪 者,謂隨一咽結一罪,隨多咽結多罪也。︶ 開緣│病非酒不療,他藥無效者不犯。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俱制。 五、善識開遮   惟是遮業。 六、異熟果報   飲酒之罪,獲報三十五失如前。又有五五百果:第一、五百世在鹹糟地獄;第二、五百世在沸尿;第三、五百世在曲蛆蟲;第四、五百世在蠅蚋;第五、五百世在痴熱無知蟲;經文所云五百世無手,或但舉最後五百世也。 七、觀心理解   如酤酒戒中說。 八、懺悔行法   事犯懺法│作法懺如前釋。   理犯懺法│無生懺如前。 九、修正差別   得法自在人,飲無迷亂;聲聞人過飲得醉︵如降龍羅漢婆伽陀比丘事︶。︵註一︶ 十、性惡法門   用事飲,如濟顛︵南宋杭州靈隱寺道濟禪師,好飲酒,多異行︶及末利夫人︵註二︶等。用理飲,即法性真酒,耽荒無厭。 ︵註一︶五分律佛制飲酒戒緣起云:﹁婆伽陀比丘,以降龍故,得酒醉,衣缽縱橫,佛與阿難舁至井邊,佛自汲水,阿難洗之。 ︵註二︶昔波斯匿王第二夫人末利,從佛受戒後,遇王欲殺廚官,夫人設盛讌,以酒飲王,共相歡勸,王喜夫人飲酒,樂而忘殺,其事遂寢。夫人詣佛懺悔,佛言,﹁如是飲者,獲大善利,不犯戒也。﹂ 第三 食肉戒   一切肉從斷生命中來,而菩薩以慈悲為本,利濟為懷,慈悲則拔苦與樂,利濟則廣行饒益,如食眾生肉則與此二行相違,故制食肉戒,而為菩薩戒特點之一。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   故食者有食肉之故意,非不知而誤食,為犯戒有重要特定條件。一切眾生肉者,不論水陸空行,凡是有情識生命之動物皆屬之。華嚴經云:﹁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與我同體,而今食噉其肉,殘慘之甚!﹂故此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大慈悲者非他,即無上菩提心是也。斷此心,即是斷佛性種子,以斷失成就無上正覺之根本故也。準此以觀,蠶所吐之絲與一切動物羽毛所製之衣,亦應不忍。鴦掘經云:﹁若絲綿絹帛,展轉傳來,離殺者手,施於比丘,亦不應受,受者非悲也。﹂﹁發隱﹂云:﹁︵問︶蠶之害亦慘矣!制食肉不制衣帛者何?︵答︶文互見故。煮繭斷命。十重第一殺戒中攝;鑊湯巨恣A殺具戒中攝;例養六畜,損害眾生中攝;為利養身,邪命自活中攝。而首楞嚴經亦禁綿絹,是知僧號衲子,士稱布衣,無待論矣。﹂   眾生見而捨去者,楞伽經說之甚明:﹁獵師、屠兒、捕魚、網鳥諸惡人等,狗見驚吠,獸見奔走,空飛水陸一切眾生見之,咸作是念│此人氣息猶如羅剎,今來至此,必當殺我,為護命故,悉皆走避。﹂然亦有凶人入山野,每招凶惡虎豹獸來集爭噉之者,是乃同氣相引,亦惡因緣所致,實與捨去正相同也。 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肉者。犯輕垢罪。   此言食眾生肉之過惡與所犯之戒罪。食肉之罪惡大抵如下錄諸經所明:   楞嚴經:﹁佛告阿難:食肉之人,縱得心開,似三摩地,皆大羅剎,報終必沉生死苦海。云何是人得出三界?﹂   楞伽經:﹁佛告大慧:一切眾生從無始來,常為六親眷屬,易生而受禽獸等身。云何取之而食?菩薩見諸眾生,皆是親屬,乃至慈念,如一子想。一切諸肉皆是精血污穢所成,求清淨人,云何取食?若修慈心,或持袕N,或求解脫,或趣大乘,以食肉故,一切不得成就,諸天遠離,睡夢不安,羅剎惡鬼奪其精神,增長疾病,生諸罪惡,敗諸功德。偈曰:生死不解脫,為利殺眾生,以財網取肉,二俱是惡業,死墮叫喚獄。﹂   食肉之害,諸經言之甚多,不及備述,其為修道人所不宜,固不待言矣。近代醫學進步,已證明肉食並不衛生,且為高血壓、心臟病、癌症等諸難治症之主要來源,可知經中所云精血污穢所成,增長疾病諸說,皆為真實。又科學證明食用植物富有人體需要之營養成分,且能卻病延年,世俗已多提倡素食者,何況受菩薩戒,行自利利他之道的佛子而可貪食肉類耶?故經云:﹁不得食一切眾生肉!食肉得無量罪;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二、性遮輕重    一、是肉│有情身分。    肉想    肉 肉疑 重    非肉想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 二、肉想 非肉想 不犯    非肉 肉想 肉疑 輕 三、有食肉心,正是業主。 四、入口咽咽結罪。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不全共,小乘初聽食三種淨肉:一、不見殺;二、不聞殺;三、不疑為己殺。又有九種、十種不淨肉等禁食,其餘則無制止之規定。菩薩以慈悲濟物為本,則應斷食一切肉。又知水中有蟲,或疑有蟲,若不看不漉,輒飲輒用,則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鹿角虎骨等製入藥中,此應非犯。若為製藥故,多傷生命,則應視同殺罪。 六、異熟果報   佛頂經云:﹁死死生生,互來相噉,惡業俱生,窮未來際。﹂又云:﹁殺彼生命,或食其肉,如是乃至經微塵劫,相食相誅,猶如轉輪,互為高下,無有休息。﹂ 七、觀心理解   凡外食斷常瘜肉,二乘食偏真枯肉,菩薩食出假脂肉,別教食但中頑肉。 八、懺悔行法   事犯用作法懺;理犯用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別教初住,圓教初信,永斷事食;四教分證,斷四理食。 十、性惡法門   用事食,如釋迦本生,現惡羅剎形,怖人令受歸戒。用理食,則中道法性,應為第一美肉,恣意飽噉。 第四 食五辛戒   五種食用植物,具有葷臭而兼辛辣之二種氣味者,名為五辛。葷辛之氣,能發起色身諸欲,而妨淨法,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渠。是五辛。   五辛經律互出,名種不同,多云蔥、蒜、る、薤、興渠、皆蔥蒜之類。今本經以蔥開三成五,亦由方土不同而立名異,且古今所呼之名亦各有別也。大蒜今所常見,名亦未異。茖蔥即是る菜。慈蔥即是世俗常用之蔥。蘭蔥即是小蒜。興渠此方所無,玄應音義以為即是阿魏︵藥用有臭味的植物乳汁堅凝而成塊者。︶此諸葷辛氣味植物,世俗所用;但有剌激色身生理之作用,足以發瞋生淫、且最惡臭惱人,故足以妨礙淨法。 一切食中不得食。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一切食中不得食者,謂以五辛雜於一切食中,作調味品,亦不得食,非僅戒單食也。若故意食之者,結輕垢。 二、性遮輕重   此是遮業,以臭穢富有剌激生理作用,妨於淨法,故制。 一、是辛。    辛想    辛 辛疑 重    非辛想   四緣成罪 二、有辛想 非辛想 不犯    非辛 辛想 辛疑 輕 三、有食心。 四、入口,咽咽結罪。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共。 五、善識開遮   病非蒜等不愈者,須處僻靜別室食之。食後不得入佛塔僧堂,不得入僧浴室,並不得上都圊內,俟斷食更七日後,臭氣都盡,沐浴浣衣,香熏入眾,具如律明。 六、異熟果報   楞嚴經云:﹁食有五失:一者、熟食發淫,生啖增瞋;二者、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三者、諸餓鬼等舐其唇吻,常與鬼住;四者、福德日消,長無利益;五者、十方菩薩、諸天善神不來守護;大力魔王得其方便,現作佛身,來為說法,非毀禁戒,讚淫怒癡,命終自為魔王眷屬,受魔福盡,墮無間獄。﹂ 七、觀心理解   見思辛、塵沙辛、無明辛,皆辛也。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事辛為修行第一漸次,最初應斷;初果斷見辛,四果斷思辛,出假斷塵沙辛,別地圓住分斷無明之辛。 十、性惡法門   辛是熏染為義,以法界辛徉尷k界,如擊塗毒鼓,置毒乳中等喻,既以毒喻圓理,亦可以辛喻圓理也。 第五 不教悔罪戒   隱匿他罪,染污佛法,怙惡長過,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難。一切犯罪。應教懺悔。   一切眾生者,謂天龍八部,人、非人等,但受佛大小乘戒者是也。八戒者八關齋戒;又地持八重亦名八戒。五戒者清信士女所受。十戒者,沙彌十戒及身三、口四、意三之十善戒也,又此經十重亦名十戒。毀禁者,謂毀犯禁戒,總明犯一切戒,即毀三世諸佛明禁。七逆者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黎、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等是。八難者:一、地獄;二、畜生;三、餓鬼;四、長壽天,一作無想天;五、北俱盧洲;六、盲聾瘖ぴ,諸根不具;七、生邪見家世智辯聰。八、生在佛前佛後。此八皆為障道,不得見佛聞法,故名為難。一切犯戒罪者,若大若小,若重若輕,若因若果之戒犯罪,皆教懺悔。教懺悔者,以見、聞、疑三根舉事,令改往修來,捨過遷善也。懺是梵語,具云懺摩,是此方請忍請恕之意,即表除過去之過愆;悔乃此方之語,義稱惡作,謂追責前所作是惡,而今決志改途易轍,修善於將來。 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者。犯輕垢罪。   同住同僧利養,是共食味。布薩說戒,是共法味。布薩,此云相向說罪,每半月舉罪懺悔一次。舉其罪者,謂理應如法舉罪,故不舉不教者即為犯戒也。 二、性遮輕重 一、有罪。    二、有罪想│若實謂無罪者│不犯。 三、不教心│瞋心不舉│染污犯。懶惰懈怠│非染污犯。 四、默然同住│不教悔是一罪,同食味復是一罪,同 法味又一罪,隨事各結。 三、七眾料簡 比丘應舉七眾罪。    比丘尼得舉六眾罪,不得舉比丘罪。 若與比丘親里知識私相勸諫者,無犯。 此戒七眾不全同 式叉摩那得舉五眾罪,不得舉比丘︵尼︶罪。 沙彌得舉四眾罪,不得舉上三種人罪。 沙彌尼得舉三眾罪,不得舉上四種人罪。 在家二眾得舉自類罪,不得舉出家五眾罪。若親厚知識 私 相勸諫者,皆為無罪。 又在家二眾無同利養事,惟有不舉及同布薩二過。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俱制。 五、善識開遮    僧祗律云:﹁若彼人凶暴,若依王力、大臣力、凶惡人力、或起奪命 因緣,傷梵行者,應作是念,彼罪行業,必自有報,彼自應知,爾 開遮 時但護根相應│無罪。﹂    四分律云:﹁內有五法應舉他:一、以時,不以非時;二、真實,不 以不實;三、有益,不以滅損;四、柔軟,不以麤獷;五、慈心, 不以瞋心。﹂    若狂。 若知不說,令彼調伏。 若護他心。 若護僧制。 若自無智。 若無力。 若使有力者說。 不犯 若彼自有力。 若彼自有善知識。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為正說,於我憎恨。 若出惡言。    若顛倒為。 若無愛敬。 若復彼人性弊咿恁C 六、異熟果報    大涅槃經云:﹁若善比丘見壞法者,置不訶責,驅遣舉處,是人 佛法中怨,若能責遣,當知得福無量,不可稱計。﹂ 菩薩善戒經云:﹁寧受惡戒,一日中斷無量命根,終不畜養弊惡弟 子不能調伏,何以故?是惡律儀,殃齊自身。畜惡弟子不能教 果報 誨,乃令無量眾生作惡,能謗無量善妙之法,壞和合僧,令多 眾生作五無間,是故劇於惡律儀罪。﹂ 問:教而不改,應免罪否? 答:世儒有言,教訓不嚴,師之惰也;學問無成,弟子之罪;教而 不改,教者何尤? 七、觀心理解   知人破於理戒,應教理懺,又觀心釋者,前念起惡為罪,後念覺意觀察,名為教悔。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他人犯戒,於四諍中即是犯諍。若舉過不服,即是覓諍。若復有人不知戒相,不決重輕,即是言諍。若於三諍事發,又即事諍,此之四諍,具十法者乃能滅之。十法者,一持戒,二多聞,三誦毘尼極利,四應解其義,五言辭了了,堪任問答,六諍起能滅,七不愛,八不恚,九不怖,十不痴。又僧祇律明成就十四法,名為第五持律,所謂善能滅諍,大約是無疑解脫阿羅漢也。教悔理罪,位在圓住,通教見地,亦滅界內理諍。 十、性惡法門   維摩經云:﹁外道六師,是汝之師,汝師所墮,汝亦隨墮。﹂則非惟不教令悔,又從而和之矣。此亦具有事理二墮也。 第六 不供給請法戒   初戒令敬師友,此中兼請說法,故為別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床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   先言大乘師,次言大乘友,︵同學同見同行三友︶,以揀小乘師友,皆當供請。法師者,凡通達大乘經律性相,乃至能化導眾生,令入佛地者皆是,而不限於講經論師也。百里千里,是言其遠,以攝其近,謂遠尚當供請,況其近也。三時供養者,中前,中後,初夜為三時,一說日初出時,辰末巳初時,日中時,乃一日三次上供養也。三兩金及百味者,言其恭敬事奉之極,而無慳惜怠慢之心,不必拘泥於數字。其受供者,應生慚愧,方消信施,宗鏡錄云:﹁若學大乘佛法者,受施主食如須彌山,受施主衣,可敷大地,如不學者未墮僧數,十方無唾地處。﹂永嘉云:﹁若得不思議解脫力,妙用琩F也無極,四事供養敢辭勞,萬兩黃金亦消得,粉骨碎身未足酬,一句了然超百億。﹂雖然如是,受供養應當知足受用,始得無過。盡給與之者,是自發心供養,猶恐心未足;今隨師友所須,勿違其念,當盡與之。此明供養殷勤,下明請法不懈。 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不懈。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常請者,明非僅一日一時也。三時說法者,中前,中後,及入夜之時而請益也。三時禮拜,是表樂法服勤之不懈。不生瞋恚患惱之心者,不可見師小有所失,而生瞋心,復不厭患費財而生惱心。為法滅身者,身尚可捨可滅,豈以憚勞供給,而生退心。如來因地,捨全身以求半偈︵註一︶,剜身千瘡然燈︵註二︶而請說法,施妻子與夜叉食︵註三︶,欲聞法要,此舉重況輕,為尊法故,身尚不惜,何況禮拜供養耶?若惜身吝財,則非大士忘身為法之行願,復乖恭敬孝順之本心矣。故犯。 二、性遮重輕 是法師。    法師想│不知不犯。 不請心│若瞋若惱。 漠然空過│隨事結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小乘│小乘未滿五夏,未諳律藏,見有持律人來,應請;餘非 大小不全共 所制。 大乘│大乘求法無厭,一切應請。 五、善識開遮 開遮│若知不請,可令彼調伏。 若病。 若無力。 不犯 若知彼人作顛倒說。 若自多聞有力。 若先已受法。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不請則失聞熏益,障知慧種;請則常能不離正法。 七、觀心理解   觀慧不現前,名不供給請法。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入淨心地菩薩,常法供養一切三寶,事請理請俱無犯。 十、性惡法門   事惡,則如阿闍王之女,見大聲聞而不起禮敬。理惡,則觀於絕待法性,不得能供所供,能請所請。 ︵註一︶過去世,如來為菩薩時,在雪山修道,天帝欲試之,化為羅剎,口說半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菩薩求說後半偈,羅剎云:﹁我腹饑墮,不暇為說。﹂菩薩曰:﹁欲得何食?﹂答云:﹁欲食生人血肉。﹂菩薩曰:﹁願為我說,捨身供養。﹂菩薩即敷座請說,羅剎云:﹁生滅滅已,寂滅為樂。﹂菩薩遂以偈垣悕韝s石樹木之間,即登樹投身而下,羅剎即手接之。時天帝釋還復本形,讚歎禮足而去。 ︵註二︶佛往昔無數劫時,作閻浮提大國王,名修樓婆,為眾生求法故,捨可愛妻子與夜叉鬼。鬼盡取食之。為說一偈曰:﹁一切行無常,生者皆有苦,五陰空無相,無有我、我所。﹂ ︵註三︶世尊過去無數劫時,作大國王,為聞法故,剜身然千燈,供養勞度差婆羅門。彼乃為說一偈曰:﹁常者皆盡,高者必墮,合會有離,生者有死。﹂王聞心大歡喜,而立誓言│我今求法,為成佛道,當以智慧光明,照悟眾生。作是誓已,天地大動。 第七 不往聽法戒   此戒亦名﹁懈怠不聽法﹂戒。前︵第六︶大乘師友來我處,我請說法;今戒大乘師友在他處,我應往聽法。此戒制意與前戒同。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毘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處。   一切處者,通指僧坊,俗地。大宅舍中者,別指俗地,即王宮,官宅,俗舍等地。講法者,說法論義之總稱。此處所言之毘尼,乃大乘經律之毘尼,非三藏中之毘尼藏,因大乘經力能滅惡,同於律義,故並稱毘尼。言法毘尼經律者,法名軌持,毘尼名滅,此二皆指所詮;經律二字,乃是能詮,所謂經詮法,律詮毘尼也。經律並稱毘尼者,經即梵網戒經,律即心地法律及諸菩薩戒藏。優婆塞戒經之不往聽法戒限於四十里中,當係以一日可以往返為限。地持經則不開里程遠近。﹁發隱﹂云:﹁蓋出家以聽法為事,憚遠不往是慢法故;在家者世法拘身,遠聽不能,亦非慢故。﹂此經言一切處,可謂不論遠近而應盡力所能,我意或以菩薩有神足通者人間天上無遠不屆。故不作遠近之制限。或不規定遠近任其盡力之可能也。 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諮問。若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若不至彼聽受諮問者。犯輕垢罪。   新學者,謂初受心地戒而學業未成之大士。經與律世間亦共有之;而世間之經,未必詮於正法,世間之律,亦未必詮於毘尼。惟佛經佛律中,明五種遠離行相應與五種出要行相應,名之為法,亦名毘尼,亦名佛所教誡成,皆非世間所謂之經與律可比。茲附帶將五遠離行相應及五出要行相應分別說之於下:   五遠離行相應│一、是出離,非世法;二、是越度,非有愛;三、是無欲,非有欲;四、是無結,非有結;五、是離生死,非親近︵生死︶   五出要行相應│一、令少欲,不多欲;二、令知足,不無厭;三、令易護︵保護善根︶,不難護;四、令易養,不難養;五、令智慧,不愚痴。   聽受諮問者,聽是以耳識專聞,受是以心納受,即聞思二慧;諮是啟問,謂聞而深思,思而未達,復啟周所疑,所疑既釋,即依之修進悟入。今言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者,既指出家者所居之山林樹下與寂靜阿蘭若、僧伽藍也。︵印度因氣候不寒,森林無喧,多有林棲修道說法之人。︶又以一切處明示不僅樹下與僧房,且尚有前說之俗居大宅等處。如是諸處,能往應往而不往聽受者,非慢人慢法,即懈怠憚勞,故得罪。 二、性遮重輕 一、是講法律。    二、講法律想。    若瞋 染污犯。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 三、不往心 若慢 若懈怠│非染污犯。 四、不往聽│日日結罪。 三、七眾料簡   此法毘尼,七眾同修。 四、大小同異   此法毘尼,大小乘齊奉,非局限於聲聞也。 五、善識開遮   開遮│佛藏經云;﹁若比丘說法雜外道義,有善比丘應後座去。若不去者,非善比丘。亦復不名隨佛教者。﹂ 若不解。 若病。 若無力。 不犯 若彼顛倒說。 若護說者心。 若數數聞,已受持,已知義。 若修禪定,不欲暫廢。 若鈍根│難悟,難受,難持。 六、異熟果報 果報│地持經云:﹁菩薩於善知識,聽受經法。於說法人,有五處不應憶念,淨心專聽。﹂    一者不念破戒∥謂不念言,此人曾犯律儀,不應從彼聽受經法。 二者不念下性∥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下性之人聽受經法。 五處不應憶念 三者不念醜陋∥謂不念言,我不從此醜陋之人聽受經法。 四者不念壞語∥謂不念言,我不從彼不正語人聽受經法。 五者不念粗語∥謂不念言,我不從彼粗言說人聽受經法。   如是五處不憶念者、是菩薩勤懾正法,於說法人不起嫌想。若下菩薩,起人過心,退,不樂聽法,當知是菩薩不能自度,智慧退減。此殆與依法不依人,不以人廢言,不以言取人,不以貌取人之義略同。 七、觀心理解   不歷法觀心,即是不往聽法。 八、懺悔行法    事懺法及理懺法皆同前戒。 九、修證差別   事往,應如善財五十三參,南詢歷盡百城煙水︵註一︶。理往,如須菩提石室觀空,迎禮佛自忉利天降之第一人︵註二︶。又菩薩成就遊戲神通,能咻雂Q方聽法;成就念不退法,能念念永不離法。 十、性惡法門   不應以法更聽於法。 ︵註一︶善財五十三參│善財係佛弟子名,福城長者子五百童子中之一也。初詣文殊師利所發心,從此漸次南行,歷參五十三知識,最後到彌勒閣,而證入法界。 ︵註二︶須菩提石室觀空│須菩提為佛聲聞弟子中解空第一,佛自忉利天下降時,蓮華色比丘尼以神通變身為輪王,最初禮佛,佛言:﹁今最先見我者是在石室觀空之須菩提,彼乃見吾法身。﹂ 第八 心背大乘戒   此戒亦云:﹁背大向小﹂戒。背向有二:一是心背大乘欲向二乘;二是心背大乘,欲向外道。此二背向在心,尚未決定,即犯此戒,從輕垢罪。若背向已定,則失菩薩戒。又若言辭外顯,害及他人,則犯第十重矣。故此戒主旨在制背向之犯意。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   心背者,明非口說及有背向之事實表現,祗是心對大乘信念動搖也。大乘常住經律者,從盧舍那心地流出,性本常住,不生不滅,不變不易,乃如來頓說一實之教,非方便權小隨事漸制之法。言非佛說之言字是內自計度評論之意。若有謗聲外彰,貽害他人,則屬第十重戒。至心中疑議大乘非佛說者,原因甚多,其主要者不外三種:一者其人自己或其師師相承之師未參與佛說大乘法之法會。二者所學所見僅及於小乘結集之藏教,乍聞乍見更高出藏教之大乘教而生驚疑。三者小根器人樂聞信持二乘教,不能與一乘實教相適應。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犯輕垢罪。   此言受持,係承上文心背而來,心中擬欲受持二乘教與外道也。二乘即聲聞、緣覺。由聞如來四諦聲教,證無生果,故曰聲聞。觀十二因緣法,無師自悟是獨覺,即梵云辟支佛是也。問:既從如來聲教得道何名惡見?答:如來觀彼根劣,未堪授與大法,故暫示之以小教,彼即厭苦斷集,欣滅修道,而證得人空偏理,獨出三界,無利人心,遂失本源心地正體。此非惡見而何?若不知大乘常住之法,捨此心地大戒,而受持聲聞禁戒,道法亦不得圓滿具足。涅槃經云:﹁阿羅漢不知三寶常住不變者,所有禁戒,亦不得具足,不能得聲聞之道。﹂據此,則背向乖誤,大小俱失矣。外道惡見禁戒,邪見經律者,所云外道惡見當不外心謗大乘與不知三寶常住之理,所云外道一切禁戒大抵如持牛馬雞狗等戒之類。外道見牛馬生天,不知彼前生已種生天之福,便仿效牛馬食水草,或學狗食糞,或效雞一足立種種邪見自禁,而皆自言精進,且計苦盡得樂。復有起諸妄計,造立種種典籍,自稱經律者,則名邪見經律。心背大乘而向外道,自然有罪,而背大向小,心趨下游者,則終失究竟佛果,故云:﹁若起一念二乘心者犯輕垢罪﹂。然而當知!經文所訶者,為惡見邪見惡人,而不是說聲聞戒不可持,蓋論心則大小須分,言戒則大小雙持,此為佛門定論,如涅槃經云:﹁五篇七聚︵聲聞律︶並是出家菩薩律儀。﹂此外,菩薩戒本經亦許菩薩受學聲聞法,地藏十論經謂三乘皆應學,菩薩戒本經並許菩薩學外道異論,此皆為重視住持三寶與隨類教化行利生濟物之菩薩道也。 二、性遮重輕 計向二乘,惟遮業。 計向外道,兼性業│以是邪見故也。   猶豫未決,是中下二邪見之方便,以其計尚未成,故結輕。若計成,則失菩薩戒;言辭外顯害及他人│犯第十重︵謗三寶戒︶。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犯。 四、大小同異    小是本習,故非犯。 計向外,得責心罪。 大小不全共 發心欲往,步步結應懺罪。 聞外道說法,不入其心,悔還,尚許懺除共住。 若片語入心,奉行其法,乃至拔一髮等,失比丘戒,成重難, 現身不復許入僧數。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計向外道,成邪見,墮三途。計向小乘,障大菩提。   附述有關資料二則:   ︵發隱︶云:﹁昔,天親菩薩造五百論,明小斥大,後遇無著悔悟己過,欲自截舌,無著教令以舌還讚大乘。天親受教,剋心向大,宏傳廣演,卒成聖果。改過不吝,真萬世法也。﹂   菩薩善戒經云:﹁讀世典文頌書疏不犯者,為破邪見故,為知外典是虛妄,佛法真實故,為知世事,不為世人所輕慢故。﹂我們學院有世學課目,其意即係如此。 七、觀心理解   除一乘圓理,其餘皆名邪小。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位不退人,永不計外;行不退人,永不計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十、性惡法門   用外道,用小乘法,以接外小機,必先表示同其所計之外道或小乘。 第九 不看病戒   遇有病人不予看顧,則有違菩薩慈悲利濟之心,失其恭敬孝順之行,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見一切疾病人。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   一切疾病人者,上則三乘賢聖師僧父母,中則兄弟朋友親屬,下則弟子俗眾老幼貴賤他鄉異國人等,凡一切人類皆屬之,乃至禽獸畜生,悉皆供給調治也。如佛無異者,如來本為救度一切眾生之生老病死苦,故出現於世,今供病人令安,即稱佛本懷;況一切眾生,同一心源,當成正覺,故云如佛無異,其意極言對待病者如同對佛也。八福田:一、佛,二、聖人︵菩薩、緣覺、聲聞︶,三、和尚,四、阿闍黎,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八福田中明明佛田為最上第一,此處云何病田為第一?蓋佛是敬田,不兼乎悲田;惟茲病人,佛囑﹁我滅度後,應好供養。﹂其中多有諸佛賢聖,則是敬田;百骸痛苦,須人看護料理,方得活命,對之如是,則是悲田。悲敬兩足,故當第一。況諸佛人天普供,惟有病人實為苦中之苦,供給病人,自然是福中之福,又菩薩以利生為首要,拔苦與樂為先務,故以悲田為第一。諸根不具者,即六根損壞一根以上之人。百種病苦惱者,乃概舉之詞;諸病在身,心神不能暫安,故云苦惱。供養令差者,謂隨自力給與四事,若自力不足,應乞化供之,以促使病者痊可︵差同瘥,即病痊也。︶ 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坊。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犯輕垢罪。   瞋恨心者,或前時與病人有S隙,或病人嫌供給不如意,由此瞋恨故不看,則有乖大士怨親平等之心與不捨眾生之念,故得罪也。優婆塞經云:﹁行路之時,見病人,不住瞻視,為作方便,付囑所在,而捨去者,得罪。﹂推之僧坊、城邑、曠野、山林見有病者,皆應如此。否則有失慈悲之心,故犯輕垢罪。 二、性遮重輕    一、有病。 二、有病想。    三、不看心 瞋恨│染污犯。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 懈怠│非染污犯。 四、應看不看,隨事結罪。    見眾生有親屬難、財物難,以慊恨心不為開解│染污犯。 懈怠懶惰不慰憂惱│非染污犯。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小乘惟師友同法共房及僧尼須看,此外不制。 大士弘誓兼物,一切應看。 五、善識開遮 若瞋心捨置,隨人結輕垢。若力不及,起慈念心,不犯;不起慈念心,亦犯。 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能與。 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吐唾。 四分律云有五法能看病人 三、有慈愍心,不為衣食。 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痊︶若︵或︶死。 五、能為病人說法,令歡喜。    若自病。 若無力。 若教有力隨順病者。 不犯 若知彼人自有眷屬。 若彼有力,自能經理。 若病數數發。 若長病。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不看,失慈心的大益,失悲敬二田,自有病苦,亦無人看;能看,則成就第一福田。 七、觀心理解   眾生具有見思、塵沙、無明等病不以藏、通、別、圓四教法藥治之,名不看病。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無生懺︵自於四種無生善通達已,乃能以法藥療他。︶ 九、修證差別   生緣慈,能看身病;法緣慈,能看見思病;無緣慈,能看無明病。 十、性惡法門   常與捨心相應,名不看病,又復示現病行。 第十 畜殺眾生具戒   殺具為殺生所用,乃害物命傷慈悲心,逞瞋念之具,乖心地之戒體,違利生之行願,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鬥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   刀杖等,皆指兵器而言,故云鬥戰之具,非謂居家用具之刀杖等也。惡網羅是用繩線作成或以絲、麻、毛結成的漁獵之器。罥亦獵具,用以羈絆禽獸之足。鬥戰具,則傷人;殺生器,則害物。此類傷生害物之器具,有慈悲心者,悉不應藏貯,故云一切不得畜。 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若故畜者。犯輕垢罪。   傷害父母尚且不加報,乃舉重況輕之詞,蓋大士修出世行,行平等慈,視一切眾生猶己父母而無有異,故不報復,且世間法律,為報親仇而擅殺者,亦犯殺罪。何況非報親仇而殺眾生,而故意畜殺生之具,以啟殺生之漸,當然犯輕垢罪。世間法律對私藏軍用武器彈藥及危險品有罪,非軍用械彈之持有無罪,如用作殺傷,則依所犯治罪,凶器亦予沒收。兩相比較,對出家菩薩制畜殺具之戒,實無不當,更不為苛。 二、性遮重輕   此是性遮二業│就殺之方便,且結輕垢,隨其用之行殺害物時,更結殺罪。我意另有正當用途之具,雖亦可用以殺生害物,但畜具之本意不在此者,畜之則無犯。如用之行殺害物,則另結殺罪,而為另一問題,正不必因噎廢食。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共。 五、善識開遮   開遮│或勸人戒殺,若買來藏之或變造其器而用之,更或毀壞之則彌善矣。 六、異熟果報   果報│如殺戒中說。 七、觀心理解   藏通別三教之行,皆是殺理之具。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以上,永捨事器;圓住永捨理器。 十、性惡法門   正以圓頓止觀為究竟殺具。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此總結第一段十戒,勸令應當學之,並當以恭敬心奉持之,以期解行相應,動靜一如也。下六品中廣明者,是說大本中六品詳說如上十戒,今本則僅言其略耳。前已講過,梵網經大本共有一百二十卷六十一品,而我國已有譯傳者,僅是此經專明菩薩行地之菩薩心地戒品第十之一品。今所講者,遵從天台、賢首兩家之說,又僅為此一品之下半品。此下半品乃正說十重、四十八輕之戒法。今於此十戒結文中又得知在大本中尚有六品詳說以上十戒,故知以上別釋之十戒文,皆僅為略說綱要也。又梵網經菩薩戒本﹁六﹂字下有一﹁度﹂字,即為﹁下六度品中廣明﹂。如其確也,則﹁下六品﹂祗是﹁六度品﹂一品。既有此說,亦可存疑。 第十一 國使戒   國使一詞在此有特定之解釋,而與古今所稱國使略有不同。古時國君派遣使臣往鄰國辦交涉,通兩君之好,謂之國使。近代彼此有邦交之國,互派大使、公使長駐或臨時派遣特使往鄰國辦事而不長駐,皆可謂之國使。古今國使雖亦負有觀察鄰國政情得失,國勢盈虛之任務,但不自行作深入的間諜。此戒之所謂國使,則是指己國派往敵國作間諜,或受敵國利用對己國作間諜,或由某一國派往另一國進行秘密外交,互用勾結,作侵略其他國家擾亂和平的勾當,故此戒的國使乃是以窺伺長短之心,生奸偽謀略之計,目的乃是煽動戰爭,其結果必至殺害無數人民。如此國使,實大違慈心、善心、安慰眾生心非菩薩所可為,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惡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伐。殺無量眾生。   為利養惡心的緣故,而有作國使之事,乃為此戒結罪的唯一要件。在此心地戒中,菩薩是以損己利他為心,慈念一切,正與貪圖利養,生起惡心,作兩國之通使,受二君之命令,使奸使詐,造成戰禍者相反。陣者兩軍行列。軍陣合會即是兩軍對陣交戰。師者眾也,古為大兵團之名稱,今猶是軍隊戰略單位之名稱。師之編制人數古今中外各國各有不同,並常有增減,而非固定;但古時已不少於二千五百人,今則總在六千至一萬人左右。興師相伐者,即動員軍隊對外作戰也。兩國乃至多數國家交戰,殺人盈野,自古已然,於今為烈,現代如果發生無限制的熱核子戰爭,則一霎時毀滅數千萬人己是必然的事,而且核彈威力所及之地,一切生物亦隨之毀滅。此處經文不曰殺人無量,而曰殺無量眾生,以現世代情事證之,益信。 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軍中以保養殺伐凶厲之氣為正,故非佛子所宜往來之處;往來尚且不可,而況作構亂興兵,禍國殃民之企圖的國賊乎?國賊者,乃國家之奸賊,如漢奸匪諜之類;更可作民賊解,如孟子曰:﹁︵假如有人說:︶﹃我能為君約與國︵今稱盟國︶,戰必克。﹄︵這種人是︶今之所謂良臣,古之所謂民賊也。﹂況大士慈悲利物為心,如果故意如是作,必當犯過。 二、性遮重輕   此是性遮二業│正制為利養故,作此相害因緣│隨事隨語結輕垢。若瞋怒因緣,自屬殺戒。若貪奪寶物因緣,自屬盜戒。 按:此戒當指身為通使而尚未構成戰禍者而言,以其為利養惡心故而有此惡行,而不顧念殺無量眾生,雖在未達到目的之階段,亦犯輕垢。若所圖既遂,而成殺無量眾生之大禍,則罪大惡極,又不止於輕垢而已。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如阿闍世王欲伐跋耆,遣大臣禹舍問佛,佛與阿難問答,說出跋耆政通人和諸事,禹舍遂知不可伐,告王作罷。︵長阿含經遊行經︶ 六、異熟果報   果報│交扇兩國乃至多國失歡,得上品兩舌惡口報;殺戮取利,得上品殺盜報。 七、觀心理解   無明國,不可交通;煩惱軍,往來得罪。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以上,不為事使;四教分證,不為理使。 十、性惡法門   或為事使,即如摩呬陀奉阿育王命往師子國作正法官;或為理使,則方便破無明國,善巧摧煩惱軍,又於無明國裡出入,煩惱軍中往來,以度眾生。 第十二 販賣戒   圖利自己,販賣人口、畜類及死人用具,則惡心貪利,損物乖慈,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   販賣良民百姓古今國法皆所不許,至販賣奴婢,在古代奴隸社會時期,世法原屬許可,可是人類文明進化到近代,國法已禁畜奴,更禁販賣人口,今戒販賣良人奴婢,既與文明世法相合,而亦免被販者眷屬分離之苦,意至善也。販畜固為國法所不禁,但為殺害之助緣,乃是心戒所不許。至於市易盛藏死尸之具,則以自己利益寄望於別人死亡之上,居心不良,違慈已甚,皆不得以貪利心故意為之。又此言六畜乃隨順世俗習慣立言,實則原應泛指一切禽獸也。佛制禁戒販賣良人奴婢於奴隸社會時期,今已為國法所效行;由此推想若干年後,機械代替獸力勞動,而人造肉普遍供應,則國法禁止販畜,當亦不是不可能之事,現時印度教之聖牛固早已為印度法律所保護矣。 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教人情形有二:教他人代我作販賣,或教他人自為販賣,俱犯此戒。至棺材販賣之戒,非是欲廢棺槨而不用也,特惡心希售圖利自己之念,有乖菩薩慈悲本懷,故當戒之耳。若製造棺木而施貧窮,則功德反應無量矣。 二、性遮重輕 希利損物,乖於慈心,事事結罪。 若偷販牲口或賣畜令殺,或苳H令死,以售棺材,則另犯盜 罪或殺罪或盜殺俱發罪。 三、七眾料簡 貿易世俗之常,在家二眾除販賣人口外,餘當不禁。 在家畜耕牛非犯。 四、大小同異   此戒大小同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若買畜放生,施棺給貧,其功則大。 六、異熟果報   果報│眷屬分張,多病短命。 七、觀心理解   取果行因名販賣;偏真涅槃名死具。又不達性具之理,別圖積功累德,別求中道,皆名販賣。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以上無事販;圓人無理販。 十、性惡法門   分離無明眷屬,斷絕十二生因,盡法界眾生,市以無縫棺材,所謂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 第十三 謗毀戒   興惡念誣謗他人,無孝順心,失慈悲行,非菩薩利物之弘懷,護持正法之本願也。 若佛子。以惡心故。無事謗他良人。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   此謗毀構成之要件:一為惡心,一為無事︵所謗並非事實︶。惡心者,瞋惱之心,欲前人名譽、利益、地位蒙受陷沒之損害也。無事者,正謂受謗毀之人無有犯戒之實事,行謗者亦無見、聞、疑之三種根由,而虛構事實,造言蜚語,妄生誹謗也。此在世間法律亦犯妨害名譽與誹謗之罪。前十重中毀他兼自讚成重,今無自讚,故輕;前謗三寶成重,今止謗僧,故輕。良人者,即賢良厚德有道之士。善人者,是淳善慈愛萬物之人。法師者是宣揚如來三藏聖教之師。師僧者,師即自己之和尚、阿闍黎;僧是眾僧也。國王是國家元首。貴人者,是指國家高級官員與社會賢達有大名聞之人。以上皆是曾受佛戒之人,因就下文言犯﹁七逆,十重﹂可以知之。若向受戒中人謗,故犯輕垢。若向未受大戒人謗上列諸種受戒人,不問所言有無事實根據,均應屬於說四眾過戒,犯重。 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犯輕垢罪。   六親在此之解釋有二:實是自己的父、母、兄、弟、妻、子等六親,此為菩薩觀念中之六親。俗眷六親又有二說:一老子│父、母、兄、弟、夫、婦。漢書│父、母、兄、弟、夫、妻。二左傳│父子、兄弟、甥舅、姑f、奻媾、姻婭。應生孝順心者,謂對六親孝順心生,故當無逆謗之事。應生慈悲心者,謂慈悲心生,故無令墮不如意處之惱害。不如意處者,謂彰揚前人之過失,即令彼心生羞恥,晝夜不安,甚至陷沒其人之名利,使之事不稱心,時懷懊惱,故云墮不如意處。謗罪雖屬輕垢,然感報實重,如下所明。 二、性遮重輕 此是性遮二業。    無罪。    無罪想 重    無罪 無罪疑    有罪想 不犯    無罪想 有罪想    有罪 無罪想 輕 六緣成罪 無罪疑    謗毀心│正是業主。︵所說過│七逆、十重等︶    向同法謗同法 輕 所向人 向外人謗外人 向外人謗同法│重。 對方領解│隨語隨人結罪。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此戒大小共。 五、善識開遮   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如妄語惡口中說。 七、觀心理解   亦如重戒中說。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不實之謗;三果無惡心而說實;圓人無理謗。 十、性惡法門   方便說此性惡法門,謂佛是究竟大貪等。 第十四 放火焚燒戒   楞嚴經:﹁清淨比丘及諸菩薩,於歧路行,不蹋生草。﹂況復以火焚燒,害及情與無情,其過非小,故應垂戒。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以惡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以惡心故意縱火,在世間法律既犯公共危險罪、毀損罪,並涉及其他罪名甚多。此言惡心故放火者,謂以不善心瞋嫉他人或與林野禽獸作對,而恣情任意,不知慎重,傷損有生物也。山林曠野為放火地區範圍之總稱,下文更有別舉。此就溫帶及南寒帶之地言,農曆之四月至九月多生蟲類,禽獸繁殖,草木暢茂,如於此季火燒林野,則傷損必較餘時為多,但熱帶與亞熱帶十月至次年三月草木不凋,昆蟲不蟄,亦應準用此意禁燒林野。 若燒他人家屋宅。城邑。僧坊。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屋宅,城邑、僧坊、田木、鬼神官物等乃放火對象之分別列舉;以列舉不盡,又以一切有生物概括之,以明示一切有生命類依附生存之物皆不得故意燒之。否則皆為犯罪也。此戒在諸家解釋,大致與﹁合註﹂相同,其言曰:﹁燒他屋宅等者,謂因不慎,放火而誤及之。若為損他故燒,自屬盜戒等流罪攝。一切有生物不得故燒者,放火非為燒生,有必傷生之勢,故專制四月乃至九月,遠防殺緣,若為殺故燒,自屬殺戒中攝。若故燒者,明非慎重而偶誤也,故結輕垢。﹂此類解釋將經文三個故意的故字,解為不慎而偶誤,推其原意,不外鑒於放火惡性重大而竟結輕罪,非將放火之故意沖淡,便難符合結罪重輕之體例耳。但是此戒經文並未指出以殺生之目的放火,而是以惡心毀物之目的放火,此種放野火之行為,固然可以殺生,然動物亦可以見火避逃,殺生非其必然性之結果。又燒毀他人所有之物,在戒中固可攝入盜戒;但經文指出一切生物不得故燒,是自己之物亦不得故燒,燒己物自不為盜取,在世間法律則亦涉及公共安全與毀損諸罪,而有獨立性的縱火罪名。此罪且依犯罪結果處刑,通常較殺人與強盜二罪為輕。準此以觀,本經離殺盜二重戒而另立放火之輕戒,實為至當,似無庸曲解迴護也。又生物一詞,諸家均作有情動物解;但有情動物,經中常稱有情或眾生,此處獨稱生物,其應包括一切未死之植物也明矣。生物包括動植兩類之物,正與現代科學分類法相同,故應依經文正解,乃為經文之當然解釋。 二、性遮重輕 一、非時。    二、非時想。 三、惡心故意。 四、正放火燒。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共。 五、善識開遮    在家為耕種等業亦應慎燒 出家為除妨害眾事擇時慎燒 六、異熟果報   果報│惡心故意則有誤殺毀損諸業。 七、觀心理解   放見思火,燒真諦理智;放無明火,燒中道理智。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見思燒│四種無生懺。 無明燒│次第、一心二種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斷事燒;四果斷見思燒;佛斷無明燒。 十、性惡法門   放三智火,燒盡法界三惑窟宅。 第十五 僻教戒   ,此戒亦云﹁法化違宗﹂戒。僻教即偏邪之教,二乘為偏,外道為邪,皆足以使人失正道,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佛弟子,是內眾,由學內教故。外道,是外眾,以學外教故。六親及一切善知識,乃兼於內外兩眾,因其中兼有學內教與外教之人故也。但此所謂善知識,乃泛指交遊往還,素相親善之人,是熟識良朋,非必法門師範。一一者,指上內外等眾,當教彼受持讀誦,次教解其義理,後教發菩提心,由受持經律而解義理者,始堪發心而不同於盲修瞎煉。解義不發心,則增長狂慧,發心不解義則增長無明,故應教之使之,令知真解真修也。十發趣等三十心是入聖位之始行,故須先為開示,而後次第修證。次第者,始從發心,乃至金剛心,一一為彼解說,令知次第修證,履踐三賢之果位也。 而菩薩以惡心。瞋心。橫教二乘聲聞經律。外道邪見論等。犯輕垢罪。   惡心者,自立不善之念,欲人入於偏邪也。瞋心者,或因其人有所觸惱,而生瞋怒,故教之令入偏邪也。橫者,逆義,謂非正直也,即應教而不教,不應教而教,彼欲學大,反教之以小,枉其根性,不稱機宜,而非適應病症以與藥也,由瞋惡心故,不以正理開導,而橫教以二乘所宗之四阿含等經,五篇七聚之律,或外道妄計邪見,如僧佉論︵註一︶,四吠陀經︵註二︶等,故犯輕垢。 二、性遮重輕   教以外道│性遮二業。   教以二乘│惟是遮業。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同者,同不得教以外道。 異者,小乘本習小,以小教人,非犯。 五、善識開遮   開遮│用隨情說,逗彼機宜,乃至示同外道等。 六、異熟果報    以外教│得邪見報。   果報 以小教│障大菩提。 以大教│自他俱利。 七、觀心理解   除一乘妙法,皆名邪小,故曰:﹁自此以前,我等皆名邪見人也!﹂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悟一心無生法已,為實施權,開權顯實,以正入邪,引邪歸正,無所不可。︶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邪教;出假無小教;圓人無理內的邪小。 十、性惡法門   咱峇@切邪小法門,攝一切機。又究竟邪小即究竟一乘。 ︵註一︶梵語僧佉,一譯僧企耶;此云數也,故僧佉論即是數論,為古印度外道論之一種。其論明一切法不出二十五諦。 ︵註二︶梵語吠陀,有韋陀、闍陀、皮陀……異譯,此云明智,為婆羅門教所傳經典之名稱,印度,歐語系最古之文獻,亦印度最古之聖典也。 第十六 惜法規利戒   此戒又名﹁為利倒說﹂戒,即貪圖利養未能滿足或便吝說,或倒說正法,殊乖訓授之道,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   應好心者,始學之初,即應發上求下化自利利他之好心,莊嚴自身,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充實自己。先學威儀經律似為自利,實即利他之本。此為大士進修之要道,化他之軌轍也。廣開解義味者,廣是大,開是通達無i,解是契悟無疑,由通達契悟經律宗趣理義之深味,即致廣大而盡精微。又廣為眾生開示,使之悟解經律之義理妙味也。 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獅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   大士以先覺覺後覺為本願,如見有新學佛子不遠百里或千里來求大乘經律者,應先如法為說一切苦行的道理。如燒身、臂,指供佛等苦行,為首應教示之懺悔法。懺以滅罪,罪滅則障消,始為與眾生同一悲仰,成就上求佛道之極致。並說若不燒者,即非出家之菩薩行,以未生尊法心故,猶有愛著色身心故。又應將捨身肉手足供饑鬼虎狼等之道理示彼,便知菩薩行應當如此,因此苦行與諸如來同一慈力故,而為下化眾生之極致也。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者,先為說此如法苦行,以大其心志,堅其誓願,然後一一次第為說三十心之正法,使其心開意解。此謂隨問而說,不顛倒說,不邪謬說,故能使其心得開明,竟獲解悟,而為先學菩薩之職任。燒身供佛者,以眾生經無始來由身口意業,造十惡五逆之罪,故首當教令懺悔先罪。眾生懺罪心,不如作罪心猛,故從燒身臂生大苦痛,使罪滅心堅。捨身飼鬼畜者,以眾生世世慳貪,生死不能解脫,今使知五蘊身心,本自空寂,無我我所,離我執以修布施度也。 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犯輕垢罪。   ﹁發隱﹂云:﹁一、為利養故,應正理答而故︵意︶不答,別為一答,是恪說隱沒。二、為利養故,擅以經義改易前後,是倒說隱沒。三、為利養故,逆佛本懷,背法本義,違一切聖賢本宗而答者,是謗說隱沒。一十重中謗三寶戒專言謗者,是撥無三寶,故重。此則謬解妄論,名為謗說而尚非撥無三寶,故輕。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不先學是一過,為利養是染污犯;無知機智,非染污犯。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共 小乘依小法教人,亦不得隱沒義理。 若無私賄,即便不傳真法,必有所獲,乃方罄所知,是為商賈之 道,非大士弘度之心也。 五、善識開遮 知機故不說苦行。 開 遮 為斷邪命而訶苦行。 破愚執而談理行。 六、異熟果報   果報│為利,則邪命所攝;倒說,則謗法等流。 七、觀心理解   不知四悉檀︵註︶因緣,皆名倒說。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為利心,出假具知根智;圓觀曉了四悉。 十、性惡法門   一切法倒,一切法正,以正相入倒相,以倒相入正相。 ︵註︶悉檀新譯悉曇,乃成就之意,謂以此四法成就眾生之佛道也。一、世界悉檀│佛先順凡情,用人我等假名隨順眾生所要而說世界之法,令聞者歡喜適悅。二、各各為人悉檀│佛說法鑑眾生之機,隨機宜之大小,宿種之深淺,說各人所適應之法,令發起正信,增長善根。三、對治悉檀│貪欲多者教以慈心,愚痴多者教以因緣觀,如是施種種之法藥,除眾生之惡病。四、第一義悉檀│佛見眾生之機緣既熟,說諸法實相,令彼入於真諦。 第十七 依官強乞戒   古本名為﹁恃勢乞求﹂戒,依勢強乞,逼索他人財物,而無慈孝心,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   自為者,明其非為三寶與大眾也。為飲食等者,明其非為修道也。親近國王等者,明其依附權勢,而非權勢人向之皈敬也。 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他人求。都無慈心。無孝順心者。犯輕垢罪。   恃勢者,仗恃王臣豪勢,非理強求之謂。乞索打拍牽挽橫取財物等者,謂乞索財物,出之以打拍示威與牽繫挽曳之脅迫,皆非彼心願所施,實乃強橫而取,世所謂x去出樂捐之類是也。如此一切求利,是不善取,名為惡求;求索無厭,非寡欲知足,名為多求。教他人恃勢,而為己乞,或自索取;其教之方,或假借書敕,或身傳豪力,一切皆犯。慈則常思惠濟,慮彼貧窮,孝則供養眾生如己父母,尚何忍橫取之耶?今若是橫取,自是都無慈心與孝順心,故應得罪。橫取行為在世間法律亦為有罪,強人行無義務之事,理法所不容也。 二、性遮重輕 薦書強化屬此戒。 非分陵奪屬盜戒。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為三寶,為病人,為眾生,如法營求,非犯。 六、異熟果報   果報│乞求則妨道惱他,不乞則正命清淨,自他俱利。 七、觀心理解   二乘橫取真;藏通菩薩橫取俗;別教橫取中。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斷事取;圓觀伏理取;圓住斷理取。 十、性惡法門   橫於九界︵註一︶逼取佛界善根;橫於二十五有︵註二︶逼取真常我性。 ︵註一︶九界│六道加聲聞、緣覺、菩薩,即九法界︵眾生法界︶也。 ︵註二︶二十五有│開三界為二十五有,欲界十四有,四惡趣、四大洲、六欲天也。色界七有,四禪天及初禪中之大梵天,並四禪中之淨居天與無想天也。無色界四有,即四空天是也。 第十八 無知為師戒   古本作﹁無解作師﹂戒,自無慧解,不達性相,有誤人之失,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   應學十二部經與誦戒者,大士以傳法度生為正務,故當先博學三藏聖教,明了十二部經典︵註一︶,以為度生之本;而菩薩心地戒經尤為大士之根本,故應日日六時︵註二︶誦持,令臻精熟,解其義理。佛性之性者,即不但誦文而已,又必解其義理,深達佛性之性,先悟本源自性清淨,為無作解所依體性。即依此無作戒,還為成佛種子。由是可知自性清淨者,正因佛性也;菩薩戒者,緣因、了因佛性也;佛性之性,猶言諸佛本源佛性種子也。涅槃經云:﹁佛性者,即第一義空。第一義空者,名為中道。中道者,名為佛性。佛性者,名大涅槃也。﹂ 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他人。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他人作師授戒者。犯輕垢罪。   不解一句而詐言等,乃舉輕況重,極言不解謂解之過,蓋凡夫淺智,誰能佛法全通?但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斯無過咎。設或不解一句一偈,乃以戒律少分因緣,而詐言能解者,其過即為自欺誑他,既內乖己心,復外誤他人,其罪已大矣。況一句一偈,其義難量,瓔珞經云:﹁以一句義,演出無量諸佛法藏。﹂又增一阿含經云:﹁一偈之中,便出三十七品︵三十七道品︶及諸佛法門。﹂如此之偈句,又不可以輕心得解矣。一一不解而為人授戒者,即一一戒律皆不解,一切經法皆不知,則自且從師求學之不暇,豈可為他人作師授戒耶?此實自惑而惑人,故得罪。罪雖輕垢,而且自誑且誤人,其過實重。   智旭大師曰:﹁傳法度生,乃名報佛恩德。此戒不是禁人作師,只是責人無解耳。堪嘆末世,顛倒多端,或駕言度生,謬為師範,不解而詐稱能解,門庭高設,我相熾然;或懶學法律,退不為師;或宗教自負,藐視律門,豎我慢幢,訶毀戒學,貪收徒眾,仍授戒名,昧心厚顏,莫此為甚!又或謬謂大乘融通,不須小律,詎知小不兼大,大必兼小,如河不納海,海必納河,若不大小並學,那名菩薩比丘?﹂此段話痛切說出佛門積病,可資警策!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受戒不學是一過,妄欲作師又一過,隨事結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比丘、比丘尼犯,餘五眾無作師事,未制。但善生經與優婆塞戒經中,在家菩薩亦得畜在家弟子,其無授戒事者,當然不犯;如依開遮門餘五眾授戒時,似亦當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為白衣授終身五戒,及六齋日授八戒法,皆悉無犯。然亦須能解知五戒、八戒義趣。又八戒法,若無比丘、比丘尼,則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亦得授之。五戒法,設無出家五眾,則在家二眾亦得授之,皆須先具深解,始得授之耳。 六、異熟果報   果報│佛藏經云:﹁身未證法而在高座︵註三︶,身自不知而教人者,法墮地獄。﹂ 七、觀心理解   未真見諦,總名無解。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觀行相似位人,有教門正解;分證位人,有入理真解。 十、性惡法門   一切法本不可解,忘情絕解,乃為法界之師。    ︵註一︶十二部經│一修多羅,此云契經,凡如來所說經中之長行是也。二祗夜,此云重頌,謂頌上長行之文也。三授記,佛為三乘弟子授作佛記。四伽陀,此云孤起頌,非頌長行之頌,略云偈。五優陀那,此云無問自說,謂不待人請而佛自說也。六尼陀那,此云因緣。七本生,說菩薩行因,即佛過去世之因緣。八本事,說聲聞弟子往世事。九方等,亦云方廣,謂大乘方等經典,其義廣大,等如虛空也。十未曾有,說三寶等希有功德。十一譬喻,為鈍根者,假譬喻以曉示之。十二論義,廣解諸經中之義理也。修多羅、祗夜、伽陀為經文上之體裁,其餘則依經文所載內容之類別而立名。 ︵註二︶六時│晝三時︵晨朝,日中、日沒︶,夜三時︵初夜、中夜、後夜︶合為六時。 ︵註三︶高座法師│佛告僧護:﹁汝見第二高座,實非法師,是地獄人。迦葉佛時,為大法師,邪命說法,以是因緣,入於地獄,處鐵高座,火燒受苦至今不息。﹂ 第十九 黍蓬蛗憪   此兩舌戒也。向此說彼,向彼說此,破壞和合,令生ㄥ獺A故云兩舌,誠非慈善之心,應犯謗欺賢善之罪。 一、隨文釋義 佛子。以惡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香爐。行菩薩行。   瞋彼和合,欲令ˊ堙A嫉彼賢善,欲為{惱,是為惡心。持戒比丘,手捉香爐,乃略舉出家菩薩萬行之一法,故曰行菩薩行。此表菩薩修行六度萬行,不忘敬佛,其香爐之香乃五分法身之香也。︵註︶ 而◆落熏Y。謗欺賢人。無惡不造者。犯輕垢罪。   ㄛOㄥ獺A遘是遘遇,即遇甲說乙之過,遇乙說甲之過,兩面播弄是非,令兩頭發生ㄥ獺C遘或作搆,乃架造義,謂架虛言,造是非,即掉動一口兩舌,故意令造諍端,此為謗欺賢人,可謂無惡不作。兩舌之過,縱所說是實,猶有所犯,何況以謗行欺而所謗欺者乃為持戒賢善耶?就前十重言,向人說他過失,即屬說四眾過戒;若兼自讚,即屬自讚毀他戒,一一俱犯重。此戒的惡心惟令受欺者彼ㄥ獺A形成離間,而流言止於智者,離間未必有效,故犯輕垢。 一、 性遮重輕    一’眾生。    持戒想 持 戒 持戒疑 犯稍重 不持戒想 二、眾生想 持 戒 想 犯稍輕 不持戒 持 戒 疑 不持戒想 此具性遮二業 三、兩舌心│正是業主。 六緣成罪 四、說過│無論實與不實。    若向同學法中說,非彼之親友,自屬第十三 五、所向人 謗毀戒。正以V遘為念的向彼之親厚說者 ,故實與不實皆犯。 若欲向此人,誤向彼人,結方便罪。 六、聽者領解│語語結罪。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共。 五、善識開遮   開遮│菩薩戒本云:﹁又如菩薩見諸有情,為惡友朋之所攝受,親愛不捨。菩薩見已,起憐愍心,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隨能,說離間語,令離惡友,捨相親愛,勿令當受長夜無義無利。如是以饒益心,說離間語,乖離他愛,無所違犯,生多功德。﹂ 六、異熟果報   果報│如第六重│說四眾過戒│中說。 七、觀心理解   說有說無為兩舌;說真說俗為兩舌;說邊說中亦為兩舌。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有無兩舌│四種無生懺。 理懺 真俗兩舌│後二種無生懺。 邊中兩舌│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事兩舌;圓人無理兩舌。 十、性惡法門   隨情隨智為兩舌;一切實一切不實等亦是兩舌。 ︵註︶五分法身香│以香譬五分法身:一、戒香。二、定香。三、慧香。四、解脫香。五、解脫知見香。 第二十 不行放救戒   此戒亦云﹁不能救生﹂戒。見危難而不方便救濟,T死亡而不闡揚大法,實乖孝順之心與慈悲之道,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子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   以慈心故,行放生業,總修三種慈心:一、生緣慈,觀六道眾生皆我父母;二、法緣慈,觀地水火風四大是我身體;三、無緣慈,於生生受生之中,而悟不生不滅常住之法。以此三種慈心,而知六道眾生皆是與我同體,且為我世世從之受生的父母,故應廣行放生善業。 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   殺食者,兼人畜言,依生緣慈觀,一切眾生皆我父母,凡殺即殺我父母也。非獨殺己父母,亦復殺己自身,以我與眾生同稟四大以為身故,四大是我與眾生之本體與先身故。既知本體先身,豈當自殺自噉?此法緣慈觀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者,無緣慈觀也。茲有兩解:一、蕅益大師解│以生生無不由此四大受生,則生生當行放救,以放生即是常住不易之法。二、雲棲大師解│︵一︶按四大是我的身體,亦是眾生身體,是我與眾生同一身體也,故當放救。︵二︶我生生由四大受生,眾生亦生生由四大受生,故生生當行放救,亦當教人放救,所以為常住之法,此無緣慈心也。以此三慈,開示於人,謂之教人放生。 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   救護者,以種種善巧方便救之護之,則解其現在苦難,而利樂其身。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者,以菩薩戒為諸佛本源心地常住之法,今為講說,是以法資其心,則拔其未來苦因,令不受未來無窮之苦難。總之,救是拔苦,護是保護其生命,前云救護乃解脫其現世當前之苦難。又救是救拔,度是與樂,此則解脫貪瞋痴煩惱,得復本源心地,更為積極徹底之放生救死矣。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前文的講說是自己講說教化救度眾生及多生父母。今請法師講,是救度現生父母眷屬。以此大乘戒律為三世諸佛之本源,戒之所在,即佛在故。講之則重宣諸佛之光,開闢人天之路,未亡而歷其耳根,永為佛種,已死則導其冥識,往生淨土,或托質天上人間,福樂無盡。得見諸佛,生人天上者,謂見佛聞法,恆於人天類中修道,永離畜生難處。方名究竟放救也。若不爾者,是總結上文,謂生不救其危難,死不度其冥識,俱犯輕垢。 二、性遮重輕    一苦眾生。 二苦眾生想。 此戒四緣成罪 三無慈心│若欲救而力不逮者,至心為稱佛名,或為說法, 以作救慧命之因緣│不犯。    四坐視不救│隨事結罪 不救身命是一過。 不救慧命又一過。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小乘不救眷屬有罪,餘非所制。 大士弘慈,一切悉救。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不救則失三慈法利;救則成就三慈法門。 七、觀心理解   見外凡殺真諦,二乘殺俗諦,權教殺中諦,而不放救。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慈心三昧成,常行事理二救。 十、性惡法門   或不救事殺,如古人謂豬子云:﹁正兩腳時不掙,今既四腳,掙向何處?﹂或不救理殺,殺盡安居,自作教他,此不惟不救,又從而助之。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相。   以總結四十八輕第二段十戒文,勉勵學者當學,當敬心奉持。又指出此為綱要,大本滅罪品中,則詳明廣說一一戒相。 第二十一 無慈酬怨戒   此戒亦名﹁瞋打報S﹂戒。世間法律進步,除正當防衛而又不過當者外,亦以刑罰制禁自行報S酬怨之行為。其在佛子,則應瞋打不報,免增怨結,有S不報,解怨息愆,以養慈忍平等之心,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不得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他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孝道。   以瞋報瞋,非大士之平等慈心,以打報打,乖菩薩之無生法忍,故不得以瞋心報怨而應以德報怨也。對自被瞋打應作如是想,對六親與國王被殺亦應作如是想。大般若經卷廿一云:﹁菩薩當ㄙ局Q恚罵詈,便自改悔,我當忍受一切眾生履踐如橋梁、如聾,如啞,云何以惡語報人?我不應壞是甚深無上菩提!﹂同經卷五百廿云:﹁菩薩設被研截手足身分,亦不應起瞋恚惡言。所以者何?我求無上菩提,為拔有情生死眾苦,令得安樂,何容於彼翻為惡事?﹂此如距今十七年前,我國受日本侵略欺侮已達五十年之久,後十餘年,尤以武力侵略強占我國土,虔劉我人民,毀滅我城邑,血債山積矣。但民國三十四年八月日本戰敗,自甘無條件投降時,我 總統蔣公即宣布對日﹁以德報怨﹂,並妥善遺還俘獲之數百萬日本軍民,又倡議於國際,保全其皇室,助成其復興。我國上下翕然從風,絕無報怨之事。此乃放棄我國孔子﹁以直報怨﹂之傳統,而採佛教﹁以德報怨﹂之行事,正與此戒宗旨相恩X,是此戒之具體見諸實行於我國之鑑證也。殺生報生不順孝道者,被他殺害,必有夙因,快意報S,重增未來怨結,實非所以厚愛死者之道也。又殺生報生,於我與死者皆無益,而於彼有損,亦乖天地之和,更違等視眾生如父母六親之慈悲心,是為不順孝道也。 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此乃舉輕況重,舉奴婢為例,則餘者可知而不待言矣。然出家人總不得畜養奴婢,在家得畜,但不應非理打罵也。又三業而止標口罪者,罵辱巳罪生無量,何況打拍?更何況有甚於打拍者乎?奴婢尚且不加罵辱,況以下害上之七逆罪耶?如孟軻云:﹁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假使我今為父報S,彼復結S於我父,又種將來害父之因,冤冤相報,無有已時,以三世因果法觀之,故報S亦即可名為七逆之間接犯。 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ジ。乃至六親中故報者。犯輕垢罪。   此結上文,在家菩薩猶得兼用國法,以直報怨;況出家菩薩斷不可以無慈酬怨矣。若能如是者為怨親等觀,而S不可得。若故加報者,犯此輕垢。 二、性遮重輕 此是性遮二業│既傷慈忍,復結未來蝡雓G也。    一、是蝖C 蝺Q 而行瞋報│輕。 蝥 蝺Q 而行瞋報│稍重。 五緣成罪 二、蝺Q 非 蝥 非蝺Q│而行瞋打│更重 非 ︵即第九重戒攝︶。    三、有報復心。 四、行瞋報事。    五、對方領納 受其打罵│輕。 害命│同第一殺戒。   在家菩薩,以直報怨,憑斷事官,依律制決,無有私情,縱被告受打或殺皆不犯。若私行報復,國賄賂求託官府對被告予以過分治罰,則就一一刑辱、害命,結重。現代法律認為刑事被告是直接損害或家,由代表國家之檢察官為原告當事人,而被害人並不稱為原告。至對被告處刑,亦非有為被害人報復之意。如被害人行賄求託過分處罰被告,則無論能否達成目的,並均另為犯罪,故知佛法世間法原本圓融而不相離也。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報則相蝚萛`,更無休息。 不報則解怨釋結,永無蝜鵅C 七、觀心理解   見思、塵沙、無明為S,以空、假、中觀破之,為瞋報。若了達煩惱即菩提,則無瞋報,今名以直報怨。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事報。圓住無理報。 十、性惡法門   破煩惱怨,殺無明賊。 第二十二 慢人輕法戒   此戒亦名﹁憍慢不請法﹂戒,謂懷驕傲我慢之心而不敬法師,仗恃聰明有智而不請法,有乖傳化之益,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憍慢。而不諮受先學法師經律。   初始出家者,謂其染法未深;末開正解者,謂其於佛法未契正解。此皆正應諮受先學法師經律,更不得慢人輕法也。經文指恃七事故生憍慢:一、恃世智聰,二、恃高貴位,三、恃年臘尊,四、恃門族大,五、恃見解大,六、恃福德大,七、恃富饒大。由恃此種種而生憍慢,故輕先彼成學之知識法師而不從之諮受大乘經律。 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犯輕垢罪。   其法師者,指前言先學法師。其人則小姓而非大姓,年少而非年宿,卑門而非高門,貧窮而非富饒,下賤而非高貴,諸根不具而非聰明大解大福,然而實有德真修,經律盡解,則又非上文之未有所解者可比。若新學菩薩於此七境上隨事生慢,不敬此解行雙美之人,且自存種姓等觀念,竟不來諮受法師第一義諦者,即應失其法利,故犯此戒。第六不供給請法,第七懈怠不聽,皆與此戒同類。若是慢怠不敬、不迎。憍惰不往諮問,亦同此戒;但此戒文明指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七境以致輕人慢法,則其專為初出家人俗習未除而制,已極明顯,故對前第六第七兩戒尚非重複故。第一義諦者,指一切大乘菩薩經律皆是最上甚深中道之理,絕有絕無,不一不異,審諦不虛,褒美稱之曰第一義諦也。 二、性遮重輕 此是性遮二業│慢如高山,法水不住,全失自行化他之利,深乖參學求法之方。    一、法師。    法 師 想 法 師 法 師 疑 重    非法師想 四緣成罪 二、法師想 法 師 想 輕    非法師 法 師 疑 非法師想 不犯 三、憍慢心│正是業主︵與第六瞋恚為異︶。 四、不諮受│隨所應諮而不諮者結罪。 三、七眾料簡   此戒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小乘於應請者而憍慢不請,則犯,餘惟不得憍慢,不制悉請。 大乘求法為務,一切應請,一切不應憍慢。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憍慢則失正法種,頑愚陋劣。 重法則智慧開明,菩提增長。 七、觀心理解   一切諸法中,悉有安樂性,不善用觀,橫於其中取一捨一,就所捨處,不能於中如實觀其法性,名憍慢不請。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事憍;圓住無理憍。 十、性惡法門   天上天下,惟吾獨尊,不見世間諸天及人堪受如來迎接禮拜者。假使佛為起迎,令彼即時頭破七分。 第二十三 輕新求學戒   此戒亦云﹁憍慢僻說﹂戒,為有乖教訓之道而制也。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得戒。若不得好相。應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   滅度者,謂如來永滅生死流,化盡有緣人,而歸真際,示般涅槃也。好心者,上求諸佛無上妙道。下教眾生發菩提心之心是。此言欲以此好心求受菩薩戒,於佛菩薩像前自誓受戒,最少經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即便得戒。好相者,謂於懺悔時,或於禪定中,或於夢中,見華,見光,見佛菩薩摩頂等是。又所言好相,仍有邪正之分,魔事頗多,未易分辨,當須善為審察,切勿率爾以為好相。得地菩薩,魔尚偽現佛身,與之授記,況今末世凡夫,感佛難而遭魔易,不可不慎也!茲說古德例證數則︵註一.註二.註三︶以供參證。 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時即得戒。以至重心故。便得戒。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   此言於先受菩薩戒的法師前,如法受戒,便可得戒,遠比佛前自誓受戒為便。師師相授者,以其展轉傳來,次第授受,如燈燈續燄,即是如來嫡胤,亦是法身常住,如律藏云:﹁持律之人,是人補佛處也。﹂此則大可視師如佛,故不假別見於相,只要求受戒人生至重心,便乃得戒。至重心者,謂從師受戒亦復不易,必須以至誠殷重心,作難遭遇想,見師有如佛,方能感發心地大戒也。戒以師傳為便,既如上面所講,故經文明示自誓受戒,須是千里內無能授戒師,並要見好相。若千里內有明經律戒師,而輕忽怠慢,不往求受,而於佛像前自誓受戒者,以非經文所許,應不得戒。這樣受戒,縱見好相,亦是魔境矣。然有師授戒,尚令要見好相,方感大益者,如曇無讖勉勵道進竭誠三載,見得好相,始為證說戒相是也。況其無師自受,豈易易哉?今以喻明之│無師自受,有如鑽木求火,功力稍歇,則火不可得;有師為授,是如燈接燄,燄燄相續,不費多力。若其所謂師者非師,則如對絕燄之燈,縱從之受,亦不得戒。 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惡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犯輕垢罪。   授受戒法與師之關係至為重要,已如上面所講;今此經文正明此條戒相之主旨,指出怎樣的法師便犯此戒。若為人師範的法師,內倚能解經律,能學大乘戒,外恃所交勢位,以輕新學,而以忽視來人的輕心,慳吝嫉{的惡心,自恃福慧的慢心,竟不一一好好應答所問者,即為輕新求學或云憍慢僻說,當得此輕垢罪。 二、性遮重輕 此是性遮二業│乖接引教訓之道。    一、求法人。 四緣成罪 二、求法想。 三、憍慢心。 四、僻說出口│語語結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皆得說法故。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共│小乘亦不許僻說故。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菩薩戒經所示如下表:    一、若知前人是惡見、邪見,欲來求覓罪過。 二、若知不說,令彼調伏。 不犯 三、若知前人不能敬順。    四、若知鈍根,聞甚深義已,生於邪見。 五、若知聞已,向惡人宣說,破壞正法等。 六、異熟果報 吝法則愚痴,憍慢則陋劣。 不吝不憍,則功德智慧以自莊嚴。 七、觀心理解   有修有證,皆名憍慢;不知四悉因緣,皆名僻說。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斷事中慢僻;圓住斷理中慢僻。 十、性惡法門   我為法王,於法自在,隨智隨情,種種僻說。 ︵註一︶昔真表律師志求戒法,誓要彌勒親授,遂登山頂石上,晝夜苦修懺悔,經於七日,見地藏菩薩現身,手持金錫,為表作戒前策發。表倍加勇猛,至二七日,有大惡鬼推表墜於嶺下,魔相百端。表重加精勵,至三七日,見山川平滿,成銀色世界,彌勒菩薩儀從圍繞,垂手摩表頂曰:﹁善哉!大丈夫!求戒如是,須彌山可手攘郤,汝心終不退也。﹂乃躬付三衣瓦缽,為授戒法,仍賜名曰真表。 ︵註二︶南嶽慧思禪師夢梵僧四十二人,更加羯磨,受具足戒。 ︵註三︶昔沙門道進求曇無讖法師受菩薩戒,讖云:﹁且悔過!﹂彼竭誠七晝夜懺已,復往求受。讖大怒。進自念正我業障未消耳!更竭誠禮懺,首尾三年,夢見釋迦如來與菩薩授以戒法。進次日詣讖,欲說所夢,未至數十步,讖驚起唱言:﹁善哉!善哉!已感戒矣!吾當更為汝作證。﹂乃次第於佛像前,為說戒相。後從受者千有餘人,傳授此法,迄至末代,皆讖之餘軌。 第二十四 背大向小戒   此戒亦云﹁不習學佛﹂戒,正謂安然棄真取偽,捨本求末,非大士之正見,昧菩薩之本行,故制。前第八心背大乘戒,以其志向乖違而制;第十五僻教戒,因其以瞋惡心教導偽僻而制;今戒以其安於習小,不思學大而制;再後,第三十四暫念小乘︵暫離菩提心︶戒,由其已知習大,則不應起一念自度心而制。如是四戒,名相近似,而義各有別。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   經律大乘法者,總舉菩薩藏大乘教法,顯非小乘經律,故云大乘法也。正見者萬行之解,乃大乘經律原具本源心地之見。正性者,正因之性乃由具心地之正解,故契心地之正因,即正因佛性。正法身者,正果之性,由悟正因佛性,即我自性,而修六度萬行,而證真常果德之妙體,是曰正法身。對於大乘經律,心地之正因正果,而不勤修習,是大士自迷正行,而日趨下游也。 而捨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毘曇雜論。一切書記。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者。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金銀等七寶,能濟貧苦,令身安樂,世間認為珍貴,以喻大乘教法,於諸法中最為殊勝珍貴。捨七寶者具二義:一者,喻大乘法殊勝,能超出一切諸教偏駁下劣,而竟捨之。二者,喻大乘有利濟之用,能與一切眾生功德法財,而竟捨之。邪見者,通指二乘外道乃至書記,以非心地之正教,故曰邪見。二乘墮於偏空,外道執其謬計,俗典僅談世務,阿毘曇此云無比法,即小乘論,雜論即外道論,書記即俗典世論。百論云:﹁九十六道,並不能得諸法實相,故順聲聞道者,皆悉是邪。﹂佛世印度外道九十五種,加以小乘,故成九十六道。斷佛性云者,謂二乘焦菩提之芽,外道刳正覺之種也。障道因緣者,謂內惑正解而執邪解之因,外亂正修而執邪行之緣,皆足遮障大乘正道也。非行菩薩道者,正指二乘、凡、外之輩。若故意如是作者,犯輕垢。 二、性遮重輕   一向習小,惟是遮業,非染污犯。   一向習外,惟遮二業,是染污犯。︵五戒威儀經云:﹁菩薩有佛經藏,不能勤學,乃更勤學外道俗典,犯重垢罪。﹂︶  若於佛法具足觀察,得不動智。  若於日常以二分受學佛經,一分外典。   菩薩戒本經云:﹁菩薩於世典外道邪論愛樂不捨,不作毒想,是名為犯。不犯者,為習小助大,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故學二乘之法。﹂菩薩善戒經云:﹁為論義故,為破於邪見故,為知外典虛妄,佛法真實故,為知世事故,不犯。﹂ 三、七眾料簡    比丘先習此經及二部律 比丘尼先學此經及尼具戒 七眾同制 式叉摩羅先習此經及二六法︵即二年學六法 餘力方許B習。 │五戒加非時食戒︶ 沙彌男女先習此經及十戒威儀 在家先習此經及優婆塞戒 四、大小同異 同以本法為急,亦同不得習外。 異者大乘不學聲聞毘尼者犯;小乘不學此經非犯。 五、善識開遮   開遮│示同邪小,以誘接之,如上錄菩薩戒本經所明。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一向習小,則障菩提;習外,則墮愛見。 七、觀心理解   同第八心背大乘戒,即除一乘圓理,其餘皆邪小。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位不退人,永不計外;行不退人,永不計小;念不退人,永不背理。 十、性惡法門   邪小究竟即大。 第二十五 為主失儀戒   此戒亦名﹁不善知眾﹂戒,為主不善於安眾,用物不當於法度,非大士慈和之心也。又此為僧伽保持和敬共住之要件,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   說法主者,即今所謂法師或寺中常設之講師,代佛宣揚,為眾演說三藏十二部經之主也。行法主者,即主清規者,亦可稱律師,必其人行解相應,令眾如說如行也。僧坊主者,知安居房舍等事,即今監院、住持之類。教化主者,勸人作福業者,即今寺中司募化者是。坐禪主者,知習禪事,如僧堂堂頭、首座之類。行來主者,知眾僧出入往來及賓客等事者,今名知客、知賓之類。 應生慈心。善和鬥諍。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而反亂眾鬥諍。恣心用三寶物者。犯輕垢罪。   應生慈心,善和ˊ堙A即慈心和諍,能與僧伽中一切人以和樂也。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者,即對三寶物當有法度限度用之也。如己有者有兩方面之意義:一、當視三寶物如自己物之愛惜,不得浪耗也;二、不得以三寶物當自己物,隨意而用。此二解釋似有相反,而其實意則同為善守三寶物也。亂眾ˊ堛怴A謂不能使眾和合,而反促成ㄥ羸媊酗]。恣心用三寶物者,謂不善守三寶物,反而任意使用,濫用無度,浪費不惜,或使用不得其當,有失法度也。凡此違誤,犯輕垢罪。 二、性遮重輕 不善滅諍,隨事結過。 此是遮業 不善守物,隨用結過。 若佛物法物擅作僧用│自屬盜戒。 若發起諍事,別得性罪。 三、七眾料簡   出家二眾同犯;餘三眾及在家,既未持眾︵統領大眾︶,不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不善滅諍,得破僧方便罪。 果報 不善守物,招貧窮困苦報。 善和善守,則統理大眾,一切無騿C 七、觀心理解   不能和融事理,不知善守法財。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無疑解脫,能和事諍,能守事財。圓教初住,能和理諍,能守理財。 十、性惡法門   興般若兵杖與一切法戰,是名亂眾ˊ堙F賜諸子白牛大車,是恣用三寶物。 第二十六 待賓乖式戒   此戒亦云﹁獨受利養﹂戒,謂僧寺請僧,不問客僧或舊僧皆應有分,而舊人獨受,不以分客,乖施主平等之心,失大士利他之行,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先在僧坊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坊。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   僧坊即僧所住之寺,梵語僧伽藍,此云眾園,謂生植佛子道芽聖果之處;或云毘訶羅,此云遊行處,即僧所遊履之寺院。又云僧伽羅摩,此云眾院,即眾僧所住之院。菩薩,謂大士眾,比丘,謂聲聞眾,雖初來作客,亦皆應有利養分也。僧坊、舍宅、城邑,通指一切處,國王舍宅中,則指王所造立安僧宅舍也。夏坐安居處者,或王、臣、檀越請僧夏三月於彼處安居之所也。大會中者,指月初一日,或初八日,或十五日,此三日是西竺每月大會之期,設食供僧。又無遮會,或僧自恣會等亦名大會。先住僧對客僧應盡迎來送去之禮,並應以四事盡力供養,凡所需要之一一事物亦應給與。應賣自身等者,舉重況輕,謂先住僧若無物供客,雖賣身割肉及賣未剃髮之男女徒眾,尚應如依法養,況錢財身外之物。本皆有分之利養,而可獨受之乎?按僧尼若有徒眾未剃髮者,皆得稱男女,而佛世印度社會尚許畜奴隸,故有賣身之說。 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犯輕垢罪。   檀越者,檀為梵語,其意為施;越本華語,其義是超,謂人能行施,即便超越貧窮之苦也。客僧者,前云菩薩比丘,此但言客僧,蓋兼大小乘十方外來一切僧眾也。有利養分者,檀越所施,或食或衣或u,或普請或限請,體通十方凡聖,無問主客,悉皆平等,故云有分也。次第差者,即分班輪流差遣赴施主請之意,蓋如檀越不能普請大眾時,即應依次第差赴。若先日已差往赴別施主之請者,今日有請,則應另差未赴者受請,不得越次差使。若先住僧獨享受請之益,而不差客僧者,即應得罪。且先住僧但知有食而不知次第與待客之禮,故曰不異畜生;又違僧之常法,故曰非沙門;且自喪失僧人身分,故曰非釋迦種姓,意即非佛弟子也。凡先住僧先不迎接供給客僧,後不與客僧物分,皆同得罪。我以為此戒規定坊主僧應對客僧盡力竭誠服務,諺所謂﹁主人讓客三千里﹂也。就其淺義與實用而言,更有便利僧眾參學,提高僧伽行誼,以及發展僧團組織,擴大僧團團結之實效,意義至為深遠矣。 二、性遮重輕 以僧次請僧時,凡在界內者,皆應有利養分。 此俱性遮二業 而今不差客僧,乖施主心。 貪利獨受,是盜戒之等流也。    一、有客│應得利養分者,來在界內。    有客想    有 客 有客疑 重。    二、有客想 非有客想   四緣成罪 非有客想 不犯。    非有客 有客想 有客疑 輕。 三、獨受心│正是業主。    四、差意 若知僧次,臨到彼人,而不差者,但犯輕垢。    若差竟別與餘人,其人自知未應受請而赴施主家受 食\者,與差者同得罪。 兼制:客來不與僧中物分,不起迎接,亦此戒兼制,同犯輕垢。 三、七眾料簡 比丘、比丘尼全犯,餘五眾未知僧事,不犯。 或有時受差分食,若偏厚偏薄,偏有偏無,皆犯輕垢。善生經云: ﹁僧中付食。若偏為師選擇美好,過分與者,是優婆塞得失意罪。﹂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俱制。 五、善識開遮   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如慈悲道場懺法廣明。 七、觀心理解   不以大乘法普化一切,名獨受利養。 八、懺悔行法 事犯 但犯方便輕垢│作法懺。 懺法 已得五錢入手,結重、失戒│取相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不獨受事利;圓住不獨受理利。 十、性惡法門   盡十方是個自己,安有第二人同受供養。 第二十七 受別請戒   各受別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亦失正常利施,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而此利養。屬十方僧。   施主為修福而請僧,法應普遍平等,如欲揀擇別請,則所被請之僧,應不得接受其請而使利養入己,以施主利養皆屬十方眾僧之所共有故也。 而受別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犯輕垢罪。   此明若不知利養為十方僧共之義;而別受請者,則由其別受,遂令彼十方僧不得此利養,即是有奪取十方僧物入己之嫌。且此利養不但如取十方僧物,亦是取八福田物,歸己自用,以僧得利施,則上供敬田,中奉恩田,下修悲田故也。申言之,成就八福田之八種人,俱有入僧次之理,如佛或應W為僧,餘可知也,故犯。僧受別請之過,經文已從遠大方面暢明制戒之理,如就淺近實用方面言,此戒主旨無非﹁利和同均﹂之擴大實施,更是發展並鞏固僧團之主要方便,亦實有其必要性。又此戒在實行上自當不無困難,以施主未同意普請故;可是亦有不犯與開緣之方便,詳如下列各表。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令施主失平等心,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    一、是別請。    別請想 別 請 別請疑 重 三緣成罪 二、別請想 非別請想 非別請想 不犯    非別請 別請想 別請疑 輕 三、受竟結罪。 三、七眾料簡   此戒出家五眾同犯,在家無受利養事。 四、大小同異   大小不同制│小乘遮別眾食。若四人中有一人是僧次者,不犯。又小乘不遮別受請。 五、善識開遮   開遮│戒本經云:﹁檀越來請,若至自舍,若至寺內,若至餘家,若施衣食種種眾具,菩薩以瞋慢心,不受不往,是染污犯。不犯者,若病,若無力,若狂,若遠處,若道路恐怖難,若知不受令彼調伏,若先受請,若修善法不欲暫廢,為欲得聞未曾有法,饒益之義,及決定論,若知請者為欺惱故,若護多人慊恨心故,若護僧制︵此乃率眾受供,非別受也︶。﹂又云:﹁有檀越以金錢、真珠、摩尼,d璃種種寶物奉施,菩薩若瞋慢心,違逆不受,是染污犯,捨眾生故;懶惰懈怠,非染污犯。不犯者,若知受已必生貪著,或施主生悔,或施主生惑,或施主貧惱。若知是三寶物,是劫盜物。若知受已,多得苦惱,所謂殺、縛、謫、罰、奪財、訶責︵此則受以為眾,非自享也︶。﹂ 六、異熟果報   果報│既遠有奪取十方僧物之嫌,亦是盜戒等流。 七、觀心理解   受入空請,是別於俗諦;受出假請,是別於真諦;受但中請,是別於二諦。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別初住,圓初信,不受事別請。別初地,圓初住,不受理別請。 十、性惡法門   法界妙供,念念自受,如人飲水,冷煖自知,誰能共之? 第二十八 故別請僧戒   一名﹁別請僧﹂戒,以違平等無相法門,失廣大圓滿福德,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此段經文前半段詞義,略同前戒,不必多講,後半段釋義如下:次第請即得十方賢聖僧者,以凡聖難測,不應妄生分別故。且賢聖者,有權有實:實者,已證四果、三賢、十聖;權者,雖是凡夫,而已受本源心地大戒,修學賢聖之正道,亦名賢聖。十誦律戒因緣經載:毘舍佉母別請五百羅漢,佛言:﹁毘舍佉母無智不善,不得大福,若於僧中次請一人者,得大功德,果報利益最勝。﹂此正同今經所說,是論施心平等之功德,而非論布施求報之福田也。如若論田,則百千萬倍不及於聖,故阿那律昔以一飯施獨覺,從是已來九十一劫,天上人間,受福不滅。如四十二章經,從飯惡人乃至如來,其福德勝劣之分,有若天淵。論心則平等福大,是以如來命舍利弗以飯施狗,何況凡夫僧耶?且此論平等設供,非論求師也。若為求師,則趨明捨闇,親賢遠愚,具眼參方,何可不擇?別請何妨? 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隨外道教,不遵佛制,是逆佛違法,復悖等視凡聖心地,故曰不順孝道。七佛者,皆在此娑婆世界應化,其行跡又近在百小劫之內,長壽天眾生所曾見,故佛經中處處多引七佛為證,使易徵信也。過去九十一劫,有毘婆尸佛,別譯維衛,此翻勝觀。中間諸劫無佛,至三十一劫,有兩佛出世,一名尸棄佛,亦譯式棄,此翻為火。其二名毘舍浮佛,亦譯隨比或隨葉,此翻咫@切自在。此三佛出世之九十劫稱過去莊嚴劫。第九十一劫名為賢劫,有千佛出世,為拘留孫佛,亦云拘留秦,此翻所應斷。次為拘那含牟尼佛,此翻金寂,亦翻金仙。三為迦葉佛,此翻飲光。四為釋迦牟尼佛,此翻能仁寂默。前獨受利養戒,是由不差客僧赴請得罪。次受別請戒,是僧自受施主別請獲罪。今戒是專就請僧者故意自擇別請而結罪。凡此三戒,皆依至理而制,且在事效上皆為維護僧制,發展僧團,鞏固團結而設也。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分別是田非田,其心狹劣,不順平等法門故也。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共。據聲聞律│若僧次中請得一人,餘指名請,非犯。此或應同。但若能一概於僧次請,自為至善。 五、善識開遮 如親師取友,則須善簡擇。 如欲說法、授戒、化導眾人,擇其才德俱優者請之,非犯。 六、異熟果報    別請│則違平等無相法門,失廣大圓滿福德。 不別請│則如一滴水投海,頓同海體。 七、觀心理解   知對待妙,不知絕待妙,輕藏、通、別教之法,而別尚圓教,是別請義。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融四種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事之別請;圓信無理之別請。 十、性惡法門   於十法界中,別令各得佛界之利。 第二十九 惡伎損生戒   此戒亦名﹁邪命自活﹂戒,邪法得利,養活身命,害物潤己,失大士慈孝心與清淨心也,故制。 若佛子。以惡心故。為利養。販賣男女色。自手作食。自磨自舂。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咒術。工巧。調鷹方法。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蠱毒。   此戒涉及佛子謀生之道,文中所列舉之事相,遽視之,有因時代不同,宜禁於古不宜於今者,有因地方風俗各異,宜禁於彼未宜於此者,但細審之,此戒仍是古今中外無不制宜。何以故?因此戒文中首列犯罪意思曰:﹁以惡心﹂,犯罪目的曰﹁為利養﹂故。以惡心舉事,則本非惡者亦惡;為利養著眼,則本非益物且損生矣,安得不制? 都無慈愍心。無孝順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一、隨文釋義   慈愍心者,大士當以慈愛哀愍眾生,猶己赤子,損己利他為念,而反為自活害人,猶食子肉,是無慈愍心也。菩薩視眾生如己父母,而反以自利傷親,忤逆之甚,是無孝順心也。故作者,顯非誤為。此以邪行求活命,故犯輕垢。若因而致人物於死,則犯重。 1販賣男女色│( 買青年男女,賣與人為欲事,以及助成男女欲事圖利者皆是 ) 2自手作食 自磨自舂│( 為利養惡心而作不顧損米薪中蟲命 ) 3占相男女 解夢吉凶 是男是女│( 占卜看相解夢算命妄判壽夭窮通或所娠生男生女等 ) 4咒術│︵指外道邪咒符錄等︶ 5工巧│︵通指百工技藝正指以惡心為利養作奇技巧工︶    6調鷹方法│︵調訓鷹犬以事畋獵︶    7和合百種毒藥 千種毒藥 蛇毒 生金 銀毒 蠱毒│︵惡心作諸毒藥不惜損生害命︶    二、性遮重輕   具性遮二業│然唯販色毒藥二事,兼有性罪,餘但遮罪。又今時養鷹,多為漁獵,此亦性罪,或屬損害眾生戒攝。   按經論中,邪求活命,通謂貪心發身口,妄為資生糊口之圖,名為邪命。出家人四邪、五邪、八穢,皆此戒兼制。    一、下口食│種植賣藥等。 二、仰口食│仰觀星宿等。 三、方口食│通使四方曲媚權勢。 四、維口食│咒術卜相等。 一、現奇特相。 二、自說功德。 五邪命 三、卜相吉凶。 四、高聲現威,令人敬畏。 五、說所得供養,以動人心。    一、田宅園林。 二、種植生種。 三、貯積榖帛。 八 穢 四、畜養人僕。    五、養繫禽獸。 六、錢寶貴物。 七、氈褥釜鑊。 八、象金飾床及諸重物。 淨命者│一、深山草果,二、常行乞食,三、檀越送供,四、隨大眾食。以此活命,無所染汙,故曰淨命。 三、七眾料簡   出家五眾全犯,在家除販色、調鷹、毒藥三種,其餘如法自活不犯。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出家人或偶用占相咒術工巧,隨機誘物,令入佛道,非希利心,亦復 開遮 無犯。 咒術是治病救難所用,故大小兩乘亦通有之,非惡心圖利,當亦無犯。 六、異熟果報   果報│緇門警訓云:﹁今時講學,專為利名,不恥五邪,多畜八穢,但隨浮俗,豈念聖言?自下壇場,經多夏臘,至於淨法,一未霑身,寧知日用所資,無非穢物,箱囊所積,並是犯財,慢法欺心,自貽伊戚!學律者,知而故犯;餘宗者,固不足言。誰知報遂心成,豈信果由因結?現見袈裟離體,常來鐵葉纏身,為人則生處貧窮,衣裳垢穢,為畜則墮於不淨,毛羽腥臊,況大小兩乘通明淨法,倘懷深信,豈憚奉行?﹂ 七、觀心理解   不知性具,而取果行因,積功累德,名為販賣;不達無作道滅,名為作食;不證自心現量,名為占相;不知開權顯實,名為咒術;未達無功用道,名為工巧;有所取攫,名為調鷹;偏真俗但中法門,名為毒藥。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事邪,圓住無理邪。 十、性惡法門   如維摩經中三墮受食,是為究竟邪命;又置毒乳中等。 第三十  違禁行非戒   此戒別名﹁不敬好時﹂戒,亦云﹁經理白衣﹂戒。好時不知恭敬非信心、孝心;違禁行非,非真心、正心;罪從經理白衣而起,故但從出家人邊結過。且說空行有,滔滔皆是,通致男女,亦於傳有之,安可不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以惡口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淫色。作諸縛著。   此戒成立犯罪的主要條件亦為惡心。惡心者,謂於三寶中不生好心。自身謗三寶者,是以行為成就對三寶之謗,如獅蟲之說,而與第十重戒口謗有異。何以言之?觀下文便知,蓋下面經文列舉之罪行,均非口謗,而實際將使三寶受謗,視口謗無多遜色也。假現親附,望之儼然佛子,出言則口口談空,履行則心心在有,言行相違,或竟忘失出家人本分,而以惡心為白衣經營料理俗惡之事,甚至為白衣作勾通男女,幽會行欲諸方便,以是不淨諸事作成自他纏縛,是皆對於三寶以身行謗也。 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作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者。犯輕垢罪。   六齋日者,每月六日,即初八、十四、十五、廿三、廿九、三十,乃諸天伺察人間善惡,施行吉凶之日也。年三長齋月者,毘沙門天王分鎮四洲,北方多聞天王分鎮南洲,以每年正月、五月、九月為其察人善惡之月。如此年之三月和每月之六日,正宜避惡修善,在家菩薩於此日月應受持八關戒齋︵過中不食為齋,犯非時食為破齋,我國以素食為持齋,而不問過時與否,實誤。︶佛制在家男女受三皈、五戒、菩薩戒者,過此六齋日,悉應於一晝夜受持八戒齋法。以不非時食,正名為齋;以不殺等八戒,共助成之,故名八關戒齋。此謂以八戒及齋關閉情欲,作出世正因也。八戒者,一、不殺;二、不盜;三、不淫,邪正悉斷;四、不妄語;五、不飲酒;六、不著香華鬘,不香塗身;七、不歌舞倡伎,不往觀聽;八、不坐高廣大床。三長齋月則應日日受持齋法。若出家人以上述為白衣通致男女等事,遂造成於六齋日或長齋月作殺盜之遠緣,由是破齋犯戒,故犯。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但從經理白衣結罪,所云殺生劫盜,破齋犯戒自是俗人之事,非出家人教其為之,但既有通致男女等事,未免為殺盜等作成遠緣,故推極於此,而顯其不應耳。若實教其殺生劫盜,兼得性業,自屬殺盜戒攝。 三、七眾料簡 出家五眾全犯│一切時中不得經理白衣也。在家二眾已受菩薩戒,不敬好時,亦犯。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經理白衣,亦屬邪命,如前說。又不敬好時,則諸天愁憂,能招災異;敬好時,則諸天歡喜,護降吉祥。 七、觀心理解   於真諦外別緣俗諦,名經理白衣;不知人命在呼吸間名不敬好時;又不知十世古今不離當念,介爾一念,橫娃斒a,名不敬好時。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事犯;圓住無理犯。 十、性惡法門   同流九界,名經理白衣;坐斷三世,名不敬好時。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明   此總結四十八輕之第三段十戒也。其詳說在大本制戒品中。 第三十一 見厄不救戒   此戒亦云﹁不行救贖﹂戒,見厄不救,非大士行,知賣不贖,違孝順道,故制。 一、隨文釋義 佛言。佛子。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   惡世者,表明末法惡世,乃大士興慈運悲之時。外道惡人乃至賣形像經律者,外道常行破毀正道,首從毀辱聖像及親長遺容入手,謂為反對拜偶像,如公元十二世紀以後,回教徒在印度行為,又如近代以至今時,耶教徒在我國毀辱佛、菩薩雕塑像、繪畫像等,並以金錢誘買貧愚毀棄其祖宗牌位、遺像等皆是也。一切惡人、劫賊者,自是包括教內教外之人,多是起心圖利,如近世人偷鑿盜取燉煌石窟、雲岡石窟、伊闕石刻之佛教形像及各石窟經律販賣圖利,又如盜匪強奪各寺金屬鑄像賣錢,以及商賈濫印佛經、聖相販賣亦屬此類。販賣比丘、比丘尼等人乃至作奴婢者,是說販賣出家佛弟子給官府為奴,供役使,或賣給一切人為奴婢也。智論云:﹁得道者名為道人;餘出家人,雖未得道,以修出世道故,亦名道人。﹂此處經文標明發菩提心菩薩道人,似泛指一切發大心行菩薩大道之人,不問其得道及出家與否也。強行買賣道人為奴婢之事,回教徒入主印度時盛行之;今時共匪鐵幕中,奴役全民,強佛徒作官使之事更多,所以吾人應遵行此戒,反共復國,救護教胞也。 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發心菩薩。一切經律。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佛像是佛寶,經律是法寶,發心道人是大乘僧寶、比丘、比丘尼是小乘僧寶。方便救護者,應生慈悲心,盡其心力,不得隱忍坐視,教化取物者,若自己無能贖之資力,應廣勸他人發心,募取財物,以行救贖。若心懈怠,故意不贖者,俱犯輕垢。過去奴隸亦可以金錢贖之恢復其自由人格,故不贖者犯此戒。 二、性遮重輕 一、應贖境│尊像、經律、僧人等。    應贖想 應 贖 應贖疑 重 非應贖想 此是遮業, 二、應贖想 非應贖想 不犯 四緣成罪 非應贖 應贖想 應贖疑 輕 三、無救贖心│力不及者非犯。 四、令彼褻辱│隨事結過。設力不足而漠不關心者,亦犯。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 四、大小同異 小乘不贖父母得罪。 大士弘護為任,一切應贖。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但如法流通聖像、經典者,不犯。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不救則失於福慧二利;救則具足福慧二嚴。 七、觀心理解   不知性具,名賣三寶;方便開示,令知性具,名為救贖。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圓教初信、別教初住、通教見地菩薩、藏教事度菩薩,皆能盡力行事救。圓教初住、別教初地、皆能盡力行理救。 十、性惡法門   正欲以法界三寶,強售法界中人。 第三十二 畜作非法戒   此戒亦名﹁損害眾生﹂戒,造損害眾生之因,釀殺盜之業,違大士慈悲心利益心,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不得販賣刀杖弓箭。畜輕秤小斗。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貓狸豬狗。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販賣刀杖弓箭、繫縛、養畜貓狸豬狗,是損害眾生正報身命。輕秤小斗等,為欺誑之具,皆損害眾生依報受用,短尺亦是其類,又以重秤大斗長尺取入,用輕、小、短者量出,亦同此制。而在世間法律亦犯詐欺取財之罪。然此但約畜而備用之預備犯,故結輕耳。若已用之詐取,令被欺人不覺者,自屬盜戒攝。因官形勢者,用自己官勢,或假借他人官勢之謂也。取人財物者,總上詐取與勢迫,以取人財物,尚在預備階段,故結輕,若已取非其所應有,亦是盜戒攝。害心繫縛是以索財之心加人繫縛,損害其身體的自由。破壞成功者,謂以惡心故,毀他人欲成之業,還使廢壞。貓狸能傷鼠類,狗能助獵,豬則終歸殺死,長養之者,皆傷慈悲。優婆塞戒經云:﹁畜貓狸養豬羊及蠶者得罪。﹂現代國法對詐欺取財,恃勢勒索,私行逮捕妨害身體自由皆有罪。國法今雖不禁持刀杖弓箭等落伍武器,但私藏軍火亦有罪。又國法許畜貓狸豬狗等,但以佛教觀點論之,實不免養生害生,恩中具S,自己雖不直接殺生,而殺因已具矣。為遠防損害眾生,故佛教特為制戒。凡上諸種之非法畜作,皆非慈心者所應為,若故犯者,當得斯罪。 二、性遮重輕   此是性遮二業│隨事結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犯│善生經云:﹁若優婆塞為於身命,若作市易,斗秤賣物,一說價已,不得前卻,捨賤趣貴;斗秤量物,任前平用,如其不平,應語令平。﹂在家尚爾,況出家乎?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是殺盜等流。 七、觀心理解   凡外損真,二乘損俗,藏通損中,別損二諦。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無事損,亦不損真;出假不損俗;別向不損中;別地圓住不損二諦。 十、性惡法門   損九界,成佛界;佛亦不立,則具損十界。 第三十三 觀聽作惡戒   此戒別名﹁邪業覺觀﹂戒,初心突起,乍思名觀。覺觀出世之法,名為正業;惟覺觀世間雜事,故云邪業。邪業則有亂正道,而違心地戒體。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以惡心故。觀一切男女等鬥。軍陣兵將。劫賊等鬥。   惡心者,明非為見機益物,直是邪思邪覺也。首戒觀ㄕ釵h種:一、一切平民男女身口之爭鬥;二、軍陣兵將之戰ㄐF三、劫賊之相瞋共ㄐF四、經文等字尚應包括象、馬、牛、犬等ㄐA大經所云:﹁乃至雞雉鸚鵡等ㄐA亦不得觀。﹂自然還有一切眾生之ㄐA未及列舉,凡此皆以觀看ㄙ均A則易起凶惡心而戒之也。 亦不得聽吹貝鼓角。琴瑟箏笛箜篌。歌叫妓樂之聲。   此次戒聽俗雜之音也,以皆放逸之事,妨修道行,但增欲樂,無益眾生故。    吹貝│假螺殼 鼓角│獸皮作鼓,獸角作號,即軍中號令器 琴│七弦或五弦樂器,可彈 亦不得聽 瑟│廿五弦,可彈 娛樂起淫佚心    箏│竹身,十三弦,可彈 笛│竹身,有孔,可吹 箜篌│竹身,廿四弦,可彈 歌叫妓樂之聲│歌妓唱奏之音聲 不得摴蒲。圍棋。波羅賽戲。彈棋。六博。拍ス。擲石投壼。牽道八道行城。   此第三戒觀作雜戲也,以懷勝負心,具欺詐心,全失修道心故。    樗蒲│即今賭錢 圍棋│黑白大棋 波羅塞戲│似象棋 不 得 彈棋│漢宮人蛫暌 雜戲起散亂心。 六博│雙陸戲︵即擲骰子︶ 拍鶔x擊踢毬類之戲 擲石投壼│古用石投入壼孔,今用矢彈射靶也 八道行城│縱橫各八路以棋子行之,西域戲也。 爪鏡。蓍草。楊枝。缽盂。髑髏。而作卜筮。   此第四戒卜筮迷信也,以圓光︵爪鏡︶等五事之類,悉妨正道,起人邪見故,又有驗有不驗,誤人誤事故。    爪鏡│圓光法以咒咒指,使明亮有光如鏡,使傍人見其所 要知之相。 蓍草│卜卦用物之一種。 不得 楊枝│樟柳神。 卜筮起 缽盂│即攪水碗法。 惑著心 髑髏│耳報神修鍊法。 而作卜筮│用龜殼占吉凶曰卜,用蓍草曰筮,總該上五事。 不得作盜賊使命。一一不得作。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盜賊使命,即起詐罔心,作非法事,此乃列為第五戒也。一一不得作,故作即犯罪者,乃總結以上五事,諍ㄞ鈰_凶惡心,娛樂便發淫佚念,雜戲令心散亂,卜筮生邪惑見,賊使心懷奸詭,皆不可作。若故作者,犯結輕垢。世典書經云:﹁玩物喪志。﹂又曰:﹁不作無益害有益。﹂論語云:﹁子不語怪、力、亂神。﹂易云:﹁比之匪人,終凶。﹂此一類世典名論,正與此條垂戒相合。 二、性遮重輕   盜賊使命性遮兩業,餘惟遮罪,隨事結輕。 若病。 不犯 若無力。 若遠行疲極。 若為斷彼惑故,起欲方便。攝受對治。 三、七眾料簡 出家五眾全犯,在家供養三寶,得作伎樂。 出家不得自作,亦聽使白衣作伎樂,用供三寶。 投壼本於禮記,蓍龜本於易經,在家亦應無犯。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或見機益物等可開。   開遮 圓覺經拈取標記法。 出家人欲決疑慮 占察經擲三輪相法。 大灌頂經梵天神策百首。 六、異熟果報 觀則妨廢正道,失二世利。 不觀則離諸掉悔,定慧易生。 七、觀心理解   除不思議妙觀,皆名邪覺。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三果無事邪,別地圓住無理邪。 十、性惡法門   歷三性觀察,孩惜@切邪業中實相。 第三十四 堅持守心戒   此戒一名﹁暫離菩提心﹂戒,又云﹁暫念小乘﹂戒,念小是專指所持之戒而言,與前第八背大向小戒泛指所修之因不同。此謂菩提心戒,永應堅持,二乘自度,不可暫念也。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護持禁戒。行住坐臥。日夜六時。讀誦是戒。猶如金剛。如帶持浮囊。欲度大海。如草繫比丘。   禁戒者,謂此十重四十八輕戒,悉是盧舍那親制,如國家禁令,民莫敢犯,犯則得罪。是故佛子當於行住坐臥四威儀中護持勿犯,晝夜讀誦勿忘。金剛者,能壞一切,不為一切所壞,喻此戒諸惡莫能破而能破諸惡。亦喻大士堅持,如金剛之不壞也。浮囊者,渡水之具,喻出大涅槃經,今喻大士欲度生死大海,非戒不能到彼岸也。涅槃經云:﹁如一羅剎隨渡海者總乞浮囊,答言:﹃寧失身命,浮囊不可得。﹄羅剎復言:﹃不肯全施,見惠其半。﹄彼人亦不施與。如是展轉乞微塵許,彼人亦不施與。﹂喻持戒者在生死海中,遇煩惱羅剎,欲壞重戒,乃至輕垢一微塵許,不可得也。草繫比丘者,昔有諸比丘途中被賊,劫奪衣物,賊慮比丘往告聚落主,鳴眾來追,欲盡害其命。內有一賊知比丘法,謂餘賊言:﹁不必殺之,但以生草繫其手足,彼戒不傷草木,自弗動耳。﹂賊如言繫之,比丘守戒,為日所炙,及蚊虻唼嘵,從旦至夜,惡獸交馳,甚可怖畏,遞相教告,惟當護戒,寧死不移。賊去已遠,後有國王出獵,方解其繫。︵詳出因緣經及大莊嚴論︶今舉此為例。說明大士護此菩提心戒,亦應如聲聞之護持律儀,寧死莫犯。 常生大乘善信。自知我是未成之佛。諸佛是已成之佛。發菩提心。念念不去心。若起一念二乘外道心者。犯輕垢罪。   承上雖能護持禁戒,若無大乘正信,猶恐墮於二乘,止於散善,終失成佛之極果,而度生之大願隨失,故須常生善信,信我與佛本無二心,眾生定當作佛,特已成未成之別,實先佛後佛無殊。所謂﹁能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也。此深信一切眾生是當成之佛,雖是正信,若不發心,則信無所依,僅為徒信而已,故當發此大心,以堅其信。由是念念知我心即諸佛心,故上求諸佛無上菩提,知我心即眾生心,故下化眾生同成正覺,剎那剎那,心中不捨此念,更無別念。然我佛同心,眾生成佛之念,二乘外道所未有也。二乘外道心者,則是作一念自度之想,即應失大善利,如舍利弗往古施眼退心之事。︵註一︶。二乘離菩提心,捨菩提願,即名外道,故曰二乘外道。若故起此念者,犯輕垢罪。即二乘是外道,為天台﹁疏﹂及﹁發隱﹂之說,但﹁合註﹂分二乘與外道為二。今下文依合註。 二、性遮重輕 起二乘心,惟是遮業,非染污犯 起外道心,性遮二業,念念是染污犯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 四、大小同異 同不得起外道心。 二乘是其本習。 五、善識開遮   開遮│若權入二乘、外道,為化彼故,不犯。 六、異熟果報    一念二乘心,亦障菩提。 果報 一念外道心,亦障出世。 惟念念菩提心,能臻三種不退︵註二︶。 七、觀心理解   除一乘皆邪小,如前說。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圓初信、別初住、通見地、藏初果,永不起外道心。行不退位,永不起二乘心。別地圓住,永不起理中邪小心。 十、性惡法門   念念觀外道二乘境,即是不思議境,成就究竟外道,究竟二乘。 ︵註一︶昔舍利弗往古劫中發菩提心,行大布施。有婆羅門從之乞眼。舍利弗言:﹁眼在我身,其用甚大,施於汝者,極為無用。﹂婆羅門堅固索眼,舍利弗剜眼與之。婆羅門得眼,視而擲之,擲而唾之,口稱穢惡,腳踏而去。舍利弗言:﹁向為汝說此眼無用,汝堅欲得,今復賤棄,眾生頑劣,殆不可化,不如早求自度。﹂遂退大心,還習小法,至今釋迦佛時始成阿羅漢。 ︵註二︶三不退:一、住不退,既修得之位須不退失也。二、行不退,於所修之行法不退失也。三、念不退,於正念不退轉也。 第三十五 不發大願戒   此不發願戒,謂於一切殊因妙果,無量善法,而無希求之心者,即無由得遂,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當應發一切願。孝順父母師僧。願得好師。同學善知識。常教我大乘經律。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使我開解。如法修行。堅持佛戒。   常應發者,非是一發,惟應數數發,令菩提心相續不斷。一切願者,該括以下十願:一、孝順父母師僧者,即持戒願,以孝名為戒,前已言之,故孝為十願之根本,根本若虧,九即隨失。二、願得好師者,行解雙備,始謂好師,以酬報二親,紹隆三寶,皆賴師教誨,開我心地,成我德智,故願中,師為最要。縱具信心,而無良師訓導,如美材遇拙匠,終於不成良器。若以盲人為導,即易誤墮邪途,永無出期。今求正見正解者,亦不易遇,欲求行解雙全之師,當如鳳毛麟角;惟有且從正解者依解而修,加功勉進,亦可終悟無生矣。又經文先言師僧者,是當孝順於師;今言好師者,示須擇明導之師也。三、願得同學善知識者,是謂既遇明師,更求賢友,其要件必須同一大乘宗學,善解心地法門,以期輔德夾修,而收切磋之益。四、願善教經律者,謂願上師友,常教我大乘經律之義理,發正信心,免墮二乘偏空,外道邪執之見也。五、願修十住,故云十發趣。六、願修十行,故云十長養。七、願修十迴向,故云十金剛。八、願修證十聖,故云十地。九、總願如法修行,謂如上大乘法要資稟於師友,願隨所稟之法,使我心開勝解,隨解修行,證入三賢十聖。十、願堅固持戒,始願以孝順為戒,今此結願,還以持戒而終,故知始終皆以心地正戒為大乘之宗趣也。   蓮池大師所著戒疏發隱曾將以上十願與戒的關係,詳作連鎖的說明:﹁夫孝名為戒,始乎孝順,終乎持戒,戒乃貫諸願而成始成終者也。何也?一者,戒即孝順父母師僧三寶,前已釋故。二者,佛在世日,以佛為師,佛滅度後,以戒為師,戒即好師故。三者,以戒為伴,將護身心,得過險道,戒即善知識故。四者,此戒非但名律,上符千佛傳心之妙,下合群生制心之宜,契理契機,戒即大乘經故。五者,由於此戒進入大道,戒即十發趣故。六者,保持此戒,培植法身,戒即十長養故。七者,善巧持戒,無能動搖,戒即十金剛故。八者,依此心地大戒,優登聖位,戒即十地故。九者,以戒攝心,頓明心地,如實履踐,戒即開解修行故。是知此戒統諸大願,無所不該,故云結也。﹂又圓覺經有關於菩薩清淨大願之具體內容,與此一戒文極相近似。︵註︶ 寧捨身命。念念不去心。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寧捨法念不去者,謂堅持佛戒、寧持戒死,不犯戒生!蓋心地法門,戒為其本,不持佛戒,何由進趣?故念念不去持戒之願心也。若一切菩薩不發是願者,即是不緣心善境,希求勝事,志既不堅,行將墮落,終為所攝持,故犯斯輕垢。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若無大願,難成大果,應發不發,隨事結過。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 四、大小同異   大小異│小乘若不願速出生死,希求人天後有相續,亦犯責心罪。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不發則失決定勝益;相續而發,則能見佛聞法滅罪。 七、觀心理解   未得行不退,容有間斷時。 八、懺悔行法   能數數發願,令菩提心不斷,即名懺悔。 九、修證差別   行不退人,不離大願以自莊嚴。 十、性惡法門   不著佛求,不著法求,不著僧求,不應法界更求法界。 ︵註︶圓覺經云:﹁當發菩薩清淨大願,應作是言│願我今者,住佛圓覺,求善知識,莫值外道及與二乘,依願修行,漸斷諸障,障盡願滿,便登解脫清淨法殿,證大圓覺妙莊嚴域。﹂ 第三十六 不起十願戒   此戒一名﹁不發誓﹂戒。誓者表其必固之心,勇猛自矢,期於不退,願為誓之前導,示進德修善之目標,不厭高遠。誓為願之後驅,具防非滅惡之力用,貴在堅強。增一阿含三十八經云:﹁比丘不發誓者,終不成佛道,誓願之福,不可稱計,得至甘露滅盡之處。﹂故繼前戒十願之後,而制此戒。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發是十大願已。持佛禁戒。作如是誓言。   十大願者,即指前戒中之十願也。持佛禁戒,作於誓言者,謂大士持佛禁戒,首以十願為之先導,後以五誓堅固其願,以期力行無所畏怯也。誓言內容,分為五科:一、離欲染誓,二、受供養誓,三、受恭敬誓,四、淨六根誓,五、度眾生誓。以下戒文一一明示。 寧以此身。投熾然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   作誓五科,共分有十三節,此為第一科第一節離欲染之誓。首誓戒絕男女欲染者,以身生於欲,欲成於男女之不淨行,濬恩愛海,牢生死根,無過男女色欲矣,故首誓離之。寧以者,決絕堅定至極之詞,謂寧可如此,決不為彼,即較量後之懇切語也。此文首作之堅決誓言,則為寧可以此身投熾猛火大坑刀山,終不毀犯三世諸佛經律而與一切女人作不淨行。不淨行何以為害更烈於猛火刀山等耶?此在律中有云:﹁猛火刀山,但傷一期身命;女人淫染,墮地獄中,受無量苦,兼傷法身慧命。﹂故此云寧投刀火,不作非梵行也。但男女欲事,成於兩方,對盡現丈夫相之菩薩言,故禁其對女人淫染。如對女性說戒,則亦當然易女為男矣。此應不可不知。又更有不可不知者,男女居室,猶為世間正法,尚嚴此誓;況黃門男子,本非女身,如從淫染,則逆理亂常,其罪且應浮於男女之不淨行,又何待言?有謂女色罪重,男色罪輕者,誠為惡見!大佛頂經云:﹁先惡魔師與魔弟子,淫淫相傳。﹂是則同性師徒相淫成習,直是地獄種子耳!然由此可知,為男子之戒垢者,尚非盡屬女人,而為女人之戒垢者,又何嘗不是男子。今所云者,特對丈夫相者而耳。總之,一切眾生無始以來,沉淪苦海,不能得出,皆由淫欲繫縛,是無能否認之事,故經中言男女淫欲之害,至為深切著明,可資警惕。又查此戒文與大涅槃經同。是經又云:﹁若有菩薩,雖不與女和合,而共言語嘲調戲笑,或壁外聞環釧聲,乃至見男女相逐,如是菩薩毀破淨戒,污辱梵行,令戒雜穢,不得名為淨戒具足。﹂見色聞聲,亦足毀戒,蕅益大師梵網合註,於此誓有一段勸世的議論,茲錄於下:   ﹁律及阿含之中,佛因野火熾然,為諸比丘說此諸誓,其根熟者,頓斷惑染,其未熟者,懼罪捨戒,佛不止之,誠不欲其壞法門也。蓋如法捨戒,將來尚可出家,倘根本一破,則終非道品,且何忍於聖賢幢相之中,而作此鄙穢哉!?此誓出家菩薩之所全發,在家菩薩,惟於邪淫禁發,正淫非所斷也。是故今時出家菩薩,大須自審:倘此習本輕,或雖重而善自調制,便可安處僧倫。若煩惱習強,不能自抑,快哉捨戒,慎莫破戒!以捨戒還俗,則現在雖失比丘、沙彌之位,尚為菩薩優婆塞,將來亦尚可為沙彌、比丘。倘一破戒體,則菩薩戒、比丘戒、沙彌戒、優婆塞戒,無不盡破,乃至一日一夜八關齋戒,皆悉不任更受。縱令菩薩戒法,得有見相重受之科,而見相事,談何容易?思之!思之!慎之!慎之!﹂所言破戒不如捨戒還俗之得失利弊,至為真切,吾人可依之以勸導世之已破戒而尚不還俗者。 復作是願。寧以熱鐵羅網。千重周匝纏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一切衣服。復作是願。寧以此口吞熱鐵丸。及大流猛火。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口。食於信心檀越百味飲食。復作是願。寧以此身。臥大流猛火。羅網熱鐵地上。終不以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種床座。復作是願。寧以此身受三百矛剌身。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百味醫藥。復作是願。寧以此身。投熱鐵鑊。經百千劫。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千種房舍屋宅。園林田地。   右為此戒第二科︵受供養誓言︶第二節至第六節戒文。大意謂信心檀越,本為供養修道人以求福,若已破戒而仍受供,則無福與人,苦報必劇。然此乃誓不破戒,非誓不受供也。有謂信施難消欲自營生業者,是不思飲水踐土樂業安居,所受國家社會之供養已多,既無救於破戒之罪,又更犯邪命自活之愆,誠可悲矣!本科分四節,即不以破戒之身受檀越衣服、飲食、床座、醫藥、房地之供,每事各為一節,戒文敘說甚明。 復作是願。寧以鐵鎚打碎此身。從頭至足。令如微塵。終不以此破戒之身。受於信心檀越恭敬禮拜。   右為此戒第三科︵受恭敬誓︶第七節戒文。此亦誓不破戒,非誓不受拜也。有謂戒德多虧,遂乃低身答拜,甚至禮天神,敬白衣者,然既無救於破戒之罪,又更敗壞出家威儀,亦愚惑也。 復作是願。寧以此百千熱鐵刀矛。挑其兩目。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視他好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鐵錐劖刺耳根。經一劫二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聽好音聲。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去其鼻。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嗅諸香。復作是願。寧以百千刃刀。割斷其舌。終不以此破戒之心。食人百味淨食。復作是願。寧以利斧。斬破其身。終不以此破戒之心。貪著好觸。   右為此戒第四科︵淨六根誓︶第八節至十二節戒文。其大意就五根對五塵言,而一是皆以破戒之心為主。心即意也,故不言意根對法塵,而五根對五塵之分別美惡,即是法塵,故已處處有意根對法塵在其中。又百味淨食,前於受供誓已言之,但前以破戒心受人供養為戒,此科第十一節是以邪心貪圖滋味而言,故非重複。餘閱文自知,不待多講。 復作是願。願一切眾生。悉得成佛。而菩薩若不發是願者。犯輕垢罪。   右為此戒第五科︵度眾生誓︶第十三節戒文。前四誓雖云自度,然亦兼他,何也?菩薩修行,本為眾生,苟不自度,自難於度人。其自度原非同二乘之獨利,故今此誓,願眾生成佛,正顯大士之本懷,自利利他,共成佛道之大誓,亦即菩薩至高至上之誓願也。而菩薩若不發是諸願者,犯輕垢罪。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誓願所以防退心,如觸境不發,隨事結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出家五眾全犯;在家無受供事,但有六根與度生之誓。 四、大小同異 同者│同前四誓︵科︶,律及阿含皆廣明之。 異者│小乘不制第五科度眾生誓。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不發則失決定不退之益。 隨發隨得堅固進趣之益。 七、觀心理解   未證位不退,前四誓或有間時;未證行不退,第五誓或有間時。 八、懺悔行法   能數數發誓,令正願不退,即名懺悔。 九、修證差別   位不退人,前四誓淨;行不退人,第五誓淨。 十、性惡法門   不動法界,何誓可發?又誓染法喜妻,誓披忍辱衣,誓食禪悅法喜食,誓坐法空座,誓服四教藥,誓遊解脫園,誓受自性禮,誓觀法界妙色,誓聽圓頓好音,誓嗅法身妙香,誓餐法食妙味,誓受八自在︵註︶樂觸,誓令一切眾生得大般涅槃際解脫門。 ︵註︶八自在│涅槃經卷二十三,以大般涅槃有常樂我淨之四德,其我德以自在為義,自在有八義名曰八大自在我:一、能示一身為多身,二、示一塵身滿大千界,三、大身輕舉遠到,四、現無量類常居一土,五、五根互用,六、得一切法如無法想,七、說一偈義經無量劫,八、身娃捖B總如虛空。 第三十七 故入難處戒   此戒亦名﹁冒難遊行﹂戒。初心菩薩忍智欠備,冒險遠遊,如蛾投火;況人身難得,如盲龜遇孔,倘遇惡緣,稍忘慧定,即生大痛惱,因而墮三途,非自重受道之器︵人身︶之正道。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常應二時頭陀。冬夏坐禪。   常應二時頭陀者,講出家人正常的修道生活,應該在春秋二季氣候調適之時,遊行化物,則無所妨損,既不冒嚴寒酷暑傷己身,亦較少踐踏昆蟲傷他命,乃適於行頭陀行之時季也。頭陀者,或云杜多,此翻抖擻,謂抖擻三界貪瞋癡諸煩惱,而能脫生死之愛縛也。其行有十二法:一、在阿蘭若處︵此云寂靜處,離村邑五六里處︶,二、常行乞食,三、次第︵平等︶乞食,四、受一食法︵每日唯食一次︶,五、節量食︵不貪食過飽︶,六、中後︵過日中︶不飲果蜜等漿汁︵自然更不食其他食品︶,七、糞掃衣︵衲衣︶,八、但三衣︵不畜其餘長衣服︶,九、塚間住︵坐︶,十、樹下止︵坐宿︶,十一、露坐,十二、但坐不臥。冬夏坐禪者大寒大熱之時季,不宜外出遊行,常應靜坐修禪。頭陀行原不名為戒,但行之有益。︵註︶ 結夏安居。常用楊枝澡豆。三衣。缾。缽。坐具。錫杖。香鑪奩。漉水囊。手巾。刀子。火燧。鑷子。繩床。經律。佛像。菩薩形像。而菩薩行頭陀時及遊方時。行來百里。千里。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頭陀者。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是二時中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   結夏安居本學院已歷年舉行,不待多說。茲將常用物列表略說於次: 一、楊枝│以楊樹小枝作牙刷用,所以淨口。 二、澡豆│以豆類屑作肥皂用,所以潔身。 1僧伽梨│名上衣。亦名重衣,有九品,自九條至廿五條。 三、三衣 2鬱多羅僧│名中衣︵七條衣︶。 3安陀會│名下衣︵五條衣︶。    1淨瓶│貯水供飲。 四、瓶 2隨用瓶│貯水洗手。 3觸瓶│貯水洗大小便處。 常用 體│只許用瓦鐵二物料製,不得用金、銀、銅、木、 十八種物 七寶等製。 五、缽│應量器 色│以油麻熏成。 量│隨其食量,分上中下,最大不過三升,最小不 過升半。 六、坐具│梵名尼師壇,此云隨坐衣,所以護身、護衣、護臥具也。 七、錫杖│豎賢聖之標。 八、香爐│修清淨之供。 九、漉水囊│為濾救水中蟲物之具。 十、手巾│為除垢所需。 十一、刀子│長不過三指,闊不過一指,所以便用。 十二、火燧│為熱食,兼為除冥用。 十三、鑷子│為拔鼻毛等用。 十四、繩床│隨處棲息所需坐宿之物。 十五、經│經契一心。 十六、律│律規三業。 十七、佛像│標心極果。 十八、菩薩形像│托志真因。   而菩薩行頭陀時,及遊方時------------------------------ 行來百里,千里--------------------------------------------- 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 此十八種物,既皆日用   頭陀者 從正月十五日至三月十五日 所需,亦可即事表法, 八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 是二時中, 故以如鳥二翼喻之。 此十八種物,常隨其身,如鳥二翼--------------------- 若布薩日。新學菩薩半月半月常布薩。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若誦戒時。當於諸佛菩薩形像前誦。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若二人三人至百千人。亦一人誦。誦者高坐。聽者下座。各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若結夏安居時。亦應一一如法。   布薩此云共住,又云我對說,謂彼此相向說罪。但舉新學菩薩布薩者,以久學菩薩行之已熟,自不待言而必行也。此處規定一人或百千人皆應布薩,多人布薩,由一人高座而誦,聽者下坐,取其不鬧易聽且敬戒也。各披九條七條五條袈裟者,九條即僧伽梨,七條即鬱多羅僧,五條即安陀會。此但指比丘、比丘尼言之。若式叉摩那、沙彌、沙彌尼,止許用縵條衣,名為無縫袈裟。在家二眾,於誦戒及入壇時,亦得用無縫衣,餘時不得用。若結夏安居時,亦應如安居法行之,布薩在安居中是必行之法。一一如法者,如法具十八物及如法誦戒、安居等。又結夏安居九十日,在印度以雨季不便遊行乞食,乃於雨季行之,謂之雨安居。我國及印度西北與西域,則依氣候所宜,多於夏季行之,故名夏安居。北方嚴寒地區,亦有冬季行之者,謂之結冬。 若行頭陀時。莫入難處。若惡國界。若惡國王。土地高下。草木深邃。師子虎狼。水火風難。及以劫賊。道路毒蛇。一切難處。悉不得入。頭陀行道。乃至夏坐安居。是諸難處。皆不得入。若故入者。犯輕垢罪。   惡國界者,乃人境俱不善之國土。惡國王者,謂其執政權之首腦人物不信三寶,必有輕毀沙門之事。土地高下,則山陵磽确,地多卑濕,處身不安,道路難行。草木深邃,則毒獸惡鬼多聚。師子虎狼,乃害人惡獸。水災漂沒,火災焚燒,風災崩拆,劫賊抄掠,毒蛇傷人皆足危害行旅。一切難者,略舉前八,其餘未列舉者尚多,故云一切。總之,凡有妨命難、梵行難之處,悉不得入;若知而故入者,即犯。此戒此段所禁,似與世典﹁危邦不入,亂邦不居﹂,﹁知命者不立於岩暀坐U﹂之意略同,蓋以人身難得,不可不善保道器,且忍力未充,智力未備,不可輕於冒險犯難也。輕生故入難處,則有如自殺,然自殺者,如殺人之罪,非僅不得正命而死之咎,佛子尤當深戒。至謂菩薩同流九界,乃至入地獄度眾生,難行能行,難忍能忍者,事誠有之,然非可以望於忍力未周,智力未固之初心菩薩也。至於道力已堅,臨難而能大無畏,捨身而正念不失,則凡有利眾生,必不避難苟免。此戒所制,正為求如此,而非消極之自利也。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正制冒難遊行,兼制備十八物及如法誦戒。又正制行頭陀時,餘時兼制。    一、難處│謂惡國界等。 難處想    難 處 難處疑 重。    非難處想 不犯 三緣成罪 二、難處想 非難處想 非難處 難處想 難處疑 輕。 三、正遊行│發足後步,步結輕垢罪。 或先非難處,正遊行時,難事忽起,此亦非犯。 常用十八種物應備不備│隨事結罪。 半月誦戒而不誦,或雖誦而不如法│亦隨事結過。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同者│同不得冒難遊行。 異者│大士制十八物,聲聞惟制六物隨身│三衣、坐具、缽、 漉水囊、餘非所制。 大小不全共 大士一人布薩即一人誦。聲聞須有四人以上方差一人高坐而 誦;若三人、二人,即相向布薩;若惟一人,即心念布薩,    具如律中所說。 聲聞律儀,己受具者皆知,未受具者,不宜先知,故不必詳 明。 五、善識開遮   開遮│如為求法,或為度生,冒難非犯。 六、異熟果報   果報│遇難,多作退道因緣,不遊堪使身心進道。 七、觀心理解   見思、塵沙、無明、為惡國,亦名賊,亦名水,亦名火,亦名師子毒蛇虎狼。 八、懺悔行法   事懺│作法懺。   理懺│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得五通人,無難事怖;得三智者,無三惑怖。 十、性惡法門   咫J事理二難以度眾生。 ︵註︶頭陀行非戒而有益│大論云:﹁佛所結戒,弟子受持,十二頭陀不名為戒,能行則戒莊嚴,不能行不犯戒。﹂ 第三十八 眾坐乖儀戒   此戒亦名﹁乖尊卑次第﹂戒,正教總以戒臘定尊卑也。出家敘戒,應大不奪小,在家敘戒,則不廢人倫。如乖禮失序,即非大士之孝心,釋子之謙德,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應如法次第坐。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在後坐   如法者,一、通論七眾,二、別論戒次,下有表解。次第坐者,一、誦戒時,二、平時,有先後次第,皆不得紊亂也。 不問老少。比丘。比丘尼。貴人。國王。王子乃至黃門奴婢。皆應受戒者在前。後受戒者在後次第而坐   茲製表解如左:    1百臘比丘尼,不得於初夏比丘前坐。設比丘尼受菩薩戒亦經 百臘,猶故不得於初夏小乘比丘前坐,況是菩薩比丘?以比 丘是上眾故。 2式叉摩那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已經百臘,總不得於大小乘 比丘、比丘尼前坐,以未是僧數故。    一、即通論 3沙彌雖生年百歲,或菩薩戒已經百臘,且應不得於小乘式叉 七眾義 摩那前坐,其餘上眾更不待言。 4沙彌尼雖生百歲,或菩薩戒亦經百臘,應不得於小乘沙彌前 坐, 其餘上眾更不待言。 5優婆塞雖生年百歲,受菩薩戒亦經百臘,應不得於小乘驅鳥 沙彌尼前而坐,況沙彌、比丘前等,更不得僭坐。    1如比丘、比丘尼眾,皆須兼論大小二種戒次,在大則大,在 二、即別論 小則小,萬萬不得以大奪小,故文殊應阿闍世王之請,尚須    戒次義 固遜迦葉,然後暫居其先(註),則平時之不亂戒之次第明矣。 2其餘五眾,惟各自論菩薩戒次,不論生年,斯易可知。 一、根本四種戒。 式叉摩那(學法女) 二、六法戒│染心相觸、盜人四錢、斷畜生命,小妄語、 非時食、飲酒。 三、行法│大尼戒行等。 應依戒臘先後,各從其類,以定坐次之先後。 比 丘、比 丘 尼│出家眾│ 尊卑相同者,皆應先受戒者在前坐,後受戒者 在後次第而坐。但既為在家二眾,雖受戒有先 貴人(國王、王子)│在家眾│ 後,仍須依其既定之名分,臣子不得居君父之 先。乃至者含有 長者、貴官、居士等,世法敘 乃 至 黃 門 奴 婢│賤人│ 齒或敘爵或尊德,原無定局,今則唯敘戒以定 坐次。 此文中不言餘三眾者,省文也,應各以類分,不得紊亂主僕貴賤之名分也。 莫如外道痴人。若老若少。無前無後。坐無次第。如兵奴之法。我佛法中。先者先坐。後者後坐。而菩薩一一不如法次第坐者。犯輕垢罪。   此明佛法與凡外之別,正結指通別二種,皆須坐有次第也。兵奴一喻,取佛世兵卒奴隸多為粗野不知禮法而言也。若在現代,奴固不可知,然軍人禮節實較一般人士尤為嚴格認真。又此段戒文似只言應先者先,應後者後,其中關於在家人者未各予依類說明,茲分設問答如下: 問:君臣父子主僕,既同受菩薩戒,猶須各為一類,何故律中王後於臣受具,便為下座,父後於子受具,便為下座,主後於僕受具,便為下座耶? 答:比丘戒法現出世相,非世法之所攝,故君若不聽,則臣不得出家;父母不聽,則子不得出家;主人不聽,則奴不得出家;既君父主人聽許出家,一出家時,便永捨臣子與奴之名位,故君父主人設後受具,即以彼為上座。若君父主人在家,亦即以彼為尊者福田,故五天竺法;出家人設見君父主人均稱檀越,無答拜之儀。若夫菩薩法通於世出世間,不壞俗諦,君仍是君,臣仍是臣,父子主僕,亦復如是。若一受戒而去其名分,統敘戒次,則世法不成安立矣。 問:若一出家永捨臣子奴婢名位,豈非無父無君,正被儒者所譏? 答:但捨名位,不捨恩義,故律制比丘應盡心盡力孝養父母。若不孝養,則得重罪,乃至佛姨母涅槃,佛父捨壽,佛尚親手舉柩。即其明證。   又比丘身處山林,無事君之禮,倘受王供養,與王親善,亦須隨事納忠,此即不廢世間忠孝,而況如法修行,宏通至教,令天龍歡喜,護國護民,令過現父母同離苦海,更成就出世忠孝耶?然則大忠大孝,孰過出家?有此大義,必不容更論小小虛位矣。   總之,論廣大,則莫若菩薩戒法,故在家亦可頂受,而不許亂世間名位。論尊重。則莫如出家律儀,蓋是聖賢幢相,出世芳標,僧輪所繫,佛法所關,不容稍有輕忽也。 二、性遮重輕 一、非次│謂通別二種。 此是遮業,三緣成罪 二、非次想│六句、二重、二輕、二無犯。 三、正坐│坐者及使坐者同犯,隨一一坐結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共。 五、善識開遮   開遮│如文殊迦葉應阿闍世王請;又下座或沙彌等說法,則登法座。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不敬戒律,遠離正法;依戒相敬,出生勝益。 七、觀心理解   十乘觀法不次第現前,名乖法次。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善持大小毘尼,知事中次第;善修四教觀慧,知理中次第。 十、性惡法門   生佛平等,有何次第?故文殊為然燈佛師,仍侍釋迦;一心一切心,一觀一切觀,復何次第?故佛頂經云:﹁聖性無不通,順逆皆方便﹂。 ︵註︶文殊應何闍世王之請│昔阿闍世王請文殊,文殊讓迦葉前行,謂其久為沙門,居眾阿羅漢之首。迦葉復讓文殊,稱文殊神智、聖達辯才,乃可為尊。文殊於是前行。由阿闍世王從文殊得無根信,故特請之,意在文殊,不在迦葉,而文殊始讓迦葉,不敢違古佛之恆規,迦葉終遜文殊,所以順請主之本意。 第三十九 應講不講戒   此戒一名﹁不修福慧﹂戒,以福輕則睊彿棌t,慧淺則多行錯路;惟福慧雙修,乃大士利生之本行,二嚴功備,稱佛果成就之兩足。若缺一不修,便如鳥之僅具隻翅,無能飛翔矣。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常應教化一切眾生。建立僧坊。山林。園。田。立作佛塔。冬夏安居。坐禪處所。一切行道處。皆應立之   此教令眾生修福,略舉七件應建立的事:一、僧坊以聚合僧眾安修,二、山林以蔭庇大眾行坐,三、園以供大眾蔬果,四、田以充僧眾糧食,五、立塔以供眾生瞻依,六、坐禪處以備大眾修習禪定和安居,七、一切行道處,指上列六事以外的一切修行道業所需要的處所和事物。上列七事,皆是身為佛子者所應建設成立的。以上戒文是總舉修福之大綱。 而菩薩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若疾病。國難。賊難。父母兄弟。和尚阿闍黎。亡滅之日。及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亦應講說大乘經律。一切齋會。求願。行來治生。大火所燒。大水所漂。黑風所吹船舫。江河大海羅剎之難。亦讀誦講說此經律。乃至一切罪報。三惡八難七逆。杻械枷鎖繫縛其身。多淫。多瞋。多愚。多疾病。皆應講此經律。而新學菩薩。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應為一切眾生講說大乘經律者,是總舉修慧之大綱,後文分別說明修慧之緣境,亦即應講說大乘經律之事緣的略舉。為疾病講經律者,因此經律能療眾生煩惱惡業罪報故。為國難講經律者,因此經律能守護心王,滅諸怨敵及種種災患故。為賊難講經律者,因此經律能摧六賊惡魔故。父母等亡滅日、三七日、四五七日乃至七七日講經律者,由此經律利益存亡故,能資中陰冥識故。︵善業或惡業力強大者,臨亡之時,神識將即被牽往生善道或惡道,此時︵亡滅日︶對其神識講經律,可助其正念,使超昇善道。善惡業非強大者,神識滯在中陰,成中陰身,見世界如墨,生大恐怖,每七日為一轉生之期,至多七七日必然轉生,故於亡滅日及每第七日講經律,以資助其中陰冥識超生善處。︶齋會求願者,因此經律本具行願,是以能滿一切眾生所求故。行來治生者,謂奔走於生計之時,因此經律具諸法財,是以能成就眾生珍寶義利故。大火者,因此經律能滅眾生煩惱瞋火故。大水者,由此經律能枯竭眾生恩愛河故。黑風所吹者,由此經律能於苦海作大舟師渡諸眾生直至彼岸故。一切罪報者,由此經律能於地獄作大赦書,蠲免諸眾生一切業障故。三惡、八難、七逆者,乃上述一切罪報之略舉,因此經律能斷惡生善,轉禍為福,返逆為順故。杻械枷鎖者,因此經律能解脫內外纏縛之苦故也。多淫瞋痴者,由此經律出生清淨心、慈悲心、智慧心故,能滅諸眾生三毒之害故也。多疾病者,由此經律本具常、樂、我、淨四德,出生八萬四千諸善法門,能療諸眾生千苦萬疾故也。以上是戒文教人修慧之文。下面結過文,即是說假使不如上一一廣修福慧,即犯輕垢。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隨力應修,遇緣當為而不為者,一一結罪。但力不及者,不犯。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聲聞夏安居時,應修房舍,餘時不制。 大士一切時中,應修福業。 五、善識開遮   開遮│或常修禪誦等一切勝業,無暇他營。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不修則失二種莊嚴;修則菩提資糧,任運增長。 七、觀心理解   不知性具緣因,名不修福;不知性具了因,名不修慧。 八、懺悔行法   修即是悔。 九、修證差別   行不退人,滿足事修;念不退人,滿足理修。 十、性惡法門   無福慧法可修,無人修於福慧。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梵壇品當廣明   此為別釋輕戒第四段九戒之結文。是說自上面第三十一不行救贖戒至第三十九不修福慧戒之九戒,新學菩薩應當以誠敬心奉行持守。然此所說,猶為綱要,詳細說明則在大本梵壇品。 第四十  受戒非儀戒   此戒亦名﹁揀擇受戒﹂戒,以大士利生,有緣便應,不容對有心求戒者,竟起瞋惡之心,濫行簡棄,故立此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與人受戒時。不得揀擇。一切國王。王子。大臣。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淫男淫女。十八梵天。六欲天子。無根二根。黃門奴婢。一切鬼神。盡得受戒   大士等視眾生猶如一子,故與人受戒,不得有所揀擇分別,蓋國王乃至鬼神,一切盡有佛性,盡可隨類行菩薩道,故盡得受戒,而不應揀其品類。誠如﹁發隱﹂所云:﹁此心地中非尊非卑,非道非俗,非男非女,非穢非淨,非天非人,非全非缺,非良非賤,非顯非幽,一味平等,無二無別,何所去取而生簡擇?﹂此乃根據平等佛性而﹁有教無類﹂也。 應教身所著袈裟。皆使壞色。與道相應。皆染使青。黃。赤。黑。紫色。一切染衣。乃至臥具。盡以壞色。身所著衣。一切染色。若一切國土中。國人所著衣服。比丘皆應與其俗服有異   然於前說不揀之中,亦有二事應揀,一是形儀,另一則為業障。此先言形儀│袈裟者,此云染衣,亦云壞色衣,乃出家衣服之總名。青黃赤黑紫者五種顏色而與出家之道相應,對俗眾所尚之白色,此五則為壞色也。法滅盡經云:﹁法欲滅時,袈裟自然變白。﹂此乃就佛世印度俗眾尚白言,出家衣白,即為法滅之相,故須壞色加染。一切國土人所著衣服等者,謂諸國人所製衣服,各有不同,比丘之衣,皆應在形色上與俗服有別。此正明比丘及比丘尼之體是僧寶,故特為制三種田衣,永異凡俗,其式叉摩那等五眾,則唯須壞色,不得濫同比丘也。又臥具一詞,律中多謂即三衣之總名;今戒文於衣外別立臥具一名;自是如智度論卷三十所云:﹁臥具者,床、榻、被、褥、帷、帳、枕等。﹂ 若欲受戒時。師應問言。汝現身不作七逆罪不。菩薩法師。不得與七逆人現身受戒。七逆者。出佛身血。殺父。殺母。殺和尚。殺阿闍黎。破羯磨轉法輪僧。殺聖人。若具七逆。即現身不得戒。餘一切人盡得受戒。   前段已言揀形儀,此段則為揀業障,二者乃受戒無揀擇中之必要揀擇也。欲受戒時應問現身有否作七逆罪者,揀其業障也,七逆業成了定墮無間,所以正障戒品;惟前生已不可知,亦復不為戒障,故但問現身也。七逆者,︵一︶出佛身血,指傷害果位佛身出血。今雖無佛,依法亦當問之,啟其尊佛重戒之念也。︵二︶殺父,舊說以此身是其遺體為限,若義父等非逆。我意宜從世間法律,養父亦為直系尊親屬父位。又舊說此身從彼而生為限,庶子對嫡母等非逆。我意宜從世法,嫡母、養母亦當在內。︵三︶殺和尚,比丘有二種:一、十戒和尚,二、具戒和尚。比丘尼有三種:一、十戒和尚尼,二、式叉摩那受六法和尚尼,三、具戒和尚尼。式叉摩那有二種:一、十戒和尚尼,二、六法和尚尼。沙彌︵尼︶皆一種,即授十戒者是。︵四︶殺阿闍黎,比丘有五種:一、十戒阿闍黎,二、受具時教授阿闍黎,三、受具時羯磨阿闍黎,四、依止阿闍黎,乃至與依止僅有一夜者,五、教讀阿闍黎,乃至從受一四句偈或說其義者。比丘尼有七種:即前五種外,加以受具時羯磨阿闍黎尼與六法阿闍黎尼。式叉摩那有三種:一、十戒阿闍黎,二、六法阿闍黎,三教讀阿闍黎。沙彌、沙彌尼各二種:一、十戒阿闍黎,二、教讀阿闍黎。優婆塞︵夷︶各三種:一、受五戒阿闍黎,二、受八關戒齋阿闍黎,三、教讀阿闍黎。︵五︶破羯磨轉法輪僧情形各別:一、羯磨梵語,此云作法辦事。破羯磨僧者,謂集眾布薩代佛揚化,正所謂和合僧也;破此人則佛法滅,故應犯逆。假使少至僅有八人同住,皆是比丘,四人、四人︵非有四人不成為僧故︶各自為黨,於一大界之中,別說戒,別作種種羯摩,即為破羯磨僧。比丘尼眾別作羯磨者亦同名為破羯磨僧。二、破轉法輪僧者,輪名八正道,假使少至只有比丘九人,一人自稱佛,誘得其中四比丘別從其教,餘四比丘守正不從,分作二部,不論界內界外,但使非法說法,如提婆達多者,即名破法輪僧。︵六︶殺聖人,小乘四果,大乘發趣以上,皆稱聖人,殺之皆為犯逆。如此七逆,隨作其一,即不得戒。然本源心地,雖復平等,無凡聖善惡之分,而此等人自逆心地,已焦菩提芽,不發戒本,戒善不生,故云不得戒。其餘之人則應盡得受戒也。 出家人法。不向國王禮拜。不向父母禮拜。六親不敬。鬼神不禮。但解法師語。有百里千里來求法者。而菩薩法師。以惡心瞋心。而不即與授一切眾生戒者。犯輕垢罪。   出家人法不拜父母國王不敬六親鬼神者,謂出家之人自有禮法,自有其對君父行其恭敬之道,而從俗禮拜非恭敬故,對六親鬼神亦然。所以者何?帝釋天主尚不欲五戒者禮拜,慮或損福,故出家者,當精進行道,報君親恩,施鬼神法不當以跪跽匍匐小節為恭敬也。此如賓頭盧之於優陀延王︵註一︶,目連、舍利弗之於多聞天王︵註二︶及經論所說︵註三︶甚明。但解法師語,即當與授菩薩正戒,況不遠百里或千里而來求法,其誠心懇意,已甚顯然,自應即令其如法懺悔,而如法受戒。戒文所謂若以惡心瞋心者,指明非見機益物之心。又戒文所云而不與授一切眾生戒者。指明此大戒本是一切眾生所應同受,不似比丘及沙彌等戒須擇品類授也。又一切眾生雖所包至廣,但戒文已示但解法師語之界限,可知不解法師語者已不在應授之列,故對解語求戒而拒不與授者,即犯此垢。 二、性遮重輕    一、是受戒器│非七逆,又形儀如法。    堪 受 想   此是遮業,四緣成罪 1堪 受 堪 受 疑 重。    二、堪受想 非堪受想    非堪受想 不犯。    2非堪受 堪 受 想 堪 受 疑 輕。    三、有揀擇心,或惡其下賤,瞋其貧乏等│正是業主。 四、令不得受│隨所拒人結罪。若知不堪受者非犯。   堪受者之情形如下:   菩薩戒羯磨文云:﹁若諸菩薩欲授菩薩戒時,先應為說菩薩戒藏摩怛理迦,菩薩學處,及犯處相,令其聽受,以慧觀察,自所意樂,堪能思擇受菩薩戒,非惟他勸,非為勝他,當知是名堅固菩薩,堪受菩薩淨戒律儀。﹂又云:﹁無淨信者,不應從受,謂於如是所受淨戒,初無信解,不能趣入,不善思惟。有慳貪者、慳貪蔽者、有大欲者、無喜足者,不應從受。毀淨戒者、於諸學處無恭敬者、於我律儀有慢緩者、不應從受。有忿恨者、多不忍者、於他違犯不堪耐者,不應從受。有懶惰者、有懈怠者、多分耽著、日夜睡眠、樂倚樂臥、樂好合徒侶、樂嬉談者,不應從受。心散亂者、下至不能穀牛乳頃善心一緣住修習者,不應從受。有闇昧者、愚痴類者、極劣心者、誹謗菩薩素怛羅藏及摩怛迦者,不應從受。﹂此皆揀非法器也,故不可漫云毫無揀擇,不過不以貴賤、貧富、缺全、人鬼等品類為揀擇耳。又前人本不欲受,強令受戒,亦犯輕垢。 三、七眾料簡 比丘、比丘尼全犯。 餘五眾無授戒事。 四、大小同異 小乘先許後拒則犯,不許無犯。 大乘接化為本,不授即犯。 五、善識開遮   開遮│如沙門道進求曇無讖受菩薩戒不得許,繼遭讖之大怒,迨進感夢得戒,讖更為說戒相︵已見前註︶。此則是見機利益,先不為授,雖示大怒,非惡心瞋心也。 六、異熟果報   果報│妄揀,則得吝法之罪,失於二利;善揀,則莊嚴眷屬,光顯法門。 七、觀心理解   不歷三性垠袎捧N三昧,是揀擇義。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別住以去無事揀;圓信以上無理揀。 十、性惡法門   法法皆揀則全非,更無一法可受。 ︵註一︶賓頭盧之於優陀延王│昔優陀延王納佞臣譖,謂賓頭盧對王每至問訊而不起迎,遂生惡念,今往不起,當奪其命。時賓頭盧知王惡念而來,即自思惟│我若起迎,彼即失位;若不起迎,彼奪我命,即墮地獄;寧令失位,不令墮地獄│便起遠迎。其後七日,王果失位,被慰禪國王擒捉,鎖足七年。 ︵註二︶目連、舍利弗之於多聞天王│北方多聞天王請目連、舍利弗尊者五百聖僧至自宮中,設供養已,復禮尊者曰:﹁從今後出家在家受佛戒者,至我廟中,皆應施我偈頌,我等眷屬專誠護持正法,令出家在家佛弟子於一切時,恆無惱害。﹂ ︵註三︶經論所說│一、順正理論云:﹁國王君主於諸比丘定無希求禮敬事者,懼損其德及壽命故。﹂又云:﹁諸天神於優婆塞邊無敢希求禮敬﹂。二、方等經云:﹁不得祭祀鬼神,亦不得輕於鬼神。﹂三、優婆塞戒經云:﹁若優婆塞為諸舍宅及身命祠祀鬼神者,不失戒。若至心禮外道鬼神者,失戒。若祠祀時,不得殺害生命。﹂ 第四十一 無德詐師戒   此戒亦名﹁為利作師﹂戒,內無實解,外為名利,強為詐現,有誤人之失,實與社會上無執照而開業行醫者相同,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教化人起信心時。菩薩與他人作教誡法師者。見欲受戒人。應教請二師。和尚阿闍梨二師。應問言。汝有七遮罪不。若現身有七遮罪者。師不應與受戒。若無七遮罪者。得與受戒。若有犯十戒者。應教懺悔。在佛菩薩形像前。日夜六時誦十重四十八輕戒。苦到禮三世千佛。得見好相。若一七日。二三七日。乃至一年。要見好相。好相者。佛來摩頂。見光見華。種種異相。便得滅罪。若無好相。雖懺無益。是人現身亦不得戒。而得增益受戒。若犯四十八輕戒者。對首懺悔。罪便得滅。不同七遮。而教誡師於是法中。一一好解。   教化人起信心者,是要教化是人發起自心,立定自心作佛的信念。教誡法師者,即教授阿闍黎也。應教請二師者,謂比丘戒法是於僧中受,故得戒和尚及羯磨阿闍黎皆須現在比丘為之。菩薩戒法是於十方諸佛菩薩前受,則請本尊佛為和尚,此土即是釋迦;另請補處大士為阿闍黎,此時即是彌勒。此即戒文所謂應請之二師也。應問言者,即是教誡師應發之問。此謂未請二師之前,先應問其遮難,知無七遮,方教請上二師耳。故菩薩善戒經云:﹁十方諸佛菩薩大德聽今某甲三說時已從十方諸佛及菩薩僧得菩薩戒。說者我是,受者某是,我為某甲證人。大師者,謂十方無量諸佛菩薩僧是。小師者,我身是也。又受菩薩戒,既以本佛為和尚,補處大士為阿闍黎,亦即以十方佛為同壇尊證,十方菩薩為同學善友。今不言請尊證同學者,亦如比丘受戒,但請二師也。他經亦有備請五位聖師者,隨機廣略,故不同耳。犯十戒者,此謂曾已受心地戒,而毀犯之,或曾受比丘、沙彌及五戒等,而破於根本,故須得見好相。若在本來未受戒時,作殺盜等業,則止有世間性罪,不名犯戒,亦不須問。若犯十重而不兼逆罪,應教令取相懺悔,如見好相得滅罪;無好相者,現身不得戒,此謂不許重受大戒也。得增益受戒者,是謂但可以作來生受戒勝因。對首懺悔者,即對清淨大小乘眾自首其罪,誓不更造,即作法懺悔也。三世千佛者指三世各有千佛而言,佛摩頂者,佛昔以百福莊嚴兜羅綿手摩將病人,病即除愈。今來摩頂,罪豈不滅?光者明照義,黑業消除之相。華者開敷義,結縛解脫之相。又此好相﹁不作聖心,名罪滅境;若生聖解,即墮群邪。﹂首楞嚴經已有明示。不同七遮者,上雖教七遮人悔罪,而身不得戒;今犯十重,見相罪滅,輕垢對首便除,故云不同也。一一好解者,於此許懺、不許懺,得戒、不得戒,教誡法師應一一善能解知,方堪為人師範。 若不解大乘經律若輕若重是非之相。不解第一義諦。習種性。長養性。性種性。不可壞性。道種性。正法性。其中多少觀行出入。十禪支。一切行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   輕重是非之相者,謂此心地正戒,犯小污心源,對首懺悔便淨,名輕;犯大即失戒,要見好相方除,名重。輕則易懺,重則難懺,是犯須懺,非犯則不須懺。倘輕罪說重,重罪說輕,犯謂非犯,非犯謂犯,不能使人決疑出罪,是教誡法師不解大乘經律戒相之過。第一義諦者,即此心地戒是,其體湛寂,亦即心地之正因,常住之極果。習種性、長養性者,謂研習空觀,漸次增長,即十發趣心。性種性、不可壞性者,謂分別假性,俗諦建立,故不可壞,即十長養心。道種性者,謂中道能通、即十金剛心。正法性者,謂證入聖位,即十地及等妙二覺。多少觀行出入者,謂發趣則從假入空,長養則出空入假,金剛則迴二邊入中道,十地則從凡入聖。十禪支者,即四禪所用喜樂等十支:一、覺支,二、觀支,三、喜支,四、樂支,五、一心支,六、內淨支,七、捨支,八、念支,九、慧支,十、不苦不樂支。此十雖是世禪而能入賢聖階位。一切行法者,總結上進修功行一切法門,如此觀行諸法。一一不得此法中意者有三:一、不解輕重是非:則昧於戒相,不能決疑出罪;二、不解第一義諦,則昧於戒理,不能啟迪真信真解;三、不解習種性,則昧於道共、定共種種差別,不能令人修證趣入,可謂以盲引盲也。︵道共戒者,三乘聖者入無漏定,則與無漏智共於身中,自發得防非止惡之戒體。定共戒者,入諸禪定,則生自然防非止惡之戒體。︶ 而菩薩為利養故。為名聞故。惡求多求。貪利弟子。而詐現解一切經律。為供養故。是自欺詐。亦欺詐他人。故與人授戒者。犯輕垢罪。   為利養名聞,故云惡求;貪利無厭,是名多求。學在師後名弟,解從師生名子,是為弟子之義。內不諳經律之旨,無慚無愧,是為自欺詐;外詐現能解之相,是為欺詐他人。前第十八戒專以無解作師為戒,過在好名,此戒兼為利養,其心更為陋劣,故與前別。似此不解大乘經律戒相,若貪小利,故意與人授戒者,犯輕垢。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深壞法化故。 一、為利心。 二、攝受徒竟。 三、七眾料簡 比丘、比丘尼全犯。 餘五眾無授戒事,但為利攝受徒眾者,亦犯。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小乘師德如前說。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破壞法門,劇於惡律儀罪。 七、觀心理解   二乘為真諦利,出假菩薩為俗諦利,別向為但中利;惟圓人了達法界,無利可為。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以上不為事利;別地圓住不為理利。 十、性惡法門   普利法界,正是獨利自己;從名字為利,乃至究竟為利。 第四十二 非處說戒戒   此戒亦名﹁為惡人說戒﹂戒,以如來法水,但潤有根之苗,故法雖平等,說要當機。倘施者不尊,受者不敬,則或反增疑議,致成謗法,故不應也。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不得為利養故。於未受菩薩戒者前。若外道惡人前。說此千佛大戒。邪見人前。亦不得說。除國王。餘一切不得說   說者,是誦說,或解說,或為授戒,或聽彼布薩時聞說。說戒者,即每半月誦戒。然此千佛所傳大戒,不是未發菩提心及外道惡人所堪聞,以其非器故。除國王者,國王是一國所尊,如來曾有付囑,令外護三寶,故大小乘戒,佛悉聽說。此外一切無信及未受千佛大戒人,不得說也。 是惡人輩。不受佛戒。名為畜生。生生之處。不見三寶。如木石無心。名為外道。邪見人輩。木頭無異。而菩薩於是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犯輕垢罪。   是惡人輩,總指上述外道邪見人,及凡夫未受菩薩戒之人。畜生者,謂不受千佛大戒,失菩提種子,虛生浪死也。如木石無心者,謂雖處人倫,不知歸向出世大道,頑冥罔覺也。名外道邪見者,謂其背覺合塵,常居理外故。於惡人前說七佛教戒者,謂此心地戒,雖三世諸佛同說,而從七佛授受傳來,正所以見其親切,倘不揀擇自重,而輕為外道或未受戒人說,則犯輕垢矣。前戒制揀擇,乃就性體平等立言;此戒制為惡人說,乃就習染邪外立言。此正不揀擇中而揀擇顯然。若執不擇,而妄授惡愚人大戒者,縱彼不生毀謗,而無心習學,不識開遮持犯;持犯既昧,必墮三途,是則令種善根,而反成惡果。如此授戒,非愚痴,即為利名故也。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預向人說,則後受不能殷重,故半月說戒時,必須遺未受大戒者出。    一、未受戒人│未受菩薩戒者。    未 受 想 未受人 未 受 疑 重。    二、未受人 非未受想   四緣成罪 非未受想 不犯。    非未受 未 受 想 未 受 疑 輕。 三、有為說心│或為利養等。 四、前人得聞│從此時得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小乘一切時中,不得向沙彌等說五篇罪名,以彼若解五篇名 義,便成盜法重難也。 大乘惟半月誦戒時,須遣未受戒者出,餘時不論。   如前文云:﹁一切時中,皆應講說此經律﹂︵輕三十︶。   如後文云:﹁見一切眾生,應勸受三皈十戒等﹂︵輕四十五︶,故知不同毘尼藏也。   又菩薩比丘、比丘尼,一切時中,亦不得以五篇罪名向未受具戒者說,而菩薩沙彌等,亦不得預知五篇名義,致成盜法重難,永障此生受具戒也。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說則輕褻正法;不說則屏翰正教。 七、觀心理解   常住佛性,名為真戒。未悟圓宗,皆名惡人,應以餘法,示教利喜;不應但讚一乘,反令眾生沒在苦。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於一心無生中善達四悉因緣。 九、修證差別   初果及別住,不犯事說;具知根智,不犯理說。 十、性惡法門   如喜根強毒︵註︶,不輕授記,即是向惡人說。 ︵註︶喜根強毒│喜根者是菩薩名。智度論卷六引經云:﹁昔有佛名獅子音王,時有二菩薩比丘,一名喜根,容儀質直,不捨世法,又不分別善惡,不讚少欲知足,不讚戒行頭陀,但說諸法實相。語諸弟子:一切諸法淫欲相、瞋恚相、愚痴相、即是諸法實相,方便教弟子使入一相智。﹂強毒者,謂於無大善根者,強為說法華經而使之謗,以結逆緣也。法華文句云:﹁本未有善,不輕以大︵乘︶而強毒之。﹂ 第四十三 故毀禁戒戒   此戒一名﹁故起犯戒心﹂戒,又云﹁無慚受施﹂戒。制毀戒心,塞眾罪源,故有斯戒。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信心出家。受佛正戒。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得受一切檀越供養。亦不得國王地上行。不得飲國王水。   此戒處罰犯意,即世法所謂思想犯也,更不問有無毀犯聖戒的行為與結果,此乃本經心地戒法之特點,即所謂心念不起也。其成立之理由,以信心出家,而受佛心地正戒,忽起心來毀犯,起心之時,即為犯此心戒,經文首標甚明。阿毘達磨俱舍釋論云:﹁犯根本罪者,於大眾食及住處,佛不許此人噉一段食,踐一腳根地。﹂觀此則知破戒者,天地雖寬,無處可著,檀那雖眾,滴水難消。然犯戒始於起心,所以戒文說故起心毀犯聖戒者,不得受人供養,亦不得行地飲水。 五千大鬼常遮其前。鬼言大賊。若入房舍城邑宅中。鬼復常掃其腳ズ。一切世人。皆罵言。佛法中賊。一切眾生。眼不欲見。犯戒之人。畜生無異。木頭無異。若故毀正戒者。犯輕垢罪。   大論云:﹁菩薩具足五百戒法。﹂由是可知今十重四十八戒,乃菩薩戒之根本,持之則有五千善神擁護,犯之則有五千大鬼隨身,不足怪也。言大鬼常遮其前者,正不許行於大地之上。言大賊者,謂其虧害千佛大戒。掃其跡者,不許其穢污房舍道路也。謂盜披佛衣,偷餐佛食,在佛法中反害佛法,故名為賊。且威儀將失,衰相必現,眾生惡之,自然不欲見之。加以不識持犯,何異畜生?身無戒體,木頭何別?是以起心欲毀聖戒者,眾罪之源,雖尚未毀,已當先從心結罪矣。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輕視戒律故。 一、是犯。 三緣成罪 二、犯想。 三、起心欲犯│念念輕垢。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而出家人為世福田,其責倍重。 四、大小同異 小乘即所謂輕戒罪也,隨所犯罪,更加一輕戒罪。 大乘亦應例此,又大士制心,嚴於聲聞也。若本無故毀心者,但 隨事結本罪,不加此罪。若直起此心,未犯事者,小但責心,大 則正制,亦應懺悔。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任其故起,則障增上戒,障增上心,障曾上慧,得輕戒罪。若能開覺,則戒根堅固,定慧可剋。 七、觀心理解   起理外心,即名犯戒。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一心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位不退人,無犯事心;念不退人,無犯理心。 十、性惡法門   謗諸佛,毀於法,不入眾數,為與眾魔共一手作諸勞侶。 第四十四 不敬經律戒   此戒亦名﹁不供養經典﹂戒。經律是諸佛之母,不供則失上求之心;不書則乖下化之道。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常應一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律。剝皮為紙。刺血為墨。以髓為水。析骨為筆。書寫佛戒。木皮穀紙。絹素竹帛。亦悉書持。常以七寶。無價香華。一切雜寶為香囊。盛經律卷。若不如法供養者。犯輕垢罪。   此戒教人受持讀誦如法供養大乘經律,首標常應一心,乃顯精勤篤志之至極,皮血骨髓書寫,以顯為法忘身之無所惜,末謂無價雜寶為香囊以盛之,是重法以輕財也。木皮者如樺皮等;是穀楮樹皮,可造紙;絹帛皆織成物,素亦白練︵布︶也。我國漢代以前未發明造紙,皆用竹簡木牘作書,古印度則用樺樹皮,貝多羅葉、白氍等寫經。戒文對法寶供養,開為五事:一、一心受持,二、諳讀,三、朗誦,四、書寫流通,五、香華雜寶供養。此五事各經論或五或六,開合略有不同,例如法華文句所列:一、受持,二、讀文,三、熟誦,四、解說,五、書寫,而缺供養,本經則有供養而無解說。但是本經第三十九戒已單列講說,第四十一戒並謂一一好解,故此處不必再言解說,而著重於恭敬供養。心地觀經云:﹁諸佛所師,即是法寶。所以者何?三世諸佛依法修行,斷一切障,得成菩提,盡未來際,利益眾生,以是因緣,三世如來常能供養諸波羅蜜微妙法寶。何況三界一切眾生未得解脫,而不能敬微妙法寶,昔我曾為求法人王,入大火坑,而求正法,永斷生死,得大菩提。是故法寶能破一切生死牢獄,猶如金剛,能照癡暗眾生,如日臨世間,乃至猶如險路導師,善誘眾生,達寶所故。﹂三世如來所說妙法,有如是等難思議事,是故若不如法至誠供養,當得此戒之罪。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無敬法心,故得罪。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制。 四、大小同異 小乘不誦持毘尼,結罪。 大乘應修五事,又不供養三寶亦犯罪。 五、善識同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慢法,則遠離正法,失智慧種。 敬法,則生生處處,常遇妙法。 七、觀心理解   一念不與真淨大法相應,名不供養。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及淨心地人,無事慢;念不退人,無理慢。 十、性惡法門   自心即法即三寶,不應以心更供於心。 第四十五 不化眾生戒   菩薩弘願誓度無邊,與此相違,即乖大士之行願,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常起大悲心。若入一切城邑舍宅。見一切眾生。應當唱言。汝等眾生。盡應受三皈十戒。   大悲心者,謂知一切眾生及三世諸佛,與我身心無二無別,欲拔其性德之苦,而與以性德之樂也。城邑舍宅為人類與家畜眾生群居之所,若入其中,應當唱言是等眾生盡應受三皈、十戒。眾生本包括六道,此戒文先就人言,次就家畜言,其餘非凡眼所見故不言及。末後入山林川野之處,則亦兼野畜與鬼神等而言。言三皈十戒者,示對人類等先說皈依三寶,由三寶護持力,故三惡八難之罪消滅。次說十戒及菩薩道之根本,使之保解脫。若依文殊問經,令菩薩受十善法,與沙彌十戒文同。若依大集經,則云令受十善道戒,自不殺生乃至十不邪見,以此善根,回向無上菩提,是令速滿六波羅蜜,於淨土而成正覺。據此可知十戒之授,唯當隨機之所宜,不必拘泥必為本經之十重戒也。 若見牛馬豬羊。一切畜生。應心念口言。汝是畜生。發菩提心。   心念口言者,謂大士見一切畜生,當起大悲心,念其無始劫來,迷失真心,妄造惑業,枉受輪迴苦報,作是念已,乃口告言:﹁汝是畜生,當求出離,勿枉受此苦!﹂如是令知名識苦,心求脫,歸向三寶,然後教發菩提心。此心即諸佛圓明覺體,眾生本源自性。迷此心而不發,則輪回生死,無有已時;若能發者,當下便露本源心地戒體,而三歸、五戒立即現前。 而菩薩入一切處山林川野。皆使一切眾生發菩提心。是菩薩若不發教化眾生心者。犯輕垢罪。   菩薩普化之心,無往不利,救度之念,無時不切。倘入山林川野一切處,必當先使鬼神野畜一切眾生發菩提心。若不發如是教化眾生之心者,即違菩薩大願,故得輕垢。 二、性遮重輕   此是遮業│乖於弘誓,故制。 一、眾生。    二、眾生想。 三、無教化心。 四、不行教化│遇可化而不化│隨事結過。    若病。 若無力。 若彼自能辦。 若彼自有多伴。 若彼所作事非法非義。   不犯 若以方便令彼調伏。 若先許他。 若彼有怨。 若自修善業不欲暫廢。 若性闇鈍。 若護多人意。 若護僧制。 三、七眾料簡   七眾同犯。 四、大小同異   小乘無化他義│不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惟遮不開。 六、異熟果報   果報│不化則失二利︵自利利他︶;化則二利增長。 七、觀心理解   一心轉教餘心,名化眾生;一念不與妙觀相應,名為不化眾生。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行不退,常行事化;念不退,常行理化。 十、性惡法門   三世諸佛一口吞盡,有何眾生可度? 第四十六 說法乖儀戒   此戒亦云﹁說法不如法﹂戒,說法利人,意在弘益,倘有輕慢,即生愆尤,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常應教化。起大悲心。若入檀越貴人家。一切眾中。不得立為白衣說法。應在白衣眾前。高座上座。   佛子應起大悲心,常行教化,為出家和在家人說法,但是說時須要如法。此段戒文正示對在家人說法的儀式│應在聽眾之前面,坐在高座上說法。貴人者,即士宦;一切眾者,指平民;白衣者,古時印度俗人好素服故一切在家人皆稱白衣,以對出家人著壞色衣而言也。不得立為說法者,謂應坐而說法;應在眾前者,謂坐位不得在聽眾之背後;高座者,以高卑言,其座不得低卑;上坐者,以上下言,其座不得居下。凡此儀式,皆為尊重三寶,而免說者聽者俱招慢法之咎耳。但如是暫時開示,彼此俱立者則無過。 法師比丘。不得地立。為四眾說法。若說法時。法師高座。香華供養。四眾聽者下坐。如孝順父母。敬順師教。如事火婆羅門。其說法者。若不如法說。犯輕垢罪。   前文是為未受戒之白衣眾普說的儀式,今舉對在家出家四眾別說的儀式。高座香華者,乃四眾重法尊人之必要表示。聽者下坐者,示四眾自為謙卑之禮。如孝順父母敬順師長者,是表聽者應執弟子禮,以尊敬於說法師也。如事火婆羅門者,是借喻以作例證│事火婆羅門乃昔此世界劫初之時,忉利天子,欲觀閻浮提之園林流泉等,從天來下,觀已復還天下,身光如火。林中外道遙見,妄謂世人供養火,得生天道,故彼每於日將沒時,遂通夜然大火聚,向之跪拜,致敬盡禮以事之。今借為喻,示四眾對說法者應如此外道事火之誠敬也。若不如法說者,謂乖說法之儀式而說,應犯此輕垢也。此戒所云不如法說,非謂其不善說法,而僅是指儀式之不如法,故與前第十六戒及倒說僻說戒有別。 二、性遮重輕 一、不如法。 此是遮業,三緣成罪 二、不如法想。 三、正說法。   律本云:﹁人在高坐,己在下坐,人坐己立,人臥己坐,皆不得為說法,除病不犯。﹂ 三、七眾料簡 以沙彌等亦許登高座故。 以白衣說一句一偈義,亦應如法故。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僧祗律云:﹁若比丘為塔事僧事詣王及地主時,彼言:﹃比丘為我說法!﹄不得語令起,恐生疑故,若邊有立人者,即作意為立人說,王雖聽,比丘無罪。又比丘患眼,前人捉杖牽前,為說無罪。又比丘在怖畏險道時,防衛人言:﹃尊者為我說法!﹄雖持刀杖,為說無罪。﹂ 六、異熟果報 不如法,則令彼此皆招慢法之罪。 如法,則令彼此皆有敬法之益。 七、觀心理解   坐法空座,乃名如法。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無生懺。 九、修證差別   初果以上,事常如法;別地圓住,理常如法。 十、性惡法門   依正剎塵,俱說俱聽,更何高下? 第四十七 非法立制戒   此戒又名﹁非法制限﹂戒,有力之人受佛付囑,既能稟戒,應護三寶,出家受戒僧眾,亦應如是,若恃勢或借勢立制非法,則妨害三寶之弘傳,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皆已信心受佛戒者。若國王太子百官。四部弟子。自恃高貴。破滅佛法戒律。明作制法。制我四部弟子。不聽出家行道。亦復不聽造立形像。佛塔經律。立統官制眾。使安籍記僧。菩薩比丘地立。白衣高座。廣行非法。如兵奴事主。而菩薩正應受一切人供養。而反為官走使。非法非律。若國王百官。好心受佛戒者。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若故作破法者。犯輕垢罪。   此戒為憑藉權勢,擅立法度,制限佛徒之如法自由而立。信心受佛戒者,此總標能立法制與被其所制之人,而皆是己信心受佛正戒之人也。能制即明作制法,所制謂為官走使,此二者俱應得罪,正是此戒通用之對象。四部弟子者,一般經律通指比丘︵尼︶與優婆塞︵夷︶,但本經義疏以有下文不聽出家句故,則云:﹁居士、居士婦、童男、童女。﹂不聽出家行道,則滅僧寶,例如強令僧尼還俗與限制或禁止在家二眾出家等是。不聽造立形像佛塔,是滅佛寶也,不許或限制建寺之事,歸此類攝。不聽書寫經律,是滅法寶也,不許或限制弘法宣傳品、著作物等歸此類攝。立統官制眾者,謂設立管理僧眾之官司機構,如古之僧統、僧正而非出於保護僧團之善意者皆是。安設簿籍,記錄僧名,同於世間之戶籍簿,或如過去之僧錄司的僧錄,限定僧眾名額,不許增加者是也。地立走使等者,亦僧人好為奔走權門,趨附勢力之過,非盡為王官之過,以地立無坐,自重之菩薩比丘當避免往赴,為官府作走卒差使,自愛之菩薩比丘當不為也。莫作是破三寶之罪者,經文乃專對國王百官而言,既以好心受佛正戒,正當興隆三寶,護法為心,始不忘靈山與涅槃會上諄諄付囑之旨,應莫作此種破滅三寶之罪。若故意作此類破法事者,犯輕垢罪。此罪惡性重大,惟以王與百官皆為在家眾,未堪制重,而其得罪之感報實重。又出家眾與平民因妨害出家或破法而犯此戒者,出家眾究以出於被動者為多,平民則無戒文中﹁自恃高貴﹂之條件,其影響均非甚大,故亦均結輕垢罪;然感報仍屬甚重,如付法藏經︵註一︶與老女人經︵註二︶所說。 二、性遮重輕   此是性遮二業│障善法故。    一、是三寶事。    二、三寶事想。 三、有制限心。 四、制限得成│隨事結罪。 三、七眾料簡 在家二眾全犯。 出家五眾無自在權勢,但設能隨力行非法制限者,亦犯。 四、大小同異   大小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如彌勒昔為國王,假設非法制限,以興正法。 六、異熟果報   果報│制限,則得斷滅三寶之感報;不制,能招弘護三寶之功德。 七、觀心理解   不於一切法中顯出三寶體性,名非法制限。 八、懺悔行法   事犯│殷勤建立三寶。   理犯│善修一心三觀。 九、修證差別   初果以上,無事制限;別地圓住,無理制限。 十、性惡法門   不聽於九界外,別別施設佛界。 ︵註一︶付法藏經云:﹁闍夜多尊者詣城乞食,見一烏,便微笑,弟子問之,尊者曰:﹁過去劫中,我欲出家,父母不聽,強為聘妻,得一子,六歲,我復欲去,父母教兒抱住我腳,啼哭言:﹃父若捨我,依誰養活?先當殺兒,然後可去。﹄由此兒故,不得出家,從是九十一劫,流轉六道,未曾得見,今以道眼觀見彼烏,乃是前兒。﹂ ︵註二︶老女人經云:﹁時有貧窮老女人,聞佛說法心開意解,阿難白佛:﹃此女人何以智慧乃爾?﹄佛言:﹃是我前世發意學道時母也。﹄又問:﹃是母何貧乃爾?﹄佛言:﹃拘留孫佛時,我欲作沙門,是母慈愛,不聽我去。我愁一日不食,由是五百世貧。今者壽終,當生彌陀佛國。﹄﹂ 第四十八 自壞內法戒   此戒又名﹁破法﹂戒。內眾有過,應依內法治問,如向白衣者說罪,使非犯國法,而受外俗刑罰之辱,實使佛法貽羞,故名破法,亦乖護法之心,故制。 一、隨文釋義 若佛子。以好心出家。而為名聞利養。於國王百官前說佛戒者。橫與比丘。比丘尼。菩薩戒弟子。作繫縛事。如獄囚法。如兵奴之法。如獅子身中蟲。自食獅子肉。非餘外蟲。如是佛子自破佛法。非外道天魔能破。   此戒專對出家人為名聞利養,得於王與官前說戒,乖機借勢,說動官府以世間罰法加之無辜的比丘︵尼︶等而制。王官者,指已受佛正戒者,雖是同法之人,固得於其前說菩薩戒,而不得於彼前橫作非法治罰也。此處橫與二字即已顯示被罰者為無辜而遭飛來之橫禍也。不應作繫縛事,如獄囚兵奴法者,是指逮捕監禁呵辱諸事,以傷害出家軌式也。獅子虫者,獅乃百獸之王,故無有禽獸能食師子者,惟獅子身中生虫,能食獅子肉。非外蟲能食。此喻如來正法,天魔受化,外道歸心,故無能破壞;惟於佛法中出家,不依佛教,乃能破壞。故蓮華面經云:﹁佛告阿難:﹃譬如獅子命終,若空若地,若水若陸,所有眾生,不噉食彼獅子身肉,唯獅子身自生諸蟲,還自食獅子之肉。阿難!我之佛法,非餘能壞,是我法中,諸惡比丘,破我三大阿僧祗劫積行勤苦所集佛法。﹄﹂ 若受佛戒者。應護佛戒。如念一子。如事父母。不可毀破。而菩薩聞外道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如三百矛刺心。千刀萬杖打拍其身。等無有異。寧自入地獄。經於百劫。而不一聞惡人以惡言謗破佛戒之聲。而況自破佛戒。教人破法因緣。亦無孝順之心。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法身由戒而成,利生由戒而度,故曰若受佛戒,應護佛戒。如念一子者,喻愛護之極,念子即慈悲心。如事父母者,喻恭敬之極,事親即孝順心。毀破佛戒有二義:一者已受佛戒而不護法;二者僧受佛戒,而我辱之。破佛戒之聲者,即指外道惡人謗破佛戒之惡言,菩薩聞之,即如三百矛刺心,千萬杖臨身,寧可自入地獄,不忍一聞謗佛戒之聲。然聞聲猶且乃爾;況自作破壞佛戒,復教王臣作破壞佛法因緣,致有罰辱僧眾之事乎?若果如此,則是自既不知護法,而反行破法之事,是為忤逆三寶,無孝順心,故得罪也。 二、性遮重輕   此具性遮二業│以毀辱法門故。    一、是佛弟子│大小乘七眾,不犯邊罪、不捨戒者。 佛弟子想 佛 弟 子 佛弟子疑 重。 二、佛弟子想 非佛弟子想 佛弟子想 五緣成罪 非佛弟子 佛弟子疑 輕。 非佛弟子想 三、有治罰心│欲令佛弟子受辱│正是業主。    四、所對人│國王百官等 同有戒者,僅結輕。 向未受戒人前治罰,結第六重。 五、正行治罰│隨事結過。 三、七眾料簡 出家五眾同犯。 在家二眾,若治罰佛弟子,自屬前戒兼制。 四、大小同異   大小乘俱制。 五、善識開遮   開遮│惡濁世中,護持正法,比丘得藉國王大臣力,兵杖自衛,如大涅槃經所明;然不得非法治罰諸菩薩戒佛子。 六、異熟果報 作│則有破壞法門,損辱僧眾之罪。 不作│則令眾僧增益安樂。 七、觀心理解   不如說修行,即是破法因緣。又不知四悉檀因緣,即是破法因緣。 八、懺悔行法   事犯│作法懺。   理犯│行解雙進。 九、修證差別   初果以上無事破;別地圓住無理破。 十、性惡法門   破一切法無不哄C 如是九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此總結第五段之九戒也。別釋四十八輕講解完畢。 ︵三︶總結 諸佛子。是四十八輕戒。汝等受持。過去諸菩薩已誦。未來諸菩薩當誦。現在諸菩薩今誦。   此是本經正示法門分,釋迦宣說菩薩戒,列重輕戒相,別釋四十八輕之總結文。正謂前已一一勸持,秉戒在心。今復總舉三世菩薩誦以勸持,可謂大悲諄諄慈誨無倦矣!    三、勸大眾奉行 ︵一︶舉所誦︵二︶囑流通人︵三︶明流通益︵四︶重勸奉行︵五︶時眾歡喜。 ︵一︶舉所誦法 諸佛子聽。十重四十八輕戒。三世諸佛已誦當誦今誦。我今亦如是誦。   此勸大眾奉行,乃是釋迦如來付囑在座大眾,今流通此戒,以此戒是諸佛之本源心地,菩薩眾生成佛之根本,故三世諸佛及今佛︵釋迦︶皆誦。 ︵二︶囑流通人 汝等一切大眾。若國王。王子。百官。比丘。比丘尼。信男。信女。受授菩薩戒者。應受持讀誦解說書寫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一切眾生。化化不絕。   對受持菩薩戒者,囑令行五事:一、受持莫失,二、諳讀通利,三、朗誦令聞,八部獲益,四、解悟義理,為人廣說,五、書寫流通,普利一切。然前勸受中,備列淫男,淫女、黃門、鬼、畜等,今但言信男信女者,正顯既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也。佛性常住戒卷,流通三世者,此戒卷乃是盧舍那心地佛性常住不變不易之戒,故此戒在世,則佛性因緣之義不滅。 ︵三︶明流通益 得見千佛。為千佛授手。世世不墮惡道八難。常生人道天中。   得見千佛者,有三益:一、見聖,二、離苦,三、得樂。為千佛授手者,謂秉戒之人,與佛相鄰次不遠也。不墮惡道常生人天者,謂由此戒力,不墮惡道,常生有佛世界人天中,見佛聞法,歷階不退也。 ︵四︶重勸奉行 我今在此樹下。略開七佛法戒。汝等大眾。當一心學波羅提木叉。歡喜奉行。如無相天王品。勸學品中。一一廣明。   略開者,具二義:一者、能說之人,不止化佛,所謂三世諸佛同說也。二者、所說之戒,非止十重四十八輕,所謂如毛頭許者是也。如欲廣明戒中事理,當如大本無相天王品、勸學品中一一詳說也。 ︵五︶時眾歡喜 三千學士。時坐聽者。聞佛自誦。心心頂戴。歡喜受持。   三千學士者,謂三千世界中,同秉菩薩戒者,未偕妙覺,猶居學地,故名學士。時如來勸三千世界中,百萬億大眾,當一心學,而在會者聞佛自誦,故尊重頂戴,喜躍受持。   以上大科第二正示法門分講解完畢,以下為第三流通益世分。 四、結示流通 結示流通分四︵一︶B結說心地品︵二︶略舉總十處說︵三︶明所說之法︵四︶明大眾奉行 ︵一︶@結說心地品 爾時釋迦牟尼佛。說上蓮華臺藏世界。盧舍那佛所說心地法門品中。十無盡戒法品竟。千百億釋迦亦如是說。   此乃經家敘事之文,說明一日月世界,一釋迦如來說盧舍那所說心地十無盡戒法竟。後明千百億日月世界中,千百億釋迦如來,悉同說盧舍那心地十無盡戒法,故云亦如是也。今單舉十重,不言四十八輕者,以此十戒,義含無盡,包攝無量諸戒,四十八輕戒,自在其中,故云無盡戒法也。 ︵二︶略舉總十處說 從摩醯首羅天王宮。至此道樹下。十住處說法品。為一切菩薩。不可說大眾。受持讀誦。解說其義亦如是。千百億世界。蓮華藏世界。微塵世界。   前明一佛說盧舍那所說心地十無盡戒,千百億佛悉亦同說。今明於十住處,說諸法門。下文總結千百億釋迦及一切諸佛說諸法門,亦如是也。 ︵三︶明所說之法 一切佛心藏。地藏。戒藏。無量行願藏。因果佛性常住藏。如是一切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   前云世界之多,不可以數說,故舉微塵喻之,一塵一世界,故云微塵世界也。蓮華藏世界,具足無量微塵世界,如是千百億世界,微塵世界,總不出一蓮華世界。如是世界中,一切諸佛,同具心等諸藏,故同說諸藏,藏者,包含之義也。心藏者,惟一真如心體,圓包太虛,具足萬法,無量妙用,故云藏也。又有通別之分:通則一切諸法,皆屬於心;別則指三十心。地藏者,心體本無分別,平等如地,出生無量諸善功德,故云藏也。通則一切諸法皆名為地,別則指於十地。戒藏者,心者本空,而具足無盡戒法,容納無量福河,故云藏也。通則一切諸法皆名為戒;別則指十重眾輕。無量行願藏者,心行善事曰行,心所剋期曰願,行海無邊,願門無盡,故云藏也。通名一切法;別指六度、萬行、十大願王等。因果佛性常住藏者,心之始修名因,終之所證名果,然因該果海,果徹因源,因果互融,而證法身,是名為佛,法身性本寂滅,湛然常住,而不變不遷,圓包法界,量等虛空,故云藏也。通則一切諸法皆名因果佛性常住之藏;別則如佛性本源品等。所謂一是心,二是地,三是戒,正明此戒是心地戒也。而行願之無量由此戒生,正因正果由此戒得,常住佛性由此戒證。大哉戒也!如是一切佛者,如是指千百億蓮華藏微塵諸佛也。如是無量諸佛,說無量一切法藏竟。 ︵四︶明大眾奉行 千百億世界中。一切眾生受持。歡喜奉行。若廣開心地相相。如佛華光王七行品中說。   心地相相者,心地無相,具一切相,戒本無相,而有持犯,故重重無盡,總別難思。十重是總,四十八是別,總有無量,別亦無窮,其重重無盡猶如天帝網。如欲廣開發明心地事理之相,當如大本七行品中說,然此品今已無存矣。   以上講梵網經菩薩戒本經文已完。下講增附之偈讚。 五、偈讚法益 偈讚法益分三︵一︶讚持法益︵二︶序學法事︵三︶發度生願   依前賢所製本經菩薩戒本科制表,此為流通益世分之第二段偈讚文。然此文非佛說之經文也,亦非什公原譯所有也。其為西土賢聖所作,或為我國古德所製,雖其人難以確考,而其事則已屬甚明,故不可誤為佛說經文之一部分也。然此偈讚文義圓明,乃為讚歎持戒、勸學、度生、發願、迴向而作,切合實用,實為戒本之不可闕少之部分,如比丘戒本,初述讚頌,中列戒相,後結頌迴向,以合三啟之義是也。今經非全本,品兼上下,故初後均闕。幸頌戒式中,略具讚頌,而結頌迴向則獨賴此篇之有作也,故自來附諸經後,流通益世焉。 ︵一︶讚持法益 明人忍慧強。能持如是法。未成佛道間。安獲五種利。   明人者,言此大戒之能持者必非一般人,更非愚人,而乃深知如來秘密藏之明人也。忍即生法忍,此指定力。慧是般若慧,即是慧力。強是勇銳堅固義,謂此明人心之操守至堅,由生法忍而心不動,其心之靈通至銳,以般若慧而斷惑證真,故曰明人忍慧強。於是其人能知此如來秘密之藏,能持如是清淨之戒。未成佛道間,安獲五種利者,謂能持此法,決定成佛,然不待成佛,於其持此法之間,先已安然獲五利。安獲者,任運自得,無得而得,非強求也。以下五利,出於地持經。 一者十方佛。憫念常守護。二者命終時。正見心歡喜。三者生生處。為諸菩薩友。四者功德聚。戒度悉成就。五者今後世。性戒福慧滿。此是諸佛子。   一、佛常護念者,謂一切諸佛皆從此戒法出,戒猶佛母,故持之者,與佛氣分相接,感應道交;又不持此法,則斷佛種性,能持此法,則續佛慧命,故諸佛常為憫念而守護持法人,令其安修道業,成就自行,無致退失。金剛經云:﹁如來善護念諸菩薩﹂,即此之謂也。二、命終時正見心歡喜者,謂持法之人,自具正知正見,了知善惡因果,自能定慧圓明,臨終時,坦然不怖,樂境現前,心生歡喜。此如比丘戒本云:﹁如人自照鏡,好醜生欣慼﹂是也。三、生生為菩薩友者,謂此戒乃是三世菩薩敬重愛護,皆與我同學同持,生生世世,在在處處,常得與之為友也。四、功德聚,戒度悉成就者,謂此戒為一切功德之聚,如大地能生養萬物,今常作如是信,戒品已具足,戒品既具,持戒波羅密得證,則一切六度萬行諸善功德,悉由之具足成就也。五、今後世,性戒福慧滿者,謂此戒是本源佛性之戒,達此性戒,則全性起修,全修在性。全性起修,則福由慧滿,全修在性,則慧由福滿,故所修福慧,悉皆圓足,而成佛極果,號曰兩足尊矣。言今後世者,即本經前云﹁汝是當成佛﹂之意,或亦可作由觀行即佛,而究竟即佛也。此是諸佛子者,謂一切佛子從戒而生,今能持戒,福慧漸滿,獲此五利,真是佛子,當來紹繼佛位。此即本經前云:﹁眾生受佛戒,即入諸佛位﹂之意。 ︵二︶序學法事 智者善思量。計我著相者。不能生是法。滅壽取證者。亦非下種處。   決定了知名為智,即是以般若觀慧,審思籌量,知外道凡夫,迷本真心,謬計神我,或妄執四大為自身相,六塵緣影為自心相,故不能發生是心地戒法。而二乘灰身滅智,取證枯寂涅槃,亦非下菩提種子之處,故云滅壽取證,亦非下種處。要而言之,心地法門,十無盡戒,皆如理而證,稱性而修,所謂中道了義,無戲論法,凡夫著有,二乘耽空,皆背真因,故其境界,非下種子處。 欲長菩提苗。光明照世界。應當靜觀察。諸法真實相。   欲長菩提苗者,謂欲結菩提果也。光明照世界者,謂智光慧燄,普照三世十方世界,使一切眾生,莫不如闇遇明也。應當靜觀察者,靜是止之異名,察即觀之審細,止觀不二,方是真修。真修者何?則悟證諸法真實相是也。諸法即十法界、十如是權實之法。是法也,觀相元妄,無可指陳,則幻惑非真,虛假不實;觀性元真,本如來藏,則無相不相,名真實相。 不生亦不滅。不常復不斷。不一亦不異。不來亦不去。   清淨本然故不生,循業發現故不滅,不變隨緣故不常,隨緣不變故不斷,理隨於事故不一,事隨於理故不異、迷無所起故不來,悟無所滅故不去。此八不中道實相也。古人又云:﹁真空實相不屬有為身心,故非生滅;不墮二邊,故非斷常,不墮數量,故非一異;本離動靜,故非來去。﹂ 如是一心中。方便勤莊嚴。菩薩所應作。應當次第學。   如是一心方便莊嚴者,謂如是諸法,唯是一心;如是一心,即三十心,十地以及重輕諸戒之體性。悟此體性,然后方便精勤以莊嚴之,所謂修萬德莊嚴也。換言之,一心者,正因理性也;靜觀者,了因慧性也;方便者緣因善性也。又觀察持戒皆名方便莊嚴,觀察即理方便,名為智慧莊嚴;持戒即事方便,名為功德莊嚴。菩薩所應作,當次第學者,謂菩薩應於戒定慧,次第習學,六度萬行,依序成就,無戒而不持,無善而不修,無生而不度,所謂﹁萬事門中,一法不捨﹂,故云應作,又曰當學也。 於學於無學。勿生分別想。是名第一道。亦名摩訶衍。   承上文當學而說,勿謂此一法不捨,即是學事,而墮在第二門頭!應知稱性起修,學即無學。所謂無學者,即金色門頭,一塵不立也。今於無學道中,而熾然習學,雖學亦應無分別作意;否則即是有為心識,不能趣入中道,故誡令勿生分別想也。名第一道者,謂無作妙修,全同理性,是名第一中道也。亦名摩訶衍者,謂無學妙性,起於真修,名摩訶衍。摩訶衍此翻大乘,謂運載自他,同入大涅槃城也。 一切戲論惡。悉從是處滅。諸佛薩婆若。悉由是處出。   以是第一道,能滅凡外二乘種種戲論。以是摩訶衍,能出諸佛薩婆若果。薩婆若此云一切智,乃一心三智,究竟極果總名,所謂在因名般若,在果名薩婆若,即是諸佛一切種智。諸佛種智,皆由不起分別,滅諸戲論,直入中道而出生也。 是故諸佛子。宜發大勇猛。於諸佛淨戒。護持如明珠。   是故者,承上起下之詞。得諸佛薩婆若,須發精進勇猛之大心大行,護持諸佛淨戒,如護明珠。護持如明珠具三義:一、潔淨義:護持不使染汙,喻持戒不染故淨。二、圓滿義,護持不使殘缺,喻持戒無戲,故圓。三、光明義,護持不使昏暗,喻持戒破癡暗,故明。今更為釋之,潔淨是解脫德,圓滿是法身德,光明是般若德,乃三德功滿於持戒也。又淨滿光明,即是盧舍那佛,此戒即為此佛所授傳,故明珠相德,即為此心地大戒之德相。 過去諸菩薩。已於是中學。未來者當學。現在者今學。此是佛行處。聖主所稱歎。   此戒是以三世諸菩薩所同習學而證菩提,十方諸佛所共行履而趣涅槃。以此因果同符,倘能勇猛護持,自為聖主所稱揚讚歎。聖主者,即聖中之聖,此謂過去之盧舍那與今之釋迦也。 ︵三︶發度生願 我已隨順說。福德無量聚。迴以施眾生。共向一切智。願聞是法者。悉得成佛道。   我已隨順說,福德無量聚者,我是作頌人自稱,今亦可為誦戒者稱也。隨者,不乖經文,順者,不違戒旨,謂諸佛自誦此戒,我今亦誦,名之曰隨,諸佛半月半月如法而說,我今亦如是說,名之曰順。如此隨順而說,則福聚自然無量。迴以施眾生,共向一切智者,謂無量福德積聚,心無吝惜自私,盡皆迴施一切眾生,又不令眾生墮在二乘三有,悉共趣向如來一切智。願聞是法者,悉得成佛道者,謂願聞是法的眾生,一歷耳根,永為道種,聞已能思,思已能修,悉成佛道。   以上講解偈讚已畢。 佛說梵網經菩薩戒本講記